第八十六部分(2 / 2)

隋末唐初,由於突厥極其強大,北方又處於割據混亂之中,劉武周、李軌、梁師都、王世充等割據勢力都主動入貢突厥,“奉”上財物換取它的支持,及至唐朝統一中原、平定突厥,“貢賜”貿易的主動權就主客易位了,出現了邊疆各政權爭相“朝貢”的局麵。在唐代,邊疆各民族政權,如突厥、吐穀渾、吐蕃、南詔、回紇(鶻)、奚等各族與唐朝之間,既有“和親”時的“貢”與“賜”,又有遣使“朝貢”時的“貢賜”貿易。其中,回紇與唐朝的“馬絹貿易”也是以“貢賜”的形式進行的。回紇派到唐朝的使者,少者幾十人,多則數百人,除擔負有政治使命外,大部分兼做買賣。馬是回紇的主要貢品,多時達到上萬匹,唐朝則按數予以“回賜”。按照當時的市價,每匹馬不過換20~30匹絹,但因為安史之亂中曾幫助唐朝平叛,唐朝又想通過它穩定北部、西北邊疆,便用1匹馬換40匹絹的價錢“賞賜”。

宋遼夏金時期,宋朝為安定邊疆,對遼、金每年都“奉”上“歲幣”,對國力較弱的西夏稱為“歲賜”,多少挽回了點麵子。盡管僅僅是單向的,對方並不給予同等的“賞賜”,宋朝隻是在花錢買和平,但也可以看作一種經濟交流渠道。西夏與遼、金之間,則存在著西夏“貢”和遼、金“賜”的“貢賜”貿易。元、明、清時期,這種特殊貿易逐漸發展成為了完善的製度,對北部的蒙古各部首領、西藏的政教領袖、雲南的土司等,都規定了貢期、使團的人數和行程及所帶貢品的種類和數量,並對“賞賜”物品的種類和數量都做了規定。針對“貢使”往往自帶貨物的問題,明清時期在會同館專門舉行“貢市”,由邊疆各使者和境外各使團把各自的貨物拿出來出售,先由宮廷、官府派人選購,再讓民間前來購買各地、各國的“進口商品”。這些措施的出台,表明明、清朝廷默許了“貢”“賜”及其附帶貿易的商業性,並希望把它限製在一個有限的範圍內,以達到以貿易顯“恩惠”的效果。當然,這種限製輕者引起不滿,重則引發戰爭,明前期蒙古各部就不斷增加使團人數,以擴大既得利益,明英宗時期進行了限製,結果引起瓦剌貴族的不滿,其首領也先以此為借口大舉南下,英宗在土木堡被俘,明軍全軍覆滅。

“貢賜”貿易的交易主體僅僅是中原王朝、政權和邊疆政權的統治者,但交易的物品卻包括從奇珍異寶到生活用品的各類物品,比如在宋朝與甘州回鶻的“貢賜”貿易中,貢品包括白玉、琥珀、瑪瑙、硇砂、乳香、犛牛尾等,“賞賜”物品有白銀、銅錢、絹、帛、絲、茶。又如清朝對於西藏的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規定每兩年遣使“朝貢”一次,貢品為哈達、銅佛、舍利、珊瑚、數珠、藏香、氆氌等,而清廷“賞賜”達賴、班禪的物品有鍍金銀茶桶、鍍金銀瓶、銀鍾和蟒緞、龍緞、妝緞、片金、閃緞、八絲緞等絲綢以及哈達等,並賞給正、副使蟒袍、雕鞍、銀茶桶、銀執盂、緞、毛青布、虎皮、豹皮、獺皮等,連跟隨前來的喇嘛也賜給緞、毛青布。

民國初年,北京民國政府沿襲清朝的製度,邊疆各族政教領袖仍保持“進貢”的慣例,大總統也會頒發獎章、發給財物以示勉勵,在共和時代這當然不能再稱為“貢”與“賜”,但顯然與“貢賜”貿易一脈相承,仍帶有政治、經濟的雙重意圖,依然是強化中央與邊疆聯係、促進內地與邊疆經貿往來的一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