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案發的時間間隔及作案特點問題,盧生明出城後,隻過了兩三個小時的時間便慘遭殺害,前麵說了,沒有第三者幫忙綁架、挾持,這人禍是意外降臨的。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既要完成劫持、又要完成凶殺,然後再把他肢解成一塊一塊的,裝在大帆布袋裏,天亮之前還得找個好地兒把屍骨拋棄。恐怕隻有凶手自己親自上陣,才能趕得上這個趟兒,也隻有凶手本身,才會有這麼好的雅興去幹如此繁瑣的事情。據我分析,最遲至八月十五日淩晨五點,凶手就已經完成了拋屍工作,根據就是良懷市電視台記者席墨於五點二十左右,在大庾嶺附近碰到了盧生明的奔馳G55AMG。當時,這輛車正朝著國道的方向開進,此時是凶手拋屍後的行蹤,他是朝吉馬鎮方向開出去又返回來。至於說具體原因嘛,剛才補充拋屍過程的時候已經說到了。”
“第二是拋屍的環境及特點,這一點,既能說明拋屍者隻有一個人,又能說明拋屍者就是凶手本身。怎麼個說法呢,請看現場勘查圖。可以說這拋屍者真是煞費苦心,費了很大的勁想把屍骨藏起來,不成想結果卻弄巧成拙。和剛才同樣的道理,除了凶手本身,其他人不會花費這麼多心思、浪費這麼多時間來幹這種掩耳盜鈴的事兒。”嚴隊叫我把相關的拋屍現場勘查照片點開,配合著現場圖示,把拋屍者就是凶手這個事實論證了一通,也就是昨天下午在作現場勘查時,他給顏陽作的那些分析,隻不過眼下結合著宏觀拋屍現場來說,言簡意賅,不像當時那樣說得鞭辟入裏罷了,“這第三嘛,自然便和這犯罪主體的行為模式有關,假如是某個團夥或組織想要報複盧生明,甚至是想要致他於死地,方法多的是,大可不必采用這種犯罪方式。這種方式是最野蠻初級的,也是最暴露、最能埋藏禍根的。所以,綜合起來,我敢肯定地說,這凶殺是一個人所為,與團夥作案無關。”
邵廣義剛聽完,便讚許地說:“嗯,我認為你這理由很充分。可一個人幹這麼大個事兒,難度也太他娘的大了些。”
“對的,很難。不過既然敢殺首富,我想他就應該有這本事,肯定也作了長時間的謀慮。”
邵廣義點點頭,“好了,三點你都說完了,接著往下走。雖然有的細節還有待商榷,不過你今天的這一通分析,我很欣賞。”
“喲……承蒙邵主任看得起。”嚴隊笑道。
“你少謙虛,繼續繼續,我看在今天晚飯之前,咱們能不能把第一犯罪現場找到。”
“好,那接下來咱們便來進入正題,先來說說這第一犯罪現場的地理區域問題。……小葉,重新切換回宏觀方位圖。”我把界麵切了回來,“先來說說這劫持的事兒,基於現實的客觀條件,這劫持不可能發生在國道上,雖說事發之時是大半夜,國道上往來車輛也不至於像白天那樣車水馬龍,但這畢竟是國道,熙熙攘攘的車輛肯定是有的,如果在國道上劫持,一時半會兒搞不定,非常容易碰到目擊者。隻有在鄉道上,大半夜的才極少有過往車輛,才能盡量杜絕被他人發現的後患。一開始我已經說過,這盧生明出城之後,去向可能是吉馬鎮,也可能是簡普鎮。但即便在吉馬鎮和良懷市之間,也還有四個鎮子,也就是說,沿著國道兩邊,至少還有四條鄉道延伸出去,加上亂七八糟的鄉村土路,起碼不下十條之多。可見這劫持發生的範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殺人現場所處的區域,也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不過,國道左側的鄉道及岔道可以先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