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自然資源法(二)(2 / 3)

(一)犯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盜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10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至5倍的罰款。

違反《森林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森林采伐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偽造或者倒賣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由林木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森林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砍柴和基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犯有不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28條的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單獨處以罰金。

盜竊林木據為己有,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條的規定,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凡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偽造或者倒賣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節嚴重的,對照《刑法》第120條的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8要分子或者情節特別嚴虛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節 漁業法律規定

一、漁業法的概念、意義和特點

漁業法,是國家對有關漁業生產和管理的法律規範,是調整人們在保護、增殖、開發和利用漁業資源,以及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適用於我國境內的內水、灘塗、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的活動。

漁業,是現代農業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國民經濟生活中占有極重要的地位,是人類取得高級蛋白食物的重要來源。尚在遠古時期的漁業,就跟種植業、畜牧業一樣,為人類謀生存、求發展的重要手段,並成為農業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生產部門。我國,曾經是漁業發展最早的國家之一。但是,當時隨著外國資本列強的加緊入侵,本國封建地主的殘酷剝削,加上災害的不時發生,漁業顯得日趨衰退。隻是到了新中國成立之後,漁業的麵貌才開始複蘇,出現了新的發展,為全國消費者提供了物質保障,也為外貿出口提供了貨源。

建國以來,我國政府為了積極開發沿海水產資源,維護國家主權,適應建設需要,發布了一係列法律規範,諸如《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1955年)《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改進國營海洋漁業管理體製的請示報告的通知》(1978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1979年)、《國務院轉發農牧漁業部關於發展海洋漁業若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1983年)等。所有這些規範、條例,從立法思想、保護對象、采捕原則、禁漁區、禁漁期、漁具漁法以及組織領導、法律責任等方麵,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接著,還製訂了其他一係列有關加速漁業生產發展的規定,這些就為1986年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奠定了立法基礎。

二、漁業養殖、捕撈和資源保護

在我國,漁業的養殖潛力是很大的,至今尚有一半以上的江河、湖泊等水麵未被利用。我們必須依據《漁業法》的規定,在國家鼓勵全民所有製單位、集體所有製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適用於養殖的水麵、灘塗等發展養殖業的政策指導下,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麵、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麵、灘塗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使用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可以吊銷養殖使用證。

其次,對水麵、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以及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水麵、灘塗的補償辦法都有明文規定。全民所有製單位之間、集體所有製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製單位與集體所有製單位之間的水麵、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水麵、灘塗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養殖事業。國家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水麵、灘塗,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規定辦理。其所需的補償費,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國家鼓勵、扶持外海和遠洋捕撈業的發展,合理安排內水和近海捕撈力量。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必須經國務院漁政管理機關批準,國家從資金、物資、技術和稅收等方麵給予扶持或者優惠。從事內水、近海捕撈業,必須向漁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捕撈許可證,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不得塗改。在內水、近海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作業,並遵守有關保護漁業的規定。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苗種。

禁止圍湖造田。沿海灘塗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圍墾;重要的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塚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政管理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害;如遭受損失,應當賠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要求,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並追究汙染漁業水域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國家禁捕的珍貴水生動物應當予以保護,因特殊需要捕撈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法律責任

為確保漁業經濟的順利發展,保護漁業資源的永續不斷,對違反《漁業法》的行為必須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對炸魚、毒魚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漁的,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漁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永產品的,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所屬的漁政監督機構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違反《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節 礦產、草原和水資源法律規定

一、礦產資源法律規定

(一)礦產資源法概念

礦產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礦產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統稱,在本法中,規定了立法宗旨、礦產資源所有權、經營方針、管理製庚、勘查、開采的法定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國家通過對礦產資源及其相應的經濟關係的調整,以維護國家的所有權,明確國營礦山企業是礦產資源幵采的主體,同時鼓勵、指導、幫助集體和個人開采,規定開采者的權利與義務,保障國家建設的當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1997年3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是調整上述關係的最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