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規定了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是屬於國家專有的,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進行非法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礦產資源的勘查,必須依法登記;采礦,必須依法申請。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得非法侵犯。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國營是采礦的主體,集體、個人必須依法采礦。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保證效益的方針。
(二)礦產資源管理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礦產的管理製度。這項規定包括: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勘探、開采、利用實行統一管理製度。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登記製度。這項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的範圍和辦法,根據國務院製定的執行。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作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資料、圖件、標本、標誌部應按規定保護和保存。
國家對采礦實行申請批準的管理製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經批準,發給采礦許可證,方取得采礦權。開辦國營礦山企業,分別由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開辦鄉鎮集體礦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對於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國家允許和鼓勵鄉鎮集體、個體開采國家規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實行有證開采。同時,要健全經營管理,改進生產技術,保障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不得沒人管理,亂挖濫采,忽視安全和環境汙染,破壞和浪費礦源。
(三)法律責任
《礦產資源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下列違法行為的責任人、責任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和後果不同,分別給予行政的、經濟的或刑事的懲處:
凡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拒不退回本礦這範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或者將采礦權用作抵押的;收購、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滬嚴重破壞的等等,屬於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二、草原法律規定
(一)草原法概述
草原法,是調整人們在草原的所有、使用、保護、管璉、建設和合理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種法律調整,主要包括草原(草山、草地)有權和占有權、使用權關係,草原管理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草原開發、利用和逢設中的經濟關係,草原管理組織及其主要職責,以及草原糾紛的解決和對破壞草原行為的製裁等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約占國土麵積40外的60億畝是草原,飼養的草食畜類占全國飼養量的50%以上。草原是發展現代化畜牧業的基地,加強對草原的管理和保護,對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繁榮,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義。1985年6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婁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是新中國第一部的草原法規。
確定草原權屬,是草原立法的基本內容。我國的草原包括國家(即全民)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全民所有製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應按國家建設征地的規定辦理;國家建設使用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參照國家建設征地的規定,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牧民的生產和生活;國家建設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國家建設臨時使用草原,按照國家建設征地的規定辦理。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當恢複草原植被。
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不服處理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任何侵權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法律責任
違反草原法的規定,應根據其節輕重和危害程度,追究法律責任。凡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管理、使用、保護、建設草原的合法權益的;開墾並造成草原沙化或者嚴重水土流失的;擅自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藥材、挖野生植物、刮堿土、挖肥土等的;因過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不按規定路線行使機動車輛,肆意踐踏草原的廠等等,都是違反草原法規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製裁。
三、水資源法律規定
水資源法,是調整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水,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和物質財富。它和大氣一樣,是人類生存和生活的物質基礎,是進行工農業生產和保持生態平衡的重要條件。沒有水,人類就難以生存,社會也就無法發展。
在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水資源開發和利用的情況如何,直接關係到工農業生產的命運,也直接關係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正因為如此,加強水資源的法律調整,就顯得極其迫切和重要。建國以來,我國已製訂了一係列單行水資源的法規。1961年中央批轉農業部和水電部《關於加強水利管理工作的十條意見》,1979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知》,1982年國務院公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條例》,1983年水利電力部發布了《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1984年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上述這些立法,對水資源的科學管理和保護,有效利用,促進國民經濟的建設,保障人民健康,改善環境,都起有積極作用。
確定水資源的權屬,是水資源法的重要問題,包括水資源的所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等各項具體權能。在我國,水資源屬於社會主義公有,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其中,水流按照《憲法》的規定,屬國家專有。屬於集體所有的水資源,包括附著於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水麵、湖塘和集體興修的水庫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根據自己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依法可以有償或無償的使用水資源。公民日常生活用水或少量生產用水,在某種情況下,可直接享有使用的權利。據測算,到本世紀末工農業總產值翻兩番,而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需增供水能力約1倍半。供需之間,不相適應,必須注意,合理解決。
為了確保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必須加強水資源的統一領導,科學管理。目前,我國人均占有水資源量僅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人口稠密、工業集中的城市人均水資源量,又僅為全國人均量的四分之一。每年因城市供水不足造成的經濟損失近200億元。據統計,城市用水量以每年8%到10%的速度在遞增著。為此,在城市要大力開展節約用水,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的方針,工業用水采取計劃用水、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工業用水的重複利用率;生活用水取消“包費製”,實行裝表計量,按量收費;加強供水、用水設施的管理.消滅長流水,將管道漏失率降到6%以下。在農村,同樣應注意節約用水,防止水土流失,調整農業結構,整治水利設施,注意飲水衛生,解決人畜飲水困難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