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學質量提升5(2 / 2)

(10)凡上級有關部門需要借用教師需經校長批準,教師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11)凡被學校選聘的教職工,均享受國家、石油管理局、和學校規定的工資、各種福利、獎金等待遇,獎金發放按學校規定的獎金發放辦法執行。

(12)對教職工每半年搞一次初評,一年搞一次總評。按照上級規定條件標準,評選各級各類先進個人和集體,各種榮譽稱號記入教師業務檔案。對於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違反學校各項規章製度,犯錯誤的教職工視其錯誤性質、程度由校務委員會討論處理決定。

(13)教職工應響應國家和學校各項號召在計劃生育、晚婚、增收節支、安全工作等方麵應起到表率作用。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先進性,保證學校總體目標的實現。

(14)按學校分配在臨時性工作崗位上班者和不滿規定工作量者,按照工作表現和工作質量給適當獎金或不發獎金,實行多勞多得,所得報酬與貢獻大小成正比。

11.教學反饋和家長參與教學管理製度

教學信息反饋是學校領導掌握學校教學情況、教師的教學效果以及調配任課教師的重要依據。

(1)每年定期在期中、期末考試後,通過學生填寫《教師工作情況調查反饋表》,掌握教師的實際教學情況,獎優罰劣,及時發簡報並有相應的整改措施。

(2)不定期深入班級,通過與學生交談的方式,了解教學情況。

(3)充分利用每次家長會,認真聽取家長對各班級教師任課情況的反應,對暴露的問題認真整改。

(4)通過校長信箱實行民主管理,多渠道掌握教育教育教學實際情況。

(5)不定期召開家長會,每學年的學期初、期中、期末或遇重大事務(如高考填報誌願、分班等)召開家長會。

(6)成立家長學校,定期給家長上課、培訓,與家長溝通信息,形成學校、家長、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機製。

(7)舉辦家長接待日活動,參與學校的重大決策,比如:班級科任教師的調配等。

(8)家長學校的活動不得占用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時間,各班家長會的活動需經家長委員會的批準。

(9)家長委員會由主任、班主任、成員組成。主任由學校的校長、書記擔任,副主任由教學副校長、管理副校長及一名家長擔任,成員由教務、藝教、政教、教研室主任和四名家長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