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政府與大學關係的曆史演變過程來看,政治力量對高等教育領域的介入總體上為不斷強化的發展趨勢,但即便是在二戰前後政府因國家利益需要大規模介入大學發展,甚至受到麥卡錫主義的影響,政府對大學的控製也沒有出現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針對大學事務及其管理發布行政指令,實施直接的幹預,政府控製的間接性是美國政府與大學關係中的一大特點。
政府控製大學的方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四種:立法控製,合同控製,質量管理,參與大學董事會決策。
6.4.1立法控製
由於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政府不得幹預州的事務,而教育問題屬於州的保留權,因而聯邦政府通過國會製定頒布各類與大學發展相關的政策法規是美國聯邦政府幹預和控製高等教育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中,聯邦政府結合社會發展需要,製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將政府的意誌通過法律的形式滲透到各類高等院校之中,控製高等教育的發展進程。
以二戰後時期為例,為了適應新科技革命的迅猛發展,美國聯邦政府把發展高等教育提高到決定國家前途命運的戰略高度,通過頻繁立法、向高校提供大批資金等,進一步加強對高等教育的控製,以保持自己在全球競爭中的霸主地位。據統計,這一時期美國的高等教育立法共有54項,平均2.5項/年。比較著名的有:1958 年的《國防教育法》;1963年的《高等教育實施法案》;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84年的《投身學習,發揮美國高等教育潛力》;1987年的《學院——美國本科生教育的經院》;1989年的《為所有美國人的科學達到科學,數學和技術脫盲目標的2061方案報告書》;1991年的《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1993年的《學生貸款改革法》和《全國服務信托法》;1994年的《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安全學校法》、《教育研究開發、傳播和改進法》、《學校——工作機會法》和《學生貸款拖欠免除擴大法》等,這些法案都對美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產生了較深遠的影響(曲秀玉:《試析1958年以來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及其啟示》,《北京教育(高教版)》2007年第5期,第62—64頁。)。
其中,1965年由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聯邦《高等教育法》是美國曆史上第一部高等教育法。這一法案及其建立的美國高等教育學生資助體係和教育機構資助體係,引領美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方向,對美國高等教育的現代化進程和美國知識經濟的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6.4.2合同控製
1992年12月,總統科學顧問委員會向總統提交了《更新諾言:研究密集型大學和國家》的報告和一份由聯邦政府科學、工程和技術協調委員會提交的《在國家的利益中:聯邦政府和研究密集型大學》(In the National Interest: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ResearchIntensive Universities)報告強調,隨著時代的變化,聯邦政府與研究型大學應被賦予新的關係。根據該報告,聯邦政府調整了對大學研究的支持。
首先,評價所資助的大學研究項目,而不是隻資助不評價。其次,使政府科研機構的研究和大學的研究之間達到平衡,繼續加強對大學研究的支持。再次,聯邦政府繼續加強對大學的資助。這種資助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在內的所有費用,而大學必須承諾利用這些基金達到聯邦政府的研究目的。最後,聯邦政府支持大學研究,需要做到:不要過分期望研究結果;給主要研究人員以最大的靈活性;給研究小組穩定而又靈活的支持,盡可能簽訂較長期的合同(時間為35年);提倡風險型研究等(李素琴、朱靜然:《美國聯邦科技政策與研究型大學的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河北農業大學學報(農林教育版)》2005年9月,第7卷第3期,第10—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