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堅持按勞分配原則。

教職工物質利益上的差距不是管理者隨意劃定的,而是他們工作態度、能力及工作業績的反映。為此,學校管理者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責任製,並製定一套測定教職員工工作狀況的考評辦法,創設一種公開、公平競爭的組織氣候,激發教職員工勤奮學習,深入研討,努力工作,爭創佳績。

(4)與其他營理布法相結台。

由於學校畢竟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不能時時處處以物質利益要挾教職工,否則組織就會產生“一切向錢看”的現象,教職員工也會形成“按酬付勞”的消極工作態度。另外,作為學校管理對象的人,精神方麵的需要占主導地位,因而要想有效地激發這一特殊群體的活力,在運用經濟方法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的同時,與宣傳、教育等方法結合起來,加強學校總體目標的教育,提倡互助合作精神,給人們安排最合適的工作,給他們提供施展才華。實現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舞台。

經濟方法的優缺點

(1)經濟方法的優點。

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運用經濟方法,把職工的個人利益同本人的工作成績聯係起來,“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可以明顯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促進每個教職工勤奮工作,鑽研業務,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從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有利於組織目標的實現。運用經濟方法,不僅把教職員工的個人利益同本人的工作成績聯係了起來,而且還把個人利益同整個學校的發展好壞聯係了起來,使他們不僅關心本人工作,也關係整個學校的發展。利用利益機製,還可以把學校發展的要求內化為職工的自覺行動,從而使教職工自覺地沿著組織目標的方向前進。

有利於提高學校的整體效應。運用經濟方法,引入競爭機製,從學校內部來說可以鼓勵先進,激勵後進,形成教職工的內在動力。從學校與外部關係來說相互交換各種資源,使學校肌體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從而提高學校的整體效應。

(2)經濟方法的缺點。

激勵作用難以持久。運用經濟方法調動人的積極性具有即時性,由於報酬所指向的一般是眼前的某項工作,一旦這項工作完成,取得報酬,此項物質獎勵的作用也就基本終結,除非繼續設立新的獎酬允諾,否則不再有激勵行為。

易誤導人們過份追求物質利益。運用經濟方法進行管理要把人們的成果與個體的利益相聯係。若兩者關係處理不當,單純、過份地強調個人利益,可能導致某些人“大利大幹、小利小幹、無利不幹”的自私自利行為,還可能出現為一己之利而損害他人和集體的行為。

易導致忽視甚至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運用經濟方法進行管理要貫徹物質利益原則,物質利益的追求帶有個體性的特點,它指向個人或小團體的需要,而容易忽視甚至損害大集體乃至整個社會的需要,而大集體和社會需要的滿足才最終使全體人民都受益。

3.學校法律管理方法

法律方法的含義

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體現統治階級意誌,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嚴格規定了個人或團體在社會活動中所擁有的權力、應該履行的義務和必須承擔的責任。法律方法則是指管理者運用法律規範及其他納人法規體係的各種行為準則來治理社會、管理組織的工作方式。學校法律管理方法就是學校管理者運用教育政策法規及其他法律、法令、條例來觀察管理現象、處理管理問題的一種工作方式。

在管理實踐活動中,法律方法的運用程度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緊密相連。生產力發展水平越高,法律方法運用得越普遍。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法律方法已經滲透到各種管理領域,管理者若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或組織的合法權益,他就會在日益複雜的經濟競爭環境中陷於被動境地。學校管理者更應該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程序處理學校內外的法律糾紛,維護學校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

法律方法的特點

規範性。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統一製定的,對轄區內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法律和法規都是用極其嚴格的語言,準確地闡明含義,並且隻允許對它做出一種意義的解釋,明確地規定什麼行為是合法的、可以做的,什麼行為是非法的、禁止做的,以此來規範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從而保證社會秩序和管理秩序的鞏固和發展。

強製性。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不同,它是由國家立法機關統一製定和認可,並通過國家的強製力量來實施的。法律規範仲裁的結果,必須得到無條件的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允許對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阻撓和抵抗。

穩定性。法律製約的對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體的、特定的人。它可以在同樣的情況下反複適用;法律一經頒布就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允許隨意更改。朝令夕改。立廢無常,就會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民眾手足無措。

可預見性。各項法律、法規是以符號信息的形式陳述的,組織成員、學校教職員工,通過學習這種恒定的信息,可以了解到社會、組織、學校期待的正確行為是什麼,反對的錯誤行為有哪些,從中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使他們自覺地做出正確的行為反應而避免違法犯規。

運用法律方法的基本要求

(1)將法律方法與其它方法結合起來運用。由於在法律範圍之外還有各種大量的關係需要用其他方法來管理和調整。所以,法律方法應該和學校管理的其它方法綜合使用,互為補充,才能達到最有效的管理目標。

(2)加強法製教育。要組織師生員工學習法律,特別是學習關於教育的法律。通過學習,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每個師生員工都認識到依法辦事是最科學、最公正的。按法律辦事,是每個人的責任,也是每個人享有接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3)加強組織實施。運用法律方法管理學校,不僅要強化依法治校的意識,還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製定出落實和監督與檢查法律執行情況的規章製度,並將這項工作列入學校工作日程,從組織上加以保障,真正有人負責。

(4)爭取社會支持。法律的執行是一種社會係統行為。運用法律方法管理學校還必須爭取社會支持。因此,學校要善於與有關部門溝通。

法律方法的巧用

(1)保證必要的秩序。

管理的關鍵在於信息、人、財、物的合理流通,而使用法律方法來管理學校,把溝通的方式用法律、規範、製度形式規定下來,就可以建立起法律秩序,使學校管理係統中的各子係統明確自己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確保溝通渠道的暢通無阻,使整個學校管理係統自動、有效地運轉。

(2)加強管理係統的穩定位。

由於法律方法具有概括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它能把現有的各種管理關係固定下來,使管理係統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是管理過程存在和進行有規律運行的基礎,有利於管理係統的不斷發展。在學校管理中,同樣可以將學校管理製度、管理手段、組織紀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強學校管理係統的穩定性,提高學校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

(3)調節子係統之間的關係。

調整社會的內部關係,維持社會秩序是法律的最基本的職能。當組織與組織之間、組織內部子係統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個人之間發生衝突時,可以借助法律或其他規範得到強有力的、妥善的解決,避免人為因素的影響,減少無意義的紛爭,消除內耗,形成合力,發揮組織係統的整體功能。

(4)增強員工的守法觀意。

運用法律方法的過程,本身就是對組織成員,包括管理者本人的法紀教育過程。在強調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時代背景下,運用法律方法管理學校,既可以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持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更重要的是增強了教職員工的法紀觀念,為培養遵紀守法的公民奠定了基礎。

法律方法在學校管理中的適用

運用法律方法進行學校管理,本質上講,就是通過上層建築調控學校組織行為,製約教育、教學活動。由於法律條文缺少靈活性,易使學校管理陷入僵局,而且法律、規範是不容置疑的,具有強製性,這就容易捆住人們的手腳,不利於學校各子係統及員工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因此,在使用法律方法管理學校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法製的宣傳教育,樹立依法治校觀意。

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教育立法不斷完善,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管理者必須加強教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教職員工及學生、家長、社區人員增強法製觀念,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這樣學校才有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條件。

(2)因校製宜,製定相應的校紀校規。

教育法律、法規畢竟是抽象的、共性的東西,每一所學校有其獨特的人文環境,學校管理者必須背靠厚實的曆史傳統,立足生動的現實條件,預測變化不定的未來趨勢,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的統一要求,製定出具有針對性和富有個性的校紀校規。

(3)管理者以身垂範,提高法製的權威性。

學校管理者可以從兩個方麵樹立法律、法規和製度的權威性:一是管理者本人應以身作則,身先士卒,為全體師生員工做出表率,要求員工做到的,自己必須先做到,要求他人遵守的,自己必須先遵守,正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嚴於律己,正人先正己,行不言之教;二是要做到法製麵前人人平等,不拘私情,客觀公正,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4)增強與司法機關的聯係,保證法規的實施。

學校畢竟是育人的專門機構,是沒有能力獨立執法的,隻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聯係,才能保證法規的正常實施。如:對拒招轄區內適齡兒童(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的學校的製裁,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製裁的;對占用、損壞學校場所、校舍、設備的行為的處理,是由人民法院對其實施民事製裁的;對毆打學生、教職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的處罰,則是由各級人民法院對其實施刑事製裁的。學校管理者如果忽視了與司法機構的聯係,那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成了一句美麗動聽的口號。學校管理者獨立執法的權限僅僅局限在對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處分這個小小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