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活動”管理

(1)課外體育活動。根據各校器材、場地條件,積極組織課外體育活動。學生參加率高低不等。各班課外體育活動與體育課應錯開安排,一般每周二次。班主任同任課老師應積極配合,並可參加,因人數較多,要保證安全。

(2)體育競賽活動。應適應青少年的特點和興趣,通過競賽可以培養集體主義榮譽觀念。競賽項目可以根據各校具體條件,按計劃進行。原教育部和國家體委、衛生部《關於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通知》指出:“開展體育競賽,有利於推動體育的普及和提高。”競賽要立足於校內和基層,提倡群眾性,以小型、多樣、單項、人散為主。田徑、球類、攀登、跑步、滑雪、遊泳、器械體操、越野、爬山、拔河、跳繩、踢毽等可組織不同規模的比賽。學校每年可舉行兩次運動會,開展全校性的體育競賽活動。

9.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和推動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兒童積極參加體育鍛煉,以增強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培養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服務,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中全麵施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城市街道、農村鄉鎮可以根據條件施行。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製定軍人、職工體育鍛煉標準,分別在軍隊、工礦企業中施行。

第三條本辦法的施行工作,由體育運動委員會主管。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應當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督促所屬基層單位有計劃、有組織地施行。衛生部門應當負責衛生醫務監督工作。

學校應當把體育鍛煉標準的施行工作同體育課、課外活動緊密結合,並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第四條施行單位應當需要和可能設置體育場地、器材、設備。各地體育場(館)應當創造條件建立輔導站和測驗站,為體育鍛煉參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分組和項目

第五條體育鍛煉按年齡(學生按年級和學段)分為四個組:

(一)兒童組:9~12歲(小學..3~6年級)。

(二)少年乙組:13~15歲(初中)。

(三)少年甲組:16~18歲(高中)。

(四)成年組:19歲以上(大學)。

第六條體育鍛煉、測驗的項目設五類(鍛煉測驗項目表附後)。

第三章測驗及標準

第七條施行單位應當組織參加者在經常鍛煉的基礎上按照測驗規則進行測驗。測驗規則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製定公布。

第八條參加者必須按所屬組別,從每類項目中各選擇一項參加測驗。五類項目的測驗必須在一年內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學生自秋季開學至第二年暑假結束日,其他人員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測驗成績采用百分製評分法。根據參加者完成五類項目測驗後的總分確定其達標等級。

測驗成績評分表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製定公布。

第十條達標等級分及格、良好、優秀三級:

及格級標準:250分至345分

良好級標準:350分至415分

優秀級標準:400分至500分

第十一條參加者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計其達標等級:

(一)未能在一年內完成規定的五類項目測驗;

(二)有一類項目的測驗成績低於30分。

第四章獎勵

第十二條施行本辦法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由該單位的領導機關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凡是達到達標等級標準的高考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對達到優秀級標準者發給證書,連續二年以上(學校為一個學段)達到優秀級標準者發給獎章。

優秀級標準證書、獎章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統一製定,委托地方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發給。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8月27日發布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同時廢止。

10.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全麵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使學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測驗和課外體育活動,不斷增強體質,提高健康水平,特製定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

第二條凡身體正常的學生,達到下列三項要求,即為體育合格。

一、體育課堅持出勤,不無故缺課,體育課成績及格;

二、經常堅持體育鍛煉,自覺地參加《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測驗,養成經常鍛煉身體的習慣;

三、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每天堅持認真做好早操、課間操。參加課外體育活動每周不得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一課時)。

第三條對體育不合格的學生,不得評為“三好”學生;畢業時,經補考仍不合格者,隻發結業證書,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一個班的體育合格率,應作為評先進集體的條件之一。

第四條已建立學生檔案的學校,應建立學生體育合格登記卡。每學年按要求逐項登記,並由班主任、體育教師簽字,學生畢業時,將登記卡放入學生檔案。

未建立學生檔案的學校,將體育合格的情況載入學生學習成績冊。

第五條對患有先天性疾病、小兒麻痹症、部分肢體殘缺,或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經學校核準可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

對個別雖身體正常,但過於肥胖、瘦弱,身體素質極差的學生,應教育他們重視體育,指導他們加強體育鍛煉;如確屬客觀原因仍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經學校校長嚴格審批,可適當放寬要求。

第六條學校領導應把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列入工作計劃,認真執行。

第七條凡師資、場地、設備條件確有特殊困難、暫時不能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中學,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暫緩實施。但主管部門應幫助學校積極創造實施的條件。

第八條在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過程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應進行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意見。

11.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中學全麵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不斷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其身心健康成長,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普通中學、農業中學和職業中學的在校學生。

第二章標準及評定。

第三條凡身體正常的學生,必須達到下列三項要求,方為體育合格。

(一)體育課成績及格;

(二)參加《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測驗,每一單項達30分;

(三)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無故缺勤次數,一學年累計不得超過應出勤總次數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數,一學年累計不得超過應出勤總次數的1/3。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測驗分,為最低控製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分數線。

第四條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評定,不合格者,準予補考一次;補考後仍不合格,即為學年再評不合格。

補考僅限於身體素質測試或運動技術達標等方麵的項目。因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補考。

第五條每學段對學生進行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總評。總評合格標準為:

(一)畢業學年必須達到合格或再評合格;

(二)第一、二學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達到合格或再評合格;

對學段評定不合格者,隻發給肄業證書,並不得於畢業的當年報考高一級學校。

第六條“三好”學生體育必須合格,同時體育課成績在75分以上,《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測驗總分在..350分以上;先進班級學生體育合格率必須在95%以上;先進學校學生體育合格率必須在90%以上。

第七條學校要建立學生“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登記卡”內容、式樣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製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登記卡”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學生畢業時,“登記卡”在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學生檔案。“登記卡”是決定學生可否畢業、報考高一級學校並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免予執行與降低標準

第八條凡因病或殘疾不宜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的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申請書,填寫有關表格,經學校核準後,可以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所填表格存入學生檔案。這些學生可不再填寫“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但在畢業、報考高一級學校方麵,與體育合格的學生同等對待。

第九條個別身體過於肥胖或瘦弱的學生,雖然平時能努力鍛煉,但仍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可向學校提交降低標準申請書,填寫有關表格。降低標準的內容體育課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中的僅限身體素質測試或運動技術達標方麵的項目,降低的幅度一般每個項目不超過10分。

第十條學校對申請降低標準的學生要從嚴掌握,體育教師要認真考查申請人要求降低標準項目的成績,是否比過去有提高;上體育課態度是否積極認真,並簽署意見。班主任要考查申請人參加各種體育活動的積極性和進取精神,並簽署意見。體育教師,班主任審查同意後,學校要召開專門會議討論,通過後,張榜公布降低標準者名單、原因、項目及降低幅度。對不認真上體育課、不積極參加各種體育鍛煉活動者不得同意降低標準。

第四章學校及各級教育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要把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測試、統計、評定、公布和檢查等項工作,列入學校議事日程。要明確各部門及有關人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管理製度,表揚、獎勵認真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部門和個人。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施行工作列為教育督導內容並製定本地實施工作檢查、評估和獎懲辦法,定期督導檢(抽)查,定期進行表彰和批評。

地(市、自治州)和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中學實施工作的直接指導,每年檢查、評估各中學實施工作1~2次,表彰先進,督促後進。

第十三條各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要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接受體育不合格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報考高一級學校。

第五章罰則

第十四條對在執行本辦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應視情節輕重,由學校或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對不認真施行本辦法,有敷衍失職行為的學校或教育部門,可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凡查明體育不合格或因弄虛作假而“合格”的應屆畢業生,已被高一級學校錄取,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給予招生紀律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施行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初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級施行。

初中和高中92屆、93屆畢業生以及“五·四”製初中92屆、93屆、94屆畢業生仍然可以執行《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1994年9月1日起,《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廢止。

12.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體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第三條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第四條學校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強身健體活動,重視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注意吸取國外學校體育的有益經驗,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學校體育工作應當麵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第六條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體育課教學

第七條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活動。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各年級和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普通高等學校對三年級以上學生開設體育選修課。

第八條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所在地區地理、氣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