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挪用專項資金犯罪呈增長趨勢亟待引起重視王紅豔(2 / 3)

(二)領導權力集中,法律意識淡薄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直到把權力用到極限方可休止。”⑤而且,英國曆史學家約翰·阿克頓勳爵曾經說過:“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都有嚴格的製度和法律規定,要求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封閉運行。然而在實踐中,不僅管理混亂,監督不力,“一把手”或直接分管領導更是將專項資金視為自家的私有存款,憑借私人關係隨意進行拆借。這些單位雖然都有相應的規章製度管理和約束專項資金的使用,資金外借應該在領導班子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履行相關手續才能進行,但由於“一把手”或直接分管領導權力集中,不僅沒有做到專款專用,連正常的借款手續也不履行。在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不知情的情況下,“一把手”或直接分管領導一句口頭命令,專項資金就被挪用,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或其上級主管領導即使事後知曉挪用行為,隻要沒有造成損失,專項資金能夠收回,對此挪用行為的處理最多予以口頭提醒、批評,如此輕微的處理自然無法給挪用人以真正的教訓,再次挪用即成為必然。這不僅反映了基層領導幹部組織原則、法律意識淡薄以及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相互監督製約作用的弱化,同時也反映了某些上級領導對專項資金挪用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在本院查辦的兩起鎮社保中心社保資金挪用案件中,曾作為黨員和單位領導的犯罪分子,十分清楚社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規定,在上級部門領導再三強調專項資金不得外借的情況下,仍然在所謂的朋友向其提出“調調頭寸”的時候,繞過領導班子,輕而易舉將社保資金借出,兩起案件涉案金額共計1200萬餘元。

(三)會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力

《會計法》明確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該規定即是為了從會計源頭杜絕違紀違法現象的出現,會計人員在預防犯罪中起著監督製約的作用。我院在辦理某鎮經濟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副經理浦某挪用公款一案中發現,作為鎮財政所派駐該公司保管驗資專款的驗資員吳某,其人事關係、福利待遇都不受浦某領導,在上級領導再三強調不得出借專項資金的情況下,仍然違反規定,既不向主管領導彙報,也不履行必要的手續,私自將保管的專項資金借給浦某用於其他用途。實際工作中,經常有會計人員由於怕遭到打擊報複或出於人情世故而不敢或不願行使《會計法》規定的權利。在本案中,吳某作為鎮財政所委派到該公司的財務人員,其人事關係、福利待遇都由鎮裏領導,與所服務單位沒有人事方麵的聯係,與浦某也沒有職務上的製約關係,吳某仍然盲目聽從,違法挪用公款供浦某用於非法用途,最終導致犯罪。

(四)道德約束乏力,官本位思想突出

道德具有認識、調節和導向的功能,其對於具體個人的行為能起到思想上的約束作用。道德的生長,需要一定的土壤;其作用的實現,也需要一定的環境來支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經濟轉型以及經濟結構的調整,人們趨利的動機增強,挪用專項資金犯罪不僅僅是擁有權力的公職人員趨利的表現,也是其個體道德墮落的結果。由於道德約束的乏力,致使某些人官本位意識更加突出。中國曆史上流行的官本位意識,至今仍在一部分領導中大有市場。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缺乏對權力進行監督和製約的有效措施和規章製度,有的雖製定了一些製度,但也有名無實,形同虛設,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和落實,以致一些人大權獨攬,肆無忌憚地利用手中的權力搞特權、謀私利,挪用專項資金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

四、預防犯罪對策

無論是審計監督還是法律嚴懲,都是事後的監督和製裁,無法從源頭上遏製專項資金挪用犯罪現象的發生,也無法有效地避免國家財產損失和人民群眾利益受損。鑒於此,在立法上要嚴厲打擊挪用專項資金犯罪的同時,對專項資金的使用要進行監督,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專項資金挪用犯罪的事前預防和事中製約;同時,也需要加強領導幹部的職業道德建設和廉政建設,使得有關人員不願犯、不敢犯、不能犯。

(一)完善立法

犯罪原因的經濟學理論是以假設人類有足夠的理性麵對社會且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為前提的。該觀點認為,由於犯罪人的預期收益超過預期成本所以才去犯罪⑦。對於挪用專項資金犯罪的處罰都是按照挪用公款罪的處罰條款來進行的,而我國目前對於挪用公款罪的刑罰規定,僅規定了自由刑的處罰,即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沒有追究其行政方麵的責任,在追贓方麵亦無具體的規定;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也大多數被判執行緩刑,而犯罪分子所在原單位並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仍然能夠保留其原職位或工作關係,這些都直接削弱了刑罰對犯罪分子的震懾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對挪用公款這種利用職權進行的貪利性犯罪,應該完善立法,在現有刑罰基礎之上首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不僅使其喪失一段時期的人身自由,還要使其喪失擔任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職務的權利;其次,增加財產刑。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處以涉案數額數倍的罰款,以提高犯罪分子違法成本;再次,對於會計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了對其依據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同時要剝奪其以後從事與會計有關的工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