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農民企業家魯冠球管的鄉辦小廠——杭州萬向節廠,開始處於產品質量低、銷售不佳的狀態。而後來卻發生了巨變,一舉成為全國多家萬向節廠的佼佼者,產品博得外商讚歎,由此躍入世界眾強之林。他成功的秘訣,就是追求第一流的質量。他曾斷然決定把售出的質量差的產品從客戶手中收回,並毫不猶豫地丟進廢品堆,召開“廢品現場會”來教育全廠職工。
企業要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在消費者心目中有良好信譽。
一、經理要有強烈的質量意識
一位富有經驗的廠長當談起產品質量問題時,十分深刻地說了下述一席話:“不講質量的生產是沒有前途的,即使從工廠出來的不合格產品隻占出廠數的千分之一,而對買到這種不合格產品的用戶來說,就是百分之百了。質量不好,坑了用戶,不是自砸飯碗嗎!”顯而易見,產品質量是決定企業興衰成敗的大問題。
(一)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
1.產品質量關係到產品的前途。優質產品可以暢銷數省,質次產品會滯銷數年,甚至永遠出不了廠門。產品賣不出去,企業職工的勞動得不到社會承認,換不回資金,企業就發不了工資,就沒錢再買原材料,因此就不能繼續生產經營。
2.產品質量關係到競爭成敗。優質產品才能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逆水行舟,不進則退”,企業麵對競爭對手如林的形勢,如果不重視產品質量,遲早會被淘汰,特別是當出現買方市場時,更要注意提高產品質量。
3.產品質量關係到企業的信譽。產品質量好,得到廣大消費者的信賴,就銷售得快、銷售得多,因而企業就能獲得理想的收益。
4.產品質量關係到產品能否走向國際市場。隻有保證並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才能順利地打開國際市場,擴大產品銷售,取得更多的外彙收入。
西方企業界十分重視產品質量,他們明確提出:產品質量問題,是一場企業管理革命。
(二)產品必須達到質量標準
產品質量是指產品的使用價值滿足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特性。就工業用品來說,其質量包括下述內容:
1.適用性。指產品適宜使用的性能,例如,手表要走時準確,熱水瓶要保溫等。產品性能既包括功率、強度、準確度、化學成分、機械物理等方麵的特性,也包括形狀、外觀、手感、色彩、音響、氣味等方麵的要求。
2.安全性。指產品在流通和使用過程中保證安全的程度,如操作安全,運轉可靠,在使用中不影響人體健康,不產生公害等。
3.可靠性。指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和條件下,完成規定任務的能力大小或可能性,即產品精度穩定性、性能持久性、零部件耐久性的程度。
4.耐用性。即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如電燈泡、顯像管使用小時數等。
5.經濟合理性。盡量節省使用的全部過程的費用(如運轉費、維持費、維修費)。
規定產品質量特性應達到的要求,稱為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標準是產品生產和質量檢驗的技術依據。按其頒發單位和適用範圍,分為以下四種標準:
1.企業標準。指企業根據用戶需要或某些產品的特殊要求與用戶商定的技術標準。
2.部頒標準。指中央各部根據實際生產、技術特點,在一個部的範圍內實行的統一技術標準。
3.國家標準。是在全國範圍內必須共同遵守的統一標準,由國家標準計量局統一製定頒布。
4.國際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科學技術組織“ISO”統一製訂頒布的國際經濟技術關係中采用的技術標準。該組織製訂的“ISO9000”質量體係,已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相繼采用。生產企業如果得到“ISO9000”認證,就如同獲得了通往國際市場的“通行證”。我國有的省市開始推行“ISO9000”質量體係認證。
據了解,長期以來,我國一些出口產品處於低檔次、低附加值、低價格狀態,許多產品沒有經過國際標準認證,在國際市場上地位低、缺乏競爭力。因此,遵守和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和規範,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不合格產品不能銷售
誰要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要求甚至偽劣產品,誰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民事責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備商品應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做說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在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有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的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