魂,不朽之源(1 / 3)

靈魂......

人類學家之研究,推測距今二萬五千年至五萬年前之人類,已具有靈魂之觀念,或人死後靈魂繼續生活之觀念。然大抵而言,原始人所具有的簡單古樸之靈魂觀念,往往含有強烈的物質性格。

直至宗教、哲學漸次發達之後,人類之靈魂觀始趨向非物質化之‘精神統一體’。例如某些宗教、哲學相信靈魂可以獨存於肉體死亡以後,進而視之為不朽的精神實體。

蓋承認靈魂存在,雖一般被認為是人類生活之要素,能主宰人類之知覺與活動。據近代考古學為許多宗教、哲學、社會學所主張,然論及其特質、本源、究極,則有極大之分野。

1、宗教認為附在人軀體上作為主宰的靈體,靈體離開軀體人即死亡。

“羌靈魂之欲歸兮,何須臾而忘反。”

“靈魂徘徊,靡所瞻逮。”

“靈魂,是開啟生命、破譯自然、領悟真諦的神聖鑰匙;是滋養和照耀生命的水與陽光;是極致的世界。”

靈魂一般被認為是人類生活之要素,能主宰人類之知覺與活動。據近代考古學家、人類學家之研究,推測距今二萬五千年至五萬年前之人類,已具有靈魂之觀念,或人死後靈魂繼續生活之觀念。

然大抵而言,原始人所具有的簡單古樸之靈魂觀念,往往含有強烈的物質性格。直至宗教、哲學漸次發達之後,人類之靈魂觀始趨向非物質化之‘精神統一體’。例如某些宗教、哲學相信靈魂可以獨存於肉體死亡以後,進而視之為不朽的精神實體。

蓋承認靈魂存在,雖為許多宗教、哲學、社會學所主張,然論及其特質、本源、究極,則有極大之分野。有主張其與精神或心意等同義者,如靈魂生活一語,殆與精神生活、心意生活等義無有分別。而主張靈魂說者,若自其所說之身、心關係而言,則立足於二元論;若自精神之體、用關係而言,則立足於實體論。近世哲學出現現象論、現實論、唯物論等學說,則大抵反對靈魂存在而否定其為實有。

佛教本不說靈肉二元觀、靈魂不滅論等。因釋尊對靈魂與肉體之同異並不予以作答(即無記),亦即否定靈魂與肉體可截然劃分為二之想法。佛教係由實踐之主體而重視心的存在;此一存在論,係徹底立於心、物二者相關之立場,並不視一方為不滅之實體,另一方為生滅之假相,而認為心、物二者皆空,無自性可得。而當輪回轉生之說被佛教采納後,有關輪回主體之問題卻引起佛教史上之重大論爭,如南北朝時之‘神滅不滅論爭’等;其結果則致使輪回主體呈現出一種猶如靈魂之色彩。

在基督教的教義中,靈與魂是分開的兩個部。

靈的定義:在舊約中,可表明氣息,氣,風,或精力。它也指方向或方麵。

概括來說,靈主要是指非物質的生命本質,包括:1、無血肉之體的靈界之物如神,天使,魔鬼或邪靈。

2、有血肉之體的人那裏麵非物質的要素靈性或靈命。

3、人那內靈命的性格或特征在思想和情感上的表現,所以靈也譯作“怒氣”,膽氣(即膽量)。

在新約中,靈的原意也是風或氣息,亦指像風一樣眼不能見,非物質及有能力的“靈”。

靈是人的生命力或生命的本能。

所以“叫人活著的乃是靈”。正如風雖是眼不能見,但借其表現(風吹草動)可知其存在。同樣的,靈雖是眼不能見,但其存在也可借人內在靈命的各種外在表現來證明。而人有靈的最大證據,莫過於人能進到靈界,與靈溝通。所以聖經說神是靈,隻有在靈裏,人能真正的敬拜神和向神禱告。信徒與神的相交,也必須透過人的靈與神的靈之間的相交。

魂的定義:由於魂常被人誤解,產生不少混亂。

魂的意義很廣,普遍上可指:1、“內在的己/自我”:(1)對人而言:在這非物質的層麵,魂(和合本譯作“心”)是有情感?例如會有對食物的欲望,會悲傷,會愁苦,會契合相愛。但魂也有思想或意誌。

例如會知道,會想念,會說(話)(指在思想上自語)。

(2)對神而言:“我的(靈)魂”是表達“我”的另一種方式。因此提到神的“靈魂”時,是總括地包含了神的愛,聖潔,憤怒及信實等。

2、肉身的生命(和合本作“命”),包括動物。

3、有生命的“人”。

在新約中,魂原意也指氣息或呼氣。在廣義上,這字的用法與舊約相同,可指:(a)內在那非物質及眼不能見的自我:(1)對人而言:這非物質的層麵是有情感(和合本譯作“心”)、思想和意誌(和合本譯成“意”)。

概括來說,魂可指整個性格。

(2)對神而言:當神提到“我的靈魂”(和合本作“心”)時,是表達“我”的另一種方式。

(b)肉身的性命或生命,包括動物。

(c)有生命的“人”。

靈與魂的何來何往。

1、靈魂先存的理論:每個人在出生以前,他的靈魂已借某種形態存在,出生時才進入身軀內。這種看法是受希臘哲學的影響。沒有聖經根據。

2、個別創造的理論:每個人的魂都是神即時,各別及特別的創造,在胚胎發展初期便在其中。

3、靈魂傳殖的理論:身體與魂兩者皆按自然的遺傳,一代一代地傳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