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宗法的光環(2 / 3)

從這份家約可以看出李邦華的用心良苦。他清楚地看到了族人的不良習氣,“卑逾尊,少犯長,上不畏官法,下不顧名義。借羊羹而起釁,悠鯨吸以嚼物。甚則綠林豪客,結為腸心,而橫行於間閏,白眼赤棍,假托衣冠,而哄嚇乎鄉愚,使被害者敢怒而不敢言”。原本已經訂有家約,但由於這些不良現象的存在甚至橫行,導致舊家約無法遵守執行,“扡網催憲之徒,接踵遞見”,因此不得不重新訂立一份家約。在李邦華的內心裏,非常希望族人和後裔,能夠始終在正道上行走,拋棄所有的惡風陋習、痞氣刁行,讓所有的言行舉止都符合儒家的倫理道德和社會規範。重新訂立新家約時,他依然憂心忡忡,擔心新家約也難以得到遵守執行,因此諄諄告誡參與訂約者和全體族人,“顧有一言不得不白之約內者:天下事成於公而敗於私。藉令人心不同,有如其麵。每逢一事, 甲見可而乙見否,眾見可而獨見否;本乎己,有所曲獲則可,而人顧否,出於德,有所獨歸則可,而怨顧否。此雖不過一時一念之偏頗,然而掣當局之肘,灰任事之心,約之廢格,恒必由之。吾輩有一,於是乎,但慮之,不能不豫。尚相與剖藩籬而撤柴棚,廓然無我,則主約者不私,行約者自不得私。約內之人不以約濟私,約外之人不以私嚐約。”他認為,隻要全村族人,能以公心替代私心,能用道德的力量去維護家族的威望,悟守這份家約,就能夠成為誠實守信的人,品德高尚的人。這樣的話,“約下如流水之源,其維持風聲、裨益世道,豈顧問哉?願我同事,永肩一心,言歸於好。”何等的拳拳之心、切切之意啊!

穀村家規的傳承性很強,如今仍然保留著家約的執行力,雖然執行不一定到位,或者不一定執行得了,但族約族規還在,在一些重大問題和事情上,提起族規族約,村民們還得認真遵守、執行或者服從。

他們習慣於把族規族約稱作“約裏”,指宗族中成立了族規執行組織,負責人叫作約長,直到今天依然保留,全村共有六個約長。約長的權力獨立於行政村之外,不受行政權力幹涉,卻又依附於行政權力;依照宗族規矩行使職權,對村莊資產進行管理;按照族規族約,對違約者進行處罰,罰款依照權屬,分別納入祖祠、房祠、堂祠、支祠集體所有。這是一種十分奇特的體製,不可思議卻又實實在在,不合法規卻又與法並存。

有一點可以肯定,如今穀村族規族約的執行,對內較少,對外較多。鎮裏幹部提及一位約長就頭大,“說到罰約,他就起得勁”。這位約長是縣直某單位一負責人的叔叔,六十多歲,周邊小姓小村的牲畜不慎損壞了穀村李氏的莊稼、菜園或其他什麼財產、設施,他就上門去找人家罰約。小姓小村懾於穀村偌大的村莊,隻有認罰。近年來,經過教育引導,這位約長的這類行為有所收斂。

但族規執約行為的存在,表明宗族權力依然在影響穀村民眾的生活,村民服從族約的宗法要求依然盛行於穀村李氏。

三、宗祠的歸屬

―宗祠,是家族集體精神的居所、共同靈魂的家園,它用空間來承載時間,是行使家族權力的場所, 當人們麵對曆代祖先牌位的時候,精神的飯依、靈魂的寄托便豁然體現。

宗祠,習慣上稱作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進行祭祀活動的場所,是宗族的象征,是祖先崇拜的產物,是人們在陽間為亡靈建立的住所。

用現代的眼光去看在祠堂裏進行的活動,有生產勞動等物質性活動,有祭祀供奉等精神性活動。

勞動,生產隊時期,許多室內的生產勞動在祠堂裏進行,諸如紐麻繩、編籮筐、補曬覃、打蒲團、修犁耙等;開會,“文革”時期的批鬥會、生產隊時的工作會(夏天也會移到祠堂門前的曬場上)、大包幹以後的協調會等。

赴宴,添丁宴(正月初一,往年有男孩出生的人家,辦好酒席,送到祠堂裏供全村男丁享用,稱作添丁酒)、結婚宴(祠堂周邊人家堂屋擺不下的酒席,安放到祠堂裏擺放)、漪田酒(生產隊時期,每年春插結束,全村集中置辦酒席慶賀)、洗桶酒(生產隊時期,夏秋時節的“雙搶”結束後,全村大擺宴席,既慶賀豐收,也慶賀栽種。那時是用木製禾桶收割稻子,稻子收割好了,禾桶也得洗淨收好了,謂之“洗桶”)等。

迎親送嫁。迎新隊伍吹吹打打從祠堂,前往女家迎娶新娘;迎回村後,先進祠堂再迎回自家廳堂;拜堂時再到祠堂裏叩拜。送新娘出嫁時,也是新娘的弟弟挑著“油擔”,到祠堂裏叩謝後,把姐姐送到姐夫家去。

送別亡靈,村中亡故者都在祠堂裏停靈、辦喪、出殯、享位(供奉牌位)。

祭祖敬神,每逢重大節日,諸如除夕、元宵、清明、端午、中元(亦稱鬼節)、中秋等,或重大活動如遊梁、舞龍等,都要備好雞、肉、魚、豆腐、米飯或包子、水果等供品,到祠堂裏裝上香燭、燃放鞭炮以祭祀祖先,叩拜祈福。

這些都是傳統農耕文明留下來的現代記憶。在這些記憶當中,可以看出祠堂的作用與功能,主要就是敬奉祖先神靈,凝聚族眾。

在宗子製度時代,祠堂是族權與神權交織的中心,也是族權、神權與王權交織的中心。祠堂中的主祭―宗子或者族長,就相當於天子;管理全族事務的宗長或者房長,就相當於皿相;宗正、宗直或者族長、房長的助手,相當於禮部尚書與刑部尚書,這種權力結構集中體現了宗法製社會“家國一體”的特征。

穀村《家規》所約定的宗祠祭祀禮儀,就是最好的證明。不僅祖先祭祀在宗祠裏舉行,其他如婚喪嫁娶、壽慶待客、童考議事、訴訟調解等,都在祠堂甚至總祠內進行;就連賦稅課納、放借收利等,也都以總祠或房祠的名義征繳或收取。《忠肅公家約》更是規定將各種違反家約的不良行為,在祠堂裏“登簿報官究治”,集中凸顯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

作為一個有著上萬人口的單一姓氏村莊,穀村擁有的祠堂之多,恐怕在全國都是絕無僅有的。其三派16房,不僅有基祖祠仰承堂、始祖祠忠武堂兩個總祠,還有派祠、房祠幾十處,各派各房各支不僅有派祖祠、房祖祠,還有紀念性、表彰性的專享祠堂若幹。截至清朝宣統年間,穀村全村共有各類祠堂50座。近年來,穀村掀起了一個修繕祠堂的風潮,不僅修繕原有的祠堂,而且修建新的祠堂,吉水縣人民政府原縣長助理李庭瑞所在堂派,全體族人集資興建了一座嶄新的祠堂“馨德堂”。

這麼多祠堂,分布在穀村方圓五公裏的村莊內,高低錯落地散立在民居之中,成為民居的中心,民居成了祠堂的拱衛,也成了祠堂的輻射和延伸。民居圍繞著祠堂,凸顯著祠堂的權勢,代表著祠堂、族長的號令。正如其《家規》裏所明確的:祠堂裏一鳴鑼,村民、族人就得齊集於祠堂,聽候族長的吩咐與布置。

2013年4月中旬,在盤穀全鎮農村違法占用土地的清理活動中,穀村幾個村的幹部們聚集於太園村委會辦公大樓,統一行動。活動由村幹部組織,但號令的名義卻是“大祠下”。“大祠下”,指的是穀村祖祠仰承堂。社會體製發展到今天,穀村依然憑借祖祠的名義,號令村民糾正自己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主動接受政府處理。雖然不是在祖祠裏進行,也沒有族長的威權,但祖祠的影響力依然發揮作用,村民依然臣服於祖祠的威信,祖祠依然是幹部號召村民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可見,祠堂在人們心目的地位依然至高無上、至尊至崇,它那無形的威嚴與權勢,依然是村民臣服的思想根源。

四、族長的威權

―族長,是家族的統領,族權的象征;家規賦予他權力的世俗性,祭祖賦予他權力的神聖性, 當王權延伸到他的身上,他的權力便又擁有了強製性,於是他便成為家族中獨一無二的王者。

族長,一個頗具傳統意味的名詞,一個很口頭卻很正統的稱呼,也是一個職務,是一個以宗族和族人為管理對象的職務。

在現代社會,宗族觀念雖然淡了許多,但意識依然殘存於人們的腦際,這是一種與生俱來、潛移默化的意識留存,是傳統文化揮之不去的無聲傳承。因此,民間依然有著對族長的尊崇,雖然尊崇的禮儀已經消退,但尊崇的意義與價值沒有多大改變。在某些方麵,族長對於宗族內部的事務,依然有著一言九鼎的權威。

2013年2月22日,《吉安晚報》刊登的一則與穀村李氏有關的報道,頗能證明這一點,雖然是一個反麵教材式的報道,卻頗能說明問題。報道標題是《聚眾阻擾工程施工七個男子分別獲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峽江水利樞紐工程的配套工程建設,按照規劃設計,該配套工程需要占用穀村老屋村“麻坑”山的土地,政府配合該工程建設方經與該村協商,征用了該處土地,且已將征地補償款補償到了老屋村。但該村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李己、李庚七人於2011年初得知情況後,對將補償款補償到村的方式與渠道存在異議,要政府部門將補償款直接補償到他們家族的恭默堂。報道介紹: "2012年10月3日,李甲舉辦八十壽宴,邀請本堂六十歲以上部分李姓村民參加,在壽宴上,李甲、李乙與前來賀壽的村民商議,通過現場阻擾施工方式向政府施壓,要求將部分補償款直接用於‘恭默堂’維修。為此,2012年10月8日至12日,七人策劃組織數十人李姓村民到‘麻坑’山工地,采取村民站在施工現場路上,將摩托車、樹枝橫放在施工道上等方式阻撓施工,政府工作人員多次規勸無效,致使中國水利水電五局五隊、六隊、八隊的工程車、鏟車、挖機等機械設備無法施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五萬餘元,嚴重影響了該國家重點水利工程進度。”事情的最後結果是,李甲等七人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和有期徒刑。

這一案件告訴人們,現代社會中,人們潛意識裏的宗族觀念依然存在,族長的威信與權威依然有效。該報道中的李甲雖然不是族長,但他以八十高齡,在村民當中享有威望,成為村民心目中無須任命的族長。他的威信能夠影響村民,村民也樂意聽取他的號令或召喚,故而在他的策劃組織下,為了本房恭默堂的利益而實施了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阻工行為。

由此可以推想,在長達幾千年的宗族社會裏,族長們擁有的權力相當大,影響也相當廣。穀村《家規》就很清楚:當族人要求調解訴訟糾紛時,族長對原被告雙方的“喝令”,便是對族長權力最好的淦釋。

族長怎麼會有那樣大的權力呢?首先,在宗族當中,族長通常是由族中輩分大、身份高、地位尊、名望重的人擔任,無形中就在族眾當中享有權威。其次,族長往往會一麵借助族規、家法對族人的約束力來行使族權,一麵借托祖先的名義來行使族權,使族權與神權達到統一。再次,族長背後有官府的支持,王權與官府借助家族這樣的社會單元,來治理國家,從而使族長權力的背後有著官府權力的影子。第四,儒學名家對族權的推崇,朱熹就是最為突出的例證,他在王權治理國家的理論當中融入了儒家的倫理要求,也在族權治理家族的理論當中融入了儒家的倫理要求,特別是他對祖先崇拜與祭祀的強調,將主持祖先祭祀者的權力與地位推崇到了家族管理的極致,從而使族權之上閃耀著神權的光芒。當王權、神權都集中到族權之上,族長自然就擁有如此之大的權力、如此之高的權威了!

曆史上,族長製有過長期的發展、演變過程。族長作為一個職務,首先出現在周朝。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宗族也在不斷發展繁衍,族長在宗族內的權威不斷增加並得到強化,成為這個職務所固有的權威。

族長最初的權力,大概隻限於打理宗族內部的一般性事務,諸如防火防盜、勸和解紛、管理水源、支配族財等。後來,隨著官府治國理政的需要,原本屬於官府承擔的一些職責下放給了族長,諸如賦稅收繳、搖役差遣、緝盜捕賊、一般性訴訟調解等,使族長正式成為官府權力在基層的延伸,逐漸加大了族長權力的公權性。再後來,隨著儒家思想成為帝王治國的統治思想,官府又將教化鄉民、懲戒刁頑的職責轉移給了族長,就又增加了族長權力的思想引導性、道德勸誡性和法紀懲處性。再後來,隨著家廟演變成宗祠,家祭演變成族祭,族長擁有了主持祖先祭祀的權力,從而使族權與神權直通,增強了族長權力的神聖性。至此,族長的權力達到了巔峰,在宗族之內至高無上、不可撼動。

穀村《家規》關於祠祭的條款,十分明確地突出了“主祭”的地位:“先晚鳴鑼三通,諸紳士、主祭、分獻赴祠,用習儀飯”,“五鼓以後,又鳴鑼三通,主祭、分獻、房長及各房紳士齊集來祠,向上三揖”,“午後仍鳴鑼三通……中排四席,主祭、分獻、房長序坐”。進入祭祀儀式之時,“主祭”的地位就列在最前,由他來主持整個祭祀活動;祭祀結束後,破昨宴席位的排位又是“主祭”列在最前。這個“主祭”就是族長,即使不是族長本人,那也代表了族長的權力。在長幼有序、尊卑有別的封建時代,不是族長,誰敢坐在首席?這就是規矩,就是法度,它所凸顯的就是主祭或族長的權威與地位,族長權力神聖不可侵犯。

作為封建社會殘留的一種製度,經過現代曆史上的曆次革命,族長製已經被廢除了。五四運動時期,陳獨秀喊出“打倒孔家店”、批判儒家學說,族長製在中國社會的根基就開始動搖,後來經過土地革命、土地改革、“破四舊、立四新”和文化大革命的曆次衝擊,族長製便沒有了生存的土壤,隻留下一個族長的概念殘存在人們懷舊的思想和慣性的意識裏,成為一個曾經存在的符號。

族長製的沒落,從清朝就開始了,“紳士”這個群體的出現就是標誌。穀村《家規》中找不到“族長”一詞,隻有“首事”、“首士”、“主祭”等稱謂,這就表明:《家規》修訂時,穀村已由族長管理製轉化為紳士管理製。

紳士,又稱鄉紳,原指地方上有勢力的地主或退職官僚。他們聚集在族長周圍,協助族長共同執掌宗族的權力。清朝後期,一些身份偏低、但經濟實力較強的人,主要是那些既無土地(不是地主),又沒當官(不是官僚),但卻通過經商等方式發達起來的人,向朝廷或官府繳錢,捐得紳士身份(叫作捐納紳士),從而擠入宗族勢力集團,參與宗族管理和決策,硬是從地主官僚手中分走一部分權力。村莊當中,出現一個兩個捐納紳士,倒無大礙,但當這個群體不斷增大時,原有的族長集權製,就變成紳士共和製或紳士民主製了。族長製沒落至此,又經曆了20世紀前半期各種革命的衝擊,便徹底退出了權力的曆史舞台。

族長製雖然不複存在,但在一些具體事務上,仍然通過族長製來落實。比如修訂宗譜,人們基於落後的宿命論意識,忌諱自己衝撞那莫名其妙的“煞氣”。所謂“煞氣”,是命運論中人們忌諱且回避的凶神惡煞。民間潛語說“有福者當之,無福者失之”,即指:如果輩分偏低、年齡偏小的人主動擔當起修訂宗譜之類的大事,會因為自己福力輕而衝撞煞氣,造成命薄的結局。穀村李氏三德堂支譜的修訂,就是由堂中輩分高、年齡大的長者倡頭實施。再如起龍燈、修祠堂、建牌坊、祭祖宗等需要全族人共同參與、帶有神聖色彩的重大活動,必須由族長製來落實。1980年春節,穀村小祠下起鼇魚燈即是如此。這樣一來,現實中就形成了一種隱形族長製,在這個隱形的製度裏,非命名、選舉、繼承而產生的族長,往往都年紀偏高,非奎即毫,健康、體力等因素使他不可能擔當具體事務,隻能擔當精神責任,真正任事的是年輕人。於是,老祖宗留下來的規矩裏有安排:長輩牽頭,晚輩出力。潛意識即是:長輩出頭擋煞氣,晚輩出力幹事情。穀村2006年翻印乾隆版族譜時,倡頭的便是李樹國等長者,而具體做事的便是李泉水等村幹部。五、族民的鹹服―族民是家族的大多數,卻是家族的弱勢群體,在家規族約的禁錮下,他們長期受到族長和以族長為首的家庭統治集團的統治,無力反抗也不懂反抗,於是他們隻有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