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什麼是勞務派遣?
答:勞務派遣(也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是指將一般勞動關係中對勞動者的雇傭關係和用工關係分離,由具備法律條件的勞務派遣公司雇傭勞動者,再將其派往有用工需求的用工單位工作的用工方式。簡單地說,就是勞務派遣公司“有關係沒勞動”,用工單位“有勞動沒關係”。依照法律規定,在這種用工方式中,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具體界定各自責任時,由於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主體,對勞動者承擔特殊合同(勞動合同)的直接法律責任,而用工單位是用工主體,對勞務派遣公司承擔一般合同(勞務派遣協議)責任,並因此對勞動者承擔間接法律責任。勞務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作為一種新型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在國外也較為通行,其主要特點是:用工方式靈活,人事管理專業便捷,有利於用人單位解決“進人容易,出人難”的問題。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的用人,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既解決機關事業單位、用人單位用人受編製和指標限製的難題,又可避免招聘、遣散員工等繁雜問題帶來的困擾,提高機關事業單位辦事效率。
73《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有哪些新規定?
答: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用工方式,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就業,但另一方麵也帶來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麵尤為突出。比如,有些用人單位將勞務派遣方式作為常態性的用工方式,以降低用工成本。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得不到正常培訓、晉升和工資增長待遇,與其他員工之間同工不同酬,部分社會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享受等等,這一切都會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方式首次在立法中予以明確的基礎上,也對勞務派遣作出了一些新規定,這些新規定主要有:(1)明確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程序。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因此,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完全是一個市場行為,而非由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2)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3)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同工同酬權及其他權利。為了解決勞務派遣人員待遇低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以及在用工單位接受培訓、享受工資正常調整等權利以及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等權利。(4)對勞務派遣用工範圍作了限製性規定。為了防止用工單位將勞務派遣方式作為常態性用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替代性或者輔助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74我是經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某單位工作的,請問我該與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你應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應當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在勞動合同期限問題上,法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必須簽訂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被派遣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造成無工作的情形,那麼在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
75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三方是什麼關係?
答:與一般的勞動關係隻有雙方主體不同的是,在勞務派遣中存在著三方主體的特殊勞動關係,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係。理論界對於這三對關係的定性並不一致,通常認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對此,勞動合同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承擔向社會招用合格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至於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則被看成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簽訂派遣協議,確定各自權利義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標準及協議約定向用工單位派遣符合要求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協議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者管理費。實踐中有爭議的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按照勞動力雇傭與使用相分離的原則,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通常被看成是勞務關係,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都屬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勞動權利義務的範疇,因此,也有觀點認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76我在某單位工作,但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給我的是某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但那家派遣公司我根本不了解,請問我可否要求單位將它們之間的協議給我一份呢?
答:作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合本單位的用工方式。用人單位如果選擇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起用人單位的責任,參與用工單位的招聘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告知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等。但在實踐中,有些勞務派遣單位並不承擔上述義務,而是由用工單位直接招聘員工,之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而且簽訂合同的過程也全部由用工單位代勞,致使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才知道用人單位為勞務派遣公司。因此,勞動者在求職時應該問清楚用工方式,用工單位在招聘時也應如實告知勞動者用工情況。而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起用人單位的責任,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且將其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派遣協議的內容一並告知勞動者,做到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清晰明了,以規範用工行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77我已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兩次合同,請問可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答:不可以。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方式的用工,與一般的勞動關係有區別。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對於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或者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存續10年以上的,雙方在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一般認為,作為一種特殊方式的用工,關於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優於法律的其他規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適用於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因此,你雖然已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這並不意味著在你提出要求後,勞務派遣公司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