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非全日製用工與全日製用工還有哪些區別?

答: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製用工與全日製用工存在很大區別,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麵:(1)勞動關係緊密程度不同。全日製用工雙方勞動關係較為緊密,非全日製雙方勞動關係則較為鬆散。因此,全日製用工中勞動關係一般具有單一性,而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是雙重甚至是多重的,法律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關係。(2)勞動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全日製用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麵勞動合同,非全日製用工雙方則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口頭協議。(3)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不同。全日製用工雙方除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外,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均需符合法定條件,而且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非全日製用工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關係,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4)試用期規定不同。全日製用工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約定試用期,而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5)計酬方式及支付周期不同。全日製用工雙方實踐中以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為主要計酬方式,且法律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製用工一般以小時計酬為主,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6)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不同。全日製用工法律規定必須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各項社會保險,而非全日製用工勞動者除工傷保險必須由用人單位參加外,養老、醫療保險一般由勞動者本人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

85我是城鎮居民,每天固定在幾家單位打工,都是鍾點工性質,請問我該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答:非全日製用工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用工方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然構成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應當享受法律規定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根據《關於非全日製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和浙勞社勞薪〔2003〕155號文件規定,從事非全日製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原則上由勞動者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參保。用人單位願意為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辦理。根據你所說的情況,由於你同時跟多家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比較理想的辦法是由你本人根據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製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你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6如何區分非全日製用工與勞務關係?

答: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他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而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都是兩個主體之間形成的以勞動為載體的一種社會關係。當勞務關係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從表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兩者很容易混淆。因此,在非全日製用工雙方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時,很容易與勞務關係相混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非全日製用工和勞務關係存在以下區別:(1)用工雙方的地位不同。非全日製用工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有行政的隸屬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隻是按約定提供勞務,用工者也隻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也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2)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非全日製用工關係中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勞務提供方,一般隻獲得勞動報酬。(3)支付報酬方式不同。非全日製用工中用人單位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勞動者報酬,而且一般按小時計酬,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勞務關係中多為用工者一次性地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勞動者報酬,且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

案例

他們之間是否構成勞務派遣關係?

黃某於2006年1月進入某市A公司擔任機修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4月,A公司與乙市B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協議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輸送勞務人員,A公司按期向B公司支付勞務人員管理費、服務費,並承擔勞務人員參加乙市各項社會保險的費用;勞務人員的工資由A公司自行發放。2008年4月7日,黃某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協議》,協議約定:由B公司將黃某派遣至A公司工作,期限以兩家公司的勞務協議期限為準,黃某的工資由A公司發放,B公司為黃某在乙市繳納社會保險。2008年11月,黃某得知B公司並無勞務派遣的資質,而且乙市的社會平均工資遠低於A公司所在的甲市,乙市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也相應的低於甲市。之後黃某向A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並由A公司在甲市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但遭到了A公司的拒絕。於是黃某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要求A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本案中,由於B公司沒有勞務派遣的資質,故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無效。同樣,黃某與B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也不符合法律關於勞務派遣之相關規定,黃某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勞務協議》無效。而黃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在《勞務協議》被確認無效後,A公司應當及時與黃某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在A市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