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哪些部門維權?

答: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裏的“有關部門”,既包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包括各級工會,還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信訪機構,如省長信箱、廳長信箱等。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權益受侵害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維權方式。既可以通過工會部門維權,也可以通過勞動監察、信訪等行政渠道維權,還可以選擇勞動仲裁、訴訟等準司法或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8哪些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及《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損害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依法予以處理:(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的;(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5)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7)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8)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10)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12)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或者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89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首先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有任何誣告、陷害的行為。其次,勞動者投訴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人員進行筆錄,由投訴人在筆錄上簽字;勞動者在投訴時,要盡可能收集用人單位違法的證據材料,但是,如果有關材料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無法取得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拖欠工資的投訴時,被投訴的用人單位就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再者,勞動者要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主動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不得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行為,更不得采取極端的措施。

90什麼是勞動爭議?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答:勞動爭議,也稱勞動糾紛,許多國家和地區則稱勞資爭議或勞資糾紛。從廣義上看,勞動爭議是指以勞動關係為中心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如勞動合同爭議、勞動行政爭議等;從狹義上看,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權利義務的爭議,如勞動報酬爭議、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等。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勞動爭議雖未作明確定義,但從仲裁委員會受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來看,既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也包括因勞動關係而延伸的其他主體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權利義務之爭;即包括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也包括工會因履行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從爭議的具體內容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爭議,包括因損害賠償發生的爭議,因違約金發生的爭議,因女工權益保護或者患病、受傷的醫療費發生的爭議等。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工會因履行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個人承包經營違法招用勞動者發生的爭議以及非法用工主體違法招用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

91處理勞動爭議有哪幾種方式?

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部分一裁終局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以下四種:

(1)協商。勞動爭議協商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矛盾自願進行商談的行為,也是我國法律所提供的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之一。雙方可以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爭議發生後直接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工會組織或者其他第三方就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協商,以達成和解。

(2)調解。當雙方無法就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不願進行協商時,可以向法律規定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也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解決雙方的矛盾。

(3)仲裁。雙方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依法進行處理。

(4)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為一裁終局的案件外,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基本程序處理,但是,協商、調解是由雙方自願選擇的,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一裁終局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任何勞動爭議在未經過仲裁機構處理前當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92我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到哪些組織申請調解?

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企業內部解決勞動爭議的組織。企業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兩方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是我國解決民間糾紛的組織,包括:①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開展工作;②根據2002年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在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③企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④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目前,全國98%的鄉鎮、街道已設立了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民間糾紛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是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為了解決勞動爭議的實際需要而采取的做法。浙江省從1998年起開始實施這一做法,在經濟發達的鄉鎮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隸屬於當地鄉鎮政府,由副鄉(鎮)長任主任,工會、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商會等方麵參加,具體負責當地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目前,浙江省已有鄉鎮勞動關係協調機構1084家,共有工作人員2022人,近年來,年調解勞動爭議案件量均在仲裁委員會立案案件的2倍左右。因此,發生爭議後向上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是當事人就地、就近、及時解決糾紛的首選。

93我因工傷問題與單位達成了調解協議,經谘詢有關部門後才知賠償標準遠低於國家規定,請問我可否反悔?

答:你如果是因工傷問題自行與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的,該和解協議並不具有強製履行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在達成調解協議後反悔的,可以選擇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你是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與用人單位達成了調解協議,那麼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般不得隨意反悔。這裏的“約束力”通常指的是合同的效力,而不是強製執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但是從合同的角度看,如果該調解協議的內容顯失公正,或者是在一方受到欺詐、脅迫等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達成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該協議。因此,當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存在上述情形時,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依法進行調解或作出裁決。

94什麼是支付令?對哪些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答: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製度。《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是法律首次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引用支付令製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強化調解協議的效力,盡快地解決糾紛,為勞動者維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對申請支付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從上述規定看,申請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有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支付令的調解協議必須是在由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要求而設立的調解組織主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願達成的(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不一定需要事先達成調解協議)。(2)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特定的。實踐中勞動爭議調解涉及的事項很多,但法律僅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列入申請支付令的範圍,其他勞動爭議不可以申請支付令。(3)必須是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履行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

95申請支付令的程序是怎樣的?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申請支付令的程序如下:(1)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數額和相關事實、證據。一般來說,勞動者隻需提供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勞動者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勞動者的申請。法院收到勞動者的申請後,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當事人。(3)人民法院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理勞動者提供的事實、證據(主要是調解協議),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如果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駁回。(4)清償或者提出書麵異議。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果有異議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異議,進行抗辯。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可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5)申請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的異議成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的,勞動者應先就勞動爭議事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96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應當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答: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必須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從浙江省目前的情況看,省、市、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均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麵代表三方組成。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既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地,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兩者一致,比如用人單位所在地為餘姚,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在餘姚,則該勞動爭議的管轄機構為餘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在餘姚,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德清,那麼選擇哪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享有優先管轄權,這主要是考慮到方便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設置有多個勞動仲裁機構的話,向哪一個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視各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分工而定。比如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杭州市,發生勞動爭議後,由省仲裁委員會還是杭州市或者各城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要視省、市、區三級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具體分工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