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2 / 3)

孔子並非一概反對富貴和名利,隻不過是希望通過正當的渠道去獲得。這就是他的“義中取利”觀點。

春秋時期,魯國製訂了一條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看見自己的同胞被賣為奴婢,隻要他們肯出錢把人贖回來,那麼回到魯國後,國家就會給他們以賠償。這條法律執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鄉的魯國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國。

孔子有一個弟子叫子貢,他是一個很有錢的商人。他情願自己出錢,從國外贖回來很多魯國人,卻拒絕國家的賠償,沒有到朝廷部門去報銷。因為他自認為不需要這筆錢,為國分擔贖人的負累。

孔子知道了這件事,卻很不高興,說子貢此舉傷天害理,禍害了無數落難的魯國同胞。他指責子貢說:“你這樣做,人們就不會去贖回奴隸了!”

接著,孔子給子貢講其中的道理:世上萬事,不過義、利兩字而已,魯國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過是人們心中的一個“義”字,隻要大家看見落難的同胞時能生出惻隱之心,不怕麻煩去贖這個人,去把同胞帶回國,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舉。

而事後國家會給他補償,目的就是讓這個行善舉的人不會受到損失,而且能夠因為他心中的“義”而得到大家的讚揚,長此以往,願意做善事的人就會越來越多。所以這條法律是善法。

孔子認為,子貢的做法雖然也是做了好事,但卻沒有按政策辦,到國庫去報銷贖奴的錢,人們雖然誇他做好事不留名,但客觀上沒有將這種美德發揚光大,不能讓人看到這種好的行為並有一個好的結果。往後那些贖人之後去向國家要錢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稱讚,甚至可能會被國人嘲笑,責問他們為什麼不能像你一樣為國分憂。

最後,孔子對子貢說:“你的贖人之舉,是公民的一種義務,沒有必要遮遮掩掩地怕人議論,不去領取該得的獎勵。這種做法是把‘義’和‘利’對立起來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可惡的惡行。”

孔子的一番精辟論述,子貢聽了如醍醐灌頂,茅塞頓開,不但深刻地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對什麼是“義”,什麼是“利”,有了更清醒的理解。他更加佩服老師的才學了。

這件事說明,孔子是讚成善舉得到酬報,不讓行善之人蒙受損失的。

對於“義”和“利”,孔子認為兩者是統一的,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正是由於符合道義,所以人們才能獲得長久的利,正是由於存在著利益,所以人們才能做更多符合道義的事。正是把利與義相互結合,社會才會更和諧,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後世的人們基於孔子的義利思想,把一切有利於國家發展、民族複興、社會和諧、人民幸福的政策、法律、道德原則,都歸為“義理”,維護這樣的“義理”的行為,都屬於“義舉”;反之,則屬於不義之理和不義之舉。

由此可見,孔子的義利思想,無疑是一種相當高尚的道德思想,具有開啟先河的重要曆史作用。對古代良好的國民風氣的形成,知識分子的人格塑造,以及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的建立,都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孟子提倡舍生取義

繼孔子之後,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義利思想,並對儒家思想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被後世的人們尊為“亞聖”。

孟子,鄒國人,即現在的山東省鄒城。戰國時期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文學家、雄辯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曾受業於孔子的嫡孫子思的弟子。

孟子特別推重“義”。他在《魚我所欲也》開篇即用一個比喻,表述了他“舍生取義”的思想:“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兩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

意思是說:魚是我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想要的,如果這兩者不能同時都得到,那麼,我會舍掉魚而選擇熊掌了。生命是我想要的,大義也是我想要的,如果兩者不能同時得到,我就舍棄生命,而選擇大義。

顯然,在生命與“義”的天平上,孟子是向“義”傾斜的,甘願“舍生取義”。

孟子主張“舍生取義”,不是因為他認為生命不重要,而是因為他認為世間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東西,這就是“義”。他曾經說道:

有比生命更重要更值得傾情更值得獻身的,我就會放棄生命;有比死亡更可惡更令人痛恨更令人惡心的,我就會選擇死亡。

可見孟子把“義”看得太重要了。

孟子的“義”是什麼呢?他打了一個比喻:“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