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中國民族與民族發展(2)(1 / 3)

清朝時期,中國社會進入封建社會的晚期。自公元1840年後,因西方帝國主義的侵入和內外經濟的作用,封建製度完全崩潰。在這時期,全國少數民族大多已發展成為現代的比較穩定的族體,且族稱多也基本穩定。少數民族的分布:東北有滿族、赫哲、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和朝鮮等族;北方為蒙古族;西北有維吾爾、回、東鄉、土、撒拉、保安、裕固、哈薩克(明時稱阿薩)、柯爾克孜、錫伯、塔吉克、烏孜別克(明時稱月即別)、塔塔爾和俄羅斯等族;西南有藏、門巴、珞巴、羌、彝、白、哈尼、傣、傈僳,佤、拉祜、納西、景頗、布朗、阿昌、普米、怒、崩龍(今德昂)、獨龍、基諾、苗、瑤、布依、侗、水、仡佬等族;東南和中南有僮(今壯)、黎、高山、仫佬、毛難、土家、佘、京等族。從上述中國古代“社會”和“民族”的發展演進,清楚地表現出這樣三大特點:其一,各族的發展很不平衡。夏族最先進入階級社會,建立國家,進入文明時代。後又不斷發展,最早進入封建社會。但同時的其他民族,有的則是剛跨入封建社會,有的還是處於奴隸社會階段,有的尚停留在原始社會。各民族的這種發展情形,直到近現代都是如此。其二,中國幅員廣大,生產和經濟形態分為兩種類型,中原和南方是以農業經濟為主,北方是畜牧經濟為主。生活在中原和南方的民族,農業經濟對他們各方麵的影響和作用很大;生活在北方的民族,畜牧經濟對他們各方麵的影響和作用很大。其三,中國是由各民族建設和發展的。在各民族中,夏族(後稱華夏族、漢族)居於中原較好的地區,人口多,土地廣,經濟文化發展快。

第三節曆代王朝對少數民族的統治

中國古代,曆朝曆代,存在著民族與民族、民族與王朝,或民族政權與王朝政權間的種種關係。曆代王朝處理這些民族關係的各種行為準則,就是曆代王朝所施行的各種方針策略。曆朝曆代,處理民族關係和製定方針策略,雖然與曆朝曆代的民族思想觀念有著密切的關係,但有時主要的卻不是依據民族思想觀念,而是取決於王朝自身的強、弱和與其他民族力量的對比情況,以及統治階級特別是它的代表人物的意誌和要求。

夏朝。黃帝族的一支夏後氏,居住在中國的西部地區。大約公元前21世紀時,夏後氏向東發展,首領大禹及啟建立了最初的國家政權,實行王位世襲製度,建都陽城(今河南登封),後徙陽翟(今河南禹縣),史稱夏朝。夏朝是由原始公社製社會進入奴隸製社會,是中國曆史上的第一個朝代。夏朝對民族的方針策略:夏後氏為了確保夏朝的穩定和得到東夷諸族的支持,夏王從禹父鯀至啟(桀父)都一直保持同東夷大姓有仍氏、有莘氏的婚媾關係;夏後氏王族亦以女子嫁與有仍氏和有莘氏酋長為妻。夏王朝將其統轄疆土分為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五服,明確了“要服”為夷蠻居住,“荒服”為戎翟(狄)居住。夏王朝對邊區各族,隻要他們表示歸附,就封賞官職爵位及貴重物品,進行籠絡拉攏,夏朝時期,周邊的東夷、南蠻、西戎、北狄要向王朝貢獻奇特鳥獸、珍寶、樂舞,表示歸順。夏王朝對待周邊的諸夷,如不順從即誓師討伐。如對有扈氏、有仍氏的征伐。上述史實表明,中國自從國家形成後,便開始製定了對周邊民族的方針策略。夏朝,開創了聯姻、五服、懷柔、貢獻、討伐等策略。

商朝。公元前17世紀的60年代初,當東夷諸部大規模地起來反抗夏王朝的時候,起源於東方的商族(帝嚳後裔契的子孫)乘機崛起。商族酋長湯聯合東夷諸部,在鳴條擊敗夏軍,夏亡,商朝即建立。商朝對四方民族的方針策略:對統轄疆土仍是“五服”製,邊區“要服”、“荒服”地方為少數民族居住。對四方民族酋長采取封賜侯爵籠絡,封賜侯爵比夏朝增多。對四方民族運用聯姻通婚拉攏,甲骨文有“周氏女嫀”、“婦周”等記載。‘‘周氏女嫀”是周人從所統秦族選出女子送與商王,“婦周”是周人嫁女子於商王。顯然,這種聯姻多是出於政治的需要。商時,王朝對四方民族的貢納有了較明確的規定,如《逸周書·伊尹四方獻令》記載:正東之族“請令以魚皮之鞞、口鍘之醬”等為獻;正南之族“請令以珠璣、玳瑁、象齒”等為獻;正西之族“請令以丹青、白旄”等為獻;正北之族“請令以橐駝、白玉、野馬”等為獻。商王朝向四方民族不斷征伐和掠取奴隸,把奴隸當作財富,會說話的工具,使用奴隸生產、祭祀等。商王朝對待民族酋領犯法要進行處罰,如對周人西伯昌的處罰,“囚西伯羑裏”、“炮烙”。但處罰與夏人不同,可以贖免。周人西伯昌為了免除“炮烙”之刑,獻“美女奇物”和“洛西之地”後便釋放。從商朝對民族方針策略看:“五服”有改變,封賜侯伯增多,聯姻帶有政治性,貢獻作了規定,大肆征伐掠奴,犯罪可以贖免。這些變化,表明商朝對四方民族的方針策略較夏朝前進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