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統治的266年(公元1644~1911年),對邊疆民族的治理,主要采取了如下的一些方針策略:
第一,對本族,清統治者認為,滿族為“國家根本,宜加軫恤”。滿族貴族繼承皇帝,世襲爵位,出任要職,占有大量莊園和人丁,滿族八旗兵丁也受到撫恤和照顧。為了提防滿族漢化,規定滿族堅持“國語、騎射”,保持民族特點;規定“旗、民有別”,要八旗人員和民人分區居住。
第二,對蒙古族,一直力圖把蒙古變為自己所用的軍事力量,優遇蒙古,封授其貴族爵位,互通婚姻,發展經濟交往,建立盟旗製度,提倡黃教。
第三,對漢族,采用其政治製度,推崇儒學,提倡“滿漢一家”,在職官上滿漢並用。
第四,對西北諸族,對新疆采取招撫或討伐之後,歸誠各族地區,注意經濟生產,使之安定;個別搞分裂叛亂人物,如準格爾的叛亂和阿古柏的內侵,即派兵平定。
第五,對西藏藏族,清政府使西藏直隸中央,全麵地管理了起來。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清軍統帥福康安會同西藏官員製定《藏內善後章程》,確定了駐藏大臣的地位及其全麵督辦西藏事務的職權,規定了達賴、班禪及各地格魯派大活佛轉世時金瓶掣簽的辦法,對西藏的官製、軍製、司法、財政、邊防、差役及對外事宜等均有明文規定。
第六,對西南和南方諸族,在各民族地區仍實行土司製度,進一步加強了管理。隨著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進行了“改土歸流”。
第七,對台灣地區,進兵台灣,使之納入中央政府管轄,設置各級地方機構,對高山族進行了治理。
清朝對民族方針策略,顯示出這樣的三個特點:
一是清朝十分重視對少數民族的管理。在中央政府設置理藩院,掌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地少數民族事務,主政令、爵祿、朝會、刑罰等。
二是清朝的很多民族施政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如《理藩院則例》、《大清會典事例》、《戶部則例》、《吏部處分則例》等,這是對民族治理的一大進步。
三是清朝著意籠絡民族上層人物和尊重民族宗教。如在承德仿西藏、新疆等地寺廟建外八廟,用以接待少數民族領袖;在明朝四夷館的基礎上建四譯館,掌邊疆民族地區和部分外國貢使來京翻譯事務。清時出現了多種民族文字文獻和碑文,有一些翻譯著作問世。總之,清朝對民族的方針策略盡管依然是民族壓迫的,但清朝的方針策略又總結和吸取了曆史的經驗教訓,又有了很大的進步,有很多成功之處。
上述曆代王朝對民族的方針策略,大致可以歸納為兩種類型:一是和平相處方針策略;一是使用武力的方針策略。兩種方針策略,曆代王朝一般是交替施行的,不過有的王朝施行和平相處的多一些,有的王朝使用武力的多一些。實行和平相處的方針策略,當然是好的,對於國家、民族都有利;但若是與王朝統治階級的利益發生了矛盾,王朝統治階級就會使用武力的方針策略。這就是曆史。在古代專製集權的社會裏,這是必然的社會情形。
思考題:
結合民族發展的曆史,簡述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本章主要參考書目:
1.《民族政策與民族政策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200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