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的多樣性
一、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具有不平衡性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現有56個民族,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曆史和文化,都為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作出了貢獻。50年代以前,中國各少數民族社會形態十分複雜,多種多樣,表現出極大的不平衡性。有的民族社會發展水平和漢族差不多,不僅進入了封建地主經濟發展階段,某些資本主義工商業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有的民族卻還保留著濃厚的原始公社殘餘。非但如此,某一個民族自身社會發展也極不平衡,一部分地區地主經濟已占主導,而另一部分地區則尚處於奴隸製生產關係之下,甚至有的還保留著某些原始公社殘餘。
這種不平衡性是在長期的曆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自秦統一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封建製度在中國占據著支配地位,延續2000多年之久。盡管經濟在發展,技術在進步,政治舞台上王朝不斷地更迭,但封建地主經濟結構沒有改變,處於一種“超穩定狀態”。中國各少數民族社會形態都無法擺脫這個占支配地位的封建地主製的強烈控製和影響。在封建地主製剛剛確立之時,中國少數民族先民的社會已呈現出多種複雜的形態。在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封建地主階級的總代表中央王朝以武力征伐、出使招撫、羈縻統治、土司製度等各種各樣的手段維持對少數民族的統治,一方麵,力圖促使那些不利於封建統治的民族和地區改變其落後形態;另一方麵,為了自身的利益,不僅承認一些民族和地區固有的社會形態,而且把這種形態納入整個封建統治的結構之中。曆代封建王朝都不可能從他們統治的民族和人民利益出發來改變或維護那些在全國範圍不占支配地位的落後形態。從少數民族自身角度而言,不論是哪一個社會形態的代表人物都不會充當舊製度的變革者,他們一方麵想方設法維持與中央王朝的附屬關係,一方麵千方百計地維護落後的社會結構存在下去。在封建地主製占支配地位的社會,落後的形態隻要不構成對封建統治有威脅性的因素,就有足夠的條件長期存在,或者說,可以獲取繼續存在的土壤。然而,在占支配地位的封建地主結構中,任何一種從屬的落後形態一成不變也是不可能的,同時由於封建社會自身的保守、封閉和落後性,少數民族的落後形態也是不可能徹底改變的。
中國少數民族中長期保留落後社會形態的地區都受著特殊的自然地理的製約。總的說來,這些地區基本上都處於邊疆,或山川阻隔、交通不便等自然條件險惡之處,也就是那些對於封建王朝鞭長莫及不易於直接控製之地。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對於少數民族的落後生產方式無能為力。因此,在舊中國,中國少數民族社會長期處於落後的不平衡的社會狀態。
二、中國少數民族社會形態是一部活的社會發展史縮影
中國少數民族中的落後社會形態一直殘留至20世紀50年代初期。在此以前,中國少數民族社會形態主要有四個類型。第一種是封建地主所有製,主要是那些與漢族交往密切的民族,如滿、回、壯、朝鮮以及蒙古、彝、黎等族的大部分及藏族的一部分。第二種是封建領土製,包括大部分藏族,部分傣、維吾爾、彝、納西等族。第三種是奴隸製,基本上保留在四川和雲南大小涼山地區的部分彝族中,第四種是保留有濃厚的原始公社製殘餘,這主要不同程度地存在於雲南邊疆山區的獨龍、怒、傈僳、佤、布朗、基諾、景頗、拉祜、德昂、哈尼,西藏的珞巴,東南地區的瑤,海南島的黎,內蒙古和黑龍江地區的鄂溫克、鄂倫春,台灣的高山等族之中(有的隻是其中的一部分)。以現代的民族社會去追溯曆史發展的鏈環,中國少數民族中保留的諸社會形態構成了一部“活的社會發展史”,在民族學研究中有著寶貴的科學價值。
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社會形態的變革及社會形態研究。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在解釋憲法草案時就說過:“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特點是什麼?比如第五條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製現在有四種,實際上我們少數民族地區現在還有別種的所有製。現在是不是還有原始公社所有製呢?在有些少數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國也還有奴隸主所有製,也還有封建主所有製。”這裏提出問題的依據正是新中國民族學工作者通過社會調查所提供的。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進步、發展繁榮的民族政策。變革少數民族中落後的社會形態,是國家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所決定的。另一方麵,對於社會發展史的“活化石”科學價值的發掘,也是中國民族學義不容辭的職責。1956年,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在全國範圍內已經確立並占據支配地位,變革少數民族中保留的落後形態的時機成熟,毛澤東向中國民族學工作者提出“搶救落後”的指示,就是說,要在變革過程中,把“活的社會發展史”的寶貴科研資料記錄下來,整理出來,保存下來。自1956年春開始,中國開展了大規模的少數民族社會曆史調查。當然,還包括了民族語言文字、民族風俗習慣與一係列民族文化現象的調查。這是對少數民族狀況的一次空前規模的大普查,其中心內容,是社會形態的調查。在此基礎上,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性質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