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形態(2)(3 / 3)

封建領主製度的階級關係通過等級製度體現出來,領主階級約占人口的,包括召片領、召猛、波朗(由召片領或召猛委派的官員)以及村寨當權頭人,其中屬於貴族出身的分為“孟”和“翁”兩級,平民出身的為村寨頭人,分為“叭”、“蚱”、“先”三級。農奴階級約占總人口的90%,按其來源和承擔不同形式及數量的封建地租而劃分為“傣猛”和“滾很召”兩個等級。此外,還有少數由貴族後裔構成的“召莊”,其土地可以私有,不承擔封建負擔,屬於自由階層。由於土地被封建領主所壟斷,造成農奴在經濟上對農奴主的依附關係,農奴成為土地的附屬品,形成農奴主對農奴人身不同程度的占有。“種田出負擔”,是農奴對領主的基本職責。

西雙版納傣族封建領主製最顯著的特點,是存在著比較典型的農村公社形態。社會改革以前,村社是西雙版納傣族封建領主社會最基層組織,是社會的基本細胞。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村寨(曼)即為一個農村公社。村社有自己的界限,土地在形式上屬於村寨集體所有,但由於在封建領主所有製下,這種集體所有實際上已變成集體占有,而在觀念上,人們還認為是“寨公田”。寨公田不能買賣,隻有取得村寨成員資格,才有占有和使用寨公田的權利。公社成員對村社土地沒有所有權,遷離村寨,便失去對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權。村社土地在村社成員間進行定期分配,分散經營。村社還保留著某些原始民主形式。傣族村社是存在於封建領主社會之中的一種農村公社次生形態的典型。

既是封建領主的大土地私有製,又是農村公社所有的土地公有製,於是形成了西雙版納傣族社會土地所有製的二重性。這種土地所有製的本質是前者,而不是後者。寨公田實際上已成為“負擔田”。但是,農村公社在社會中的職能仍是很重要的,不僅僅是形式而已。農村公社構成了這種封建領主社會自然經濟的基礎。

在西雙版納封建領主製下存在著家奴,其身份是地位低下的農奴,而不是生產奴隸。由於農村公社形態非常牢固,家長奴隸製的發展受到抑製,在傣族曆史上沒有經曆過典型的奴隸占有製形態。農村公社在封建領主製度下不但沒有徹底破壞,反而成為封建領主製統治的基礎。這有力地表明農村公社與封建領主製具有相適性。

三、西藏農奴製

中國西藏曆史上存在著農奴對農奴主依附關係為基礎的封建農奴製;這一製度一直延續到195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民主改革時才予以廢除。西藏農奴製保留得較為完整,它不屬於西雙版納那種農村公社型,而是莊園型農奴製的一個代表。

西藏農奴製社會的生產力水平低下,農業生產工具簡陋,畜牧生產落後,商業不占重要位置,傳統的農牧交換,大多采取以物易物形式進行。

西藏的農奴主階級包括地方政府、貴族和寺院,俗稱“三大領主”。農奴主集團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及大部分牲畜、農具、房屋及其他生產資料。農奴階級約占西藏人口90%,他們在人身上依附於農奴主。農奴主要包括“差巴”和“堆窮”兩個等級。差巴意為支差的人,領種地方政府差地,為地方政府及所屬農奴主支差。堆窮意為小戶,主要耕種農奴主及其代理人分配的少量份地並且服役。堆窮地位略低於差巴。除農奴階級外,還有占總人口5%左右的奴隸,藏語稱“囊生”,意為“家中飼養的”。囊生既無財產所有權,又無人身權利,完全被農奴主所占有,主要從事家內勞役。奴隸的子女仍為奴隸,具有濃厚的奴隸製殘餘,是西藏農奴製度的一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