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形態(3)(1 / 2)

領主莊園製是西藏農奴製的根本製度。藏文史料記載表明,早在10世紀前後,已出現封賜的莊園。至清朝時期,領主莊園製更加完備。莊園,藏語稱“溪卡”,本有村莊的含義。每個莊園都有一座比較高大稱作“溪康”的莊園正宅,為莊園的主要標誌。溪卡是莊園的總稱,其中封建政權的叫“雄溪”,寺院農奴主的叫“卻溪”,貴族農奴主的叫“革溪”。大大小小的莊園棋布於廣大農區和半農半牧區,既是強製農奴勞動、剝削農奴的經濟組織,又是鎮壓農奴的基層機構。莊園土地的基本經營形式是把耕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留作領主及其代理人經營,藏語稱作“傲新”或“雄江格新”,意即自營地或公共的土地;另一部分分給農奴經營,作為份地。農奴為了領得份地而無償地耕種農奴主自營地,是勞役地租的主要形式,此外,還要負擔繁多的家內勞役。農奴使用份地大致可分兩種情況:一是由堆窮向農奴主莊園自營地支差的份地,即“內差”份地;一是由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崗”份地。“內差”是典型的勞役地租,“外差”係以勞役地租為主兼有實物和貨幣的混合地租。在莊園製度下,農奴不僅被束縛在土地上;而且在超經濟強製下,必須在人身上依附於農奴主。

在西藏農奴製中,看不到任何原始的農村公社的殘留痕跡,卻可見到濃厚的奴隸製色彩。西藏農奴製是從早期奴隸製演變發展而來的。正是奴隸製抑製了農村公社形態的發展。比之西雙版納傣族封建領主製,西藏農奴製的殘酷性和奴役性更近於奴隸製。

第五節 中國少數民族的政治製度

與各民族複雜的經濟製度相適應,其社會製度呈現多樣性。

中國少數民族各種社會經濟形態存在於統一的封建國家之中,因而,中央王朝的政治統治及封建地主階級統治製度對各少數民族社會政治有著重要的影響;例如,明清時代在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存在的土司製度,便是中央王朝實行的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製度。由於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由於社會結構條件不同,每個民族又具有自己獨特的政治製度。各種政治製度複雜多樣,有的存在於原始公社殘餘濃厚的社會,有的保留在奴隸製社會,有的屬於封建領主或封建地主社會。

從民族學角度研究,既可將中國少數民族多種多樣的政治製度按社會發展史的階段性分類,又可根據各種製度表現出來的特點,分為原始民主型、血緣紐帶型和中央政府委任型三種類型。每一個民族的社會製度都包含著複雜內容,劃分出幾種類型隻是為了突出某種政治製度在民族學方麵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特點而已,同時,我們必須看到許多民族的政治製度往往具有多類型因素,因而這些類型隻是大體上的劃分。

一、原始民主型

這種類型主要存在於原始公社製殘餘濃厚的少數民族地區或保留著比較完整的農村公社形態的已進入階級社會的民族之中。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一)基諾族的長老製

基諾族共有1.8萬餘人(1990年),聚居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縣基諾山的基諾洛克。解放前基諾族還處於原始公社發展末期階段,農村公社形態已經產生。基諾族農村公社是由不同氏族成員共居的地緣村落組成(個別父係家族公社組成的村寨除外)。村社土地所有製的基本形式是公有製,其內部占有形式則分為村社共有、氏族或父係大家族公有、個體家庭私有三種形式,其中公有製是主要的。與此相適應,基諾族的政治製度是村社長老製。村社一般有兩個長老,首席稱卓巴,次為卓生,由特定的古老氏族的最年長者充任。受傣族村社的影響,長老中的卓巴稱為寨父,卓生稱為寨母。他們是村社中受尊敬的領導人,其主要職責涉及村社生產、生活和宗教祭祀方麵,在調節糾紛、對外交往等方麵也起著重要的作用。長老不脫離生產勞動,沒有薪俸報酬,具有公仆性質,但在年節、婚喪平均分配肉類食物時,可以多得到一部分。長老製體現出原始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