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形態(3)(2 / 2)

(二)瑤老製和石碑製

瑤老製是瑤族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具有政治製度的職能。瑤老製產生於原始農村公社向階級社會過渡階段。瑤老是村寨的首領,由民主選舉或自然形成,一般由經驗豐富、辦事公道,在村民中享有威望的年長者擔任。瑤老不脫離生產勞動,無特權。其主要職責是主持村寨生產活動,調節糾紛,掌管宗教祭祀等公共事務,組織村寨共同行動抵禦外界侵擾等等。他們是社會公仆,重大事務由全寨大會決定。

瑤老製在不同地區有不同名稱,滇南一帶稱為“目老”,滇西南和桂西南一帶稱為“叢會”,湖南桂北一帶稱為“回壯”。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在民主改革前保留的瑤老製比較完整。

隨著瑤族進入階級社會,瑤老製的組成和性質逐漸變化,有的瑤老成為享有特權的頭人。

石碑製也是瑤族的一種具有原始民主殘餘性質的政治組織形式,1940年以前存在於廣西大瑤山地區(今屬金秀瑤族自治縣)。這種組織是以一個或若幹個村寨為單位,對於防盜賊、保護生產、婚姻聘禮、保護外來正當商人、處理糾紛等問題訂立共同遵守的規約,這種規約稱為“石碑律”、“律法”或“條規”,刻在石碑上,稱作石碑。這種石碑法規也有寫在紙上或木板上的。由於參加戶數、村寨數量不一樣,有總石碑、大石碑、小石碑之分。石碑頭人由辦事公正、善於言辭、威信較高的人擔任,多為男子。村民遇到糾紛,雙方分別向小石碑頭人申訴情由,誰理多誰勝訴,若爭執不下再找大石碑直至總石碑頭人,然而石碑頭人並不能強行定案,隻是起調解作用。村寨對外械鬥時,石碑頭人任軍事指揮。

(三)侗、苗、布依、水等族的“款”

款是湖南、貴州、廣西一帶侗、苗、布依、水等族村寨中具有農村公社性質的社會組織,曆史記載中稱為“合款”、“議款”、“議榔”、“合榔”。款有大、小之分,大者由一二十個毗鄰村寨組成,小款由三五個村寨組成。凡參加款的村寨,彼此間有互相支援的義務和監督執行“款約”的權利。款有款首,稱為“蒙”即頭人,下麵還有“寧老”或“荊老”,一般都是一家族或一村寨之長,由公認的有威望、辦事公正、熟悉款詞的老人充當,不能世襲。款首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調解糾紛、召集款眾議事、主持製定款規、執行懲罰、處理對外交往事宜。款首平時參加生產勞動。款有不成文的習慣法款約,由參加聯款的村寨共同製訂。通常三年或九年“集款”一次。隨著封建生產關係發展,款的原始民主性質逐漸減弱,至清末、民國初年,款的組織開始消失,但某些殘餘形式還繼續保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