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形態(4)(1 / 2)

二、血緣紐帶型

血緣紐帶在氏族社會中占據著支配地位。在階級和剝削關係已經發生或私有製已基本確立的一些民族中,血緣關係不僅仍然牢固地保持著,而且以這種關係為紐帶維係著某種政治製度。在中國少數民族中,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幾種:

(一)黎族合畝製

合畝製是海南島1947年以前部分黎族地區(今保亭、瓊中、樂東三縣交界處)特有的一種生產和社會組織。“合畝”是海南漢語的意譯,黎語意為“同祖人共耕祖公田”,是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單位,由若幹戶有血緣關係的父係小家庭組成,有的合畝包括非血緣的外來戶。合畝製具有原始公社共同體的性質,土地共有、集體勞動、平均分配仍占據主要地位,合畝又具有政治組織的職能。每個合畝有一個畝頭,一般由父係長輩擔任。畝頭主持合畝的生產和分配,處理合畝內外的一切公共事務。在個別有外來戶參加的合畝中,剝削關係已經發生,部分畝頭利用自己的地位和特權在分配中多得產品。

(二)景頗族山官製

景頗族主要聚居在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景頗族社會已發展到農村公社趨於解體和向階級社會過渡階段,一方麵存在著濃厚的原始公社製殘餘,一方麵出現了階級分化。景頗族在政治上受著中央封建王朝所委封的傣族土司的統治,同時又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政治製度——山官製。

“山官”係當地漢族稱呼,景頗語叫做“貢薩統”,又稱“杜”、“杜瓦”。山官是從原始農村公社分化出來的世襲貴族,分為大、中、小三類,有自己的轄區,在轄區內行使獨立權力。山官轄區的社會成員一般分為官種、百姓和奴隸三個等級,等級界限嚴格,互不通婚。山官必須出身於官種血統,實行幼子繼承的世襲製,山官是轄區最高的政治首領,是習慣法的體現者和執行者,戰時則是軍事領袖,山官享有各種特權。山官下有寨頭,由山官委派。各山官轄區之上沒有形成統一的更高一層的政治組織,山官之間也沒有直接統屬關係。大山官一般都有家內奴隸。

(三)涼山彝族家支製

涼山彝族家支製度是以父係血緣為紐帶建立起來的家族製度,在涼山彝族奴隸製社會中,起到政治組織的作用。這在本章第三節已經述及。

三、中央政府委任型

元、明、清時期,在統一的中央王朝政治製度之下,允許少數民族地區保留固有的政治組織形式,但須經過中央政府承認並正式加以委任。這種類型在少數民族各類型政治製度中占的比重最大,主要有政教合一製度、盟旗製度和土司製度三種形式。

(一)政教合一製度

宗教在一些少數民族中具有強烈的影響,在西藏農奴製和新疆夏合勒克鄉維吾爾族農奴製社會中;都存在著政教合一的政治製度,而西藏藏族政教合一製尤為典型。

民主改革以前,統治西藏絕大部分地區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廈),是由封建世俗貴族和僧侶上層聯合專政的政權組織。

西藏全區性的政教合一製度,始於13世紀中葉。當時西藏佛教薩迦派受元朝政府之命掌管了西藏地方封建政權。至18世紀中葉,清朝政府命令七世達賴喇嘛掌握政權;建立噶廈,正式規定僧俗官員的品位、職權和名額,確立了一整套封建統治組織,使這一製度發展到完善階段,一直延續到1959年民主改革前。

在西藏地方政權中,達賴喇嘛是最高權力的化身,他既是宗教領袖,又是政治領袖,集宗教、政治大權於一身。地方政府的官員分成僧官和俗官兩個係統;俗官幾乎全部出身於封建世俗貴族家庭;僧官絕大部分出身於貴族家庭,首先履行出家手續,再經過學習受訓後獲得官職。噶廈原設委員四人,稱為噶倫,依例由十名僧官和三名俗官擔任。噶廈下麵設有兩個並列的機關,譯倉掌管僧官係統,仔康掌管俗官係統。區域行政機關也分別由僧俗官員擔任總管和縣官。為了維護農奴製度,西藏地方政府設有軍隊、法庭、監獄等一係列統治機構。這種政教合一的製度實質上是封建貴族專製的政權組織。這一製度在1959年民主改革運動中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