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發展形態(4)(2 / 2)

(二)盟旗製度

盟旗製度是清朝政府在蒙古族地區實行的封建統治製度,是根據滿族八旗製度的組織原則,在蒙古族原有社會製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旗不是蒙古族固有的社會政治製度的繼續。蒙古族社會中原來存在著兀魯思、土麵、鄂托克、愛瑪克等彼此間具有領屬關係的大小領地。自19世紀上半葉起,清政府逐漸取消了蒙古族原有的領地之間的區分和統屬關係,大致在鄂托克或愛瑪克的基礎上進行改編,建立新的組織——旗。旗有劄薩克旗、總管旗和喇嘛旗之分,以劄薩克旗為多。旗為軍事、行政合一組織,既是清朝國家行政體製中蒙古族地區的軍事、行政基本單位,又是清朝皇帝賜給旗內各級蒙古族封建主的世襲領地。旗設“劄薩克”,即一旗之長,由中央政府委任旗內蒙古族封建主中有功於朝廷者擔任。旗以下行政單位為“佐”(或稱“箭”,蒙語稱“蘇木”),佐下每十戶設一個“什長”。貴族每一家族都有一個族長(蒙語稱“努圖克達”),掌管族內事務,受旗劄薩克管轄。

盟為旗的會盟組織,合數旗而成,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各旗中的一位劄薩克兼任盟長。朝廷指定適當的地點為固定會盟處,各劄薩克定期在此集會,會盟由盟長主持,審查各旗箭丁,決定佐領的改編等事項。此外,還進行各旗箭丁檢閱,行使檢查財務、清理民刑案件等職權。盟長不能直接於預各旗事務,也無權發布命令,但盟長有向清政府告發權,起到對地方事務的監督作用。

盟、旗之上,有清政府駐防將軍、都統、總督、大臣的管轄。盟旗製度是清政府統治製度的組成部分。民國時期,盟旗製度仍存在一段時間。1945年內蒙古地區解放後實施民主改革,封建的盟旗製度徹底廢除,但是,盟、旗作為地理名稱和行政區劃單位名稱,一直保留至今。

(三)土司製度

土司製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對中國西南和西北地區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統治製度。在這種製度下,由中央政府冊封各族各地首領世襲官職,充當地方政權機構長官。土司製度始於元代,延續於明清時期,少數土司殘留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行民主改革時。

土司製度是封建王朝對那些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落後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封建統治。土司製度開始實行時,僅適應當地保留原有的統治方式,並不改變所統治地區固有的社會經濟結構和政治組織製度。曆史上,土司製度在處於奴隸製和封建領主製階段的民族地區都實行過,某些保留著原始公社製濃厚殘餘的少數民族中也曾設過土司,因此,情況比較複雜。總的看來,土司製度與當地社會的封建領主經濟結構比較適應,那些存在時間久、土司統治比較穩固的地區,其經濟基礎都是封建領主製。

根據各地少數民族首領轄域及權力大小,中央政府冊封的土司規格、職權也不一樣。明、清兩朝土司分武職和文職兩個係統,武職稱“土司”,隸於兵部,有宣慰使司、宣撫使司、安撫使司、招討司、長官司、千夫長等品位高低之別。文職稱“土官”,隸屬吏部,實際受當地地方政府管轄,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之分。清代還設有許多土千戶、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土目、土舍、土巡捕等規格較低的土官職,亦在土司之列。武職土司規格較高者,往往掌管一個地區的軍事行政全部大權。在土司中,規格最高,權力最大的是宣慰使司。

曆史上,隨著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的發展變化,中央王朝通過“改土歸流”使土司製度存在的範圍越來越小,但並沒能徹底廢除。1956年民主改革以前,西雙版納傣族土司——車裏宣慰使司是規格最高、延續時間最久的土司,其社會政治組織和製度也最為完備。此外,至20世紀上半葉,雲南省傣族、哈尼族、彝族、白族、阿昌族、納西族、藏族,四川省彝族、羌族、藏族,青海省土族等民族的部分地區,名義上還保留著品級較低的土司稱號及世襲製度。

思考題:

1.結合我國民族的社會形態,談本民族的社會發展情況。

本章主要參考書目:

《民族學通論》,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