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是個頭疼問題,好像每個封建王朝都不能避免,是體製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這還真得請社會學家們好好研究研究。
西門慶這個千戶的官可是用錢買來的,如果不從別的地方把買官的錢收回來,那這買賣不是虧了嗎?一樁人命案,千兒八百兩銀子,解決了,死了的倒黴,活著的照樣瀟灑。西門慶是典型的收受賄賂,貪贓枉法。按照明朝初年朱元璋時期的刑法看,西門慶收受的銀兩數目足夠處斬了。
早在朱元璋時期,他對懲治貪官汙吏表現出來的意誌堅強,近乎於不近人情。他對待貪汙受賄官員的嚴厲程度,使人聞之悚然。朱元璋規定,貪汙六十兩銀子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就是說把他殺了還不算,還要把他的皮扒下來,然後用草塞入皮中,製成人形,擺在公堂一側,使官吏一見便觸目驚心,用來警示後來的官員。另外還規定,百姓擁有將貪官汙吏"綁縛赴京治罪"的特權,如果事實成立,有功者還可以受到獎賞。朱元璋這一重刑典獄,一定程度上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貪官永遠是殺不完的。即便刑法如此嚴厲,仍就有很多人,置法律條文於不顧,依然我行我素。
有個叫郭桓的人,是國家征收賦稅的高級官員,他仗著權勢,盜買軍糧,最後竟然把國家軍用糧倉中三年的積蓄盜賣一空。當時,全國共有13個省,其中12個都和他有勾結,幾年之內貪汙的糧食竟然多達2400萬擔,相當於國家一年的財政收入。事情敗露以後,朱元璋非常生氣,把郭桓處以重刑,並徹底清查,結果令朱元璋大吃一驚,涉案人員竟達幾萬人。即使人員很多,朱元璋還是把這些違法官員都殺了。一道聖旨下去,幾萬人的人頭全部落了地。
即使反貪力度如此之大,但明朝的大貪官還是"豪傑輩出"。最有能耐的還得說太監王振,他是宮裏的司禮太監,也就是說,這位是有權代皇帝批複奏章的"大太監"。他得勢的時候,公開賣官鬻爵,收受賄賂,甚至走私軍火賣給敵人。但一直沒人敢揭發他。他是胡鬧得讓皇帝當了俘虜後才被早就恨透他的護軍樊忠一錘打死,然後徹底查他的貪汙賬。以後的嚴嵩父子、劉瑾、魏忠賢不過是明朝貪官汙吏中"出類拔萃"者。
《明史》中記載,嘉靖時的進士、刑部主事、徐玠門生張翀,曾經上書彈劾嚴嵩父子:國家所恃為屏翰者,邊鎮也。自嵩輔政,文武將吏率由賄進。其始不核名實,但通關節,即與除授。其後不論功次,但覲問遺,即被超遷。托名修邊建堡,覆軍者得蔭子,濫殺者得轉官。公肆詆欺,交相販鬻。
這樣的貪官權奸,嘉靖皇帝長期倚之為左右手。到晚期由於禦史連續彈劾,嚴嵩終於敗露,嘉靖四十四年即皇帝死前一年,抄了嚴嵩的家,從他江西老家所抄出的財產為:黃金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兩,銀兩百零二萬七千零九十兩有餘,玉杯盤等八百五十七件,玉帶兩百餘束,金銀玳瑁等帶百二十餘束,金銀珠玉香環等三十餘束,金銀壺盤杯箸等兩千八百八十餘件,龍卵壺五,珍珠冠六十三,甲第六千六百餘楹(間),別宅五十七區,田塘兩萬七千三百餘畝。餘玩不可勝紀……又寄貸銀十八萬八千餘(兩)。(《國榷》卷六十四,"巡撫江西禦史成守節上嚴氏籍產")嚴嵩之子嚴世蕃最後被抄家時,據《明史》記載:"籍其家,黃金可三萬餘兩,白金二百萬餘兩,他珍寶服玩所值又數百萬。"古代的基層官員直接榨取民財或通過國家財政製度漏洞進行貪汙,而上級官員則主要通過索賄受賄來撈取好處。明代兵部尚書曾說過,地方府縣長官每一次進京述職,在京師花五六千金行賄。又有人指出,朝廷"每遣一人出京(指禦史出巡),即是其人養活之計"。就是說這位可以借機向地方官索要賄賂了。所以古代官場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以遠臣為近臣府庫,又合遠近之臣為內閣府庫"。這種利益分配模式其實就是坐地分贓。
《明史》《食貨誌》說,明朝賣官可稱為"捐納",並製訂所謂"捐納事例",明代"自憲宗(成化)始,生員納米百石以上,入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
明朝中期的奸臣嚴嵩,"吏、兵二部每選,請屬二十人,人索賄數百金,任自擇善地。致文武將吏盡出其門。"而這種方式取得的官位,明顯是一種買賣關係,這種人當官也是有明確產出與投入比較。導致"不才之文吏,以賂而出其門,則必剝民之財,去百而求千,去千而求萬,民奈何不困。不才之武將,以賂而出其門,則必克軍之餉,或缺伍而不補,或逾期而不發,兵奈何不疲"。明朝的宦官勢力頗大,也往往"賣官鬻爵,無所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