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統治者的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無數個劉翀、朱氏"就範",以貞節壓迫女性,扭曲、分裂人格,使民眾服服帖帖地服從封建的統治秩序。

由於封建統治者這樣大力倡導與施加壓力,到了明代,所謂節女、烈女迅速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其中錄載的婦女,《唐書》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達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幾乎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圖書集成》,收入的烈女節婦,唐代隻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達3.6萬人,這些數字更清楚地顯示出明代倡導貞節之劇。

《明史·列女傳》開篇雲:明興,著為規條,巡方督學歲上其事,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綽楔,照耀井閭,乃至於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其著於實錄及郡邑誌者,不下萬餘人,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嗚呼,何其盛也!豈非聲教所被,廉恥之分明,故名節重而蹈義勇歟?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類從,具著千篇,視前史殆將倍之,然而姓名湮滅者尚不可勝計,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勸雲。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來,就把貞節烈婦作為一項法律條文去實施。地方上的官員們每年都要上報本地方的貞節烈婦事情,事情屬實的還要給予建祠堂、立貞節牌坊。一時間,不管是鄉下村婦還是豪門貴婦,大家都在默默遵守,記錄在案的人員可能有上萬人。

明代《列女傳》記錄:

明代蘇州昆山有一個叫李惠的婦女,19歲時夫亡,也沒有生育。她留在夫家決心守節,有人勸她:"沒有兒子,老了靠誰?"她說:"丈夫是天,天隻有一個。夫死無子,是我的命不好,你們不要用這些髒話來汙我的耳朵!"為了"明誌",她幾次想自殺,都被家人救下。洪武十年時,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連入獄。有人又勸她說:"如果你改嫁,離開夫家,這事就與你無幹了,你就可免罪了,否則,將死在獄中。"李惠怒氣衝衝地說:"我不會因為危難而拋棄禮義,隻要能守節,就是死一萬次也在所不辭。"她的行為深受官府賞識,明太祖還下詔旌表了她。

有的女子隻是許聘於人,並未過門,夫死,也終身守節,或以身殉夫。如據《開封府誌》記載,明代開封府杞縣有一個女子鄭京姐,10歲時許聘給王念祖,不久,王病死。當時年僅十一二歲的鄭京姐力請父母讓她歸於王家。去王家後,穿上自備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儀。禮畢,來到念祖靈柩前哭奠、守靈。5天後,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換上吉服,在柩旁自縊身死。

明代開封有個農家女單三姐,年僅14歲,貌美。單家近鄰有一惡少,覬覦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幹活時越牆來強奸她。她極力反抗,到無路可走時,三姐就緊緊抓住中衣,惡少死命掰她的手,怎麼掰也掰不開,一怒之下,操起菜刀來殺了三姐。父母回來發現她時,她仍死攥著中衣,堅不可解。官府聞知此事後,對她進行了檢驗,在確認她未失身後,才旌表她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強奸,那就一錢不值了,不僅失去了作烈女的資格,連她全家都不光彩。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僅使女子在社會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決定,而且表現在夫妻相互犯罪時也是"同罪異罰",這種現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的損害。如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可見,在相同的鬥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顯體現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則。

明代婦女處於封建社會沒落期,社會地位極其低下,並且封建統治者用封建禮教毒害婦女,造成社會上節婦烈女的大量存在。如陸毅、明欣在《中國婚姻家庭製度史》中認為"明清的婦女,不管在倫理意識、法律地位還是在實際生活中,都墮落到了深淵的最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