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明朝時期的存款辦法,當然,有存錢的就有借貸的。明代高利貸資本的主要業務當然是放款,這種放貸通常是有一定風險的,於是,借貸之前應該有個抵押。也可以叫"抵押借貸"。

抵押借貸大致又可分為兩種:一是由典當鋪所進行的比較專門化的抵押放款;二是由商鋪、私人所兼營的一般的抵押放款。

由前者看,自南北朝、隋唐以來,典當業均經營動產抵押借貸,自宋以後其業務逐漸豐富,開始向經營存款、放款、錢票發行、貨幣兌換、信用放款的綜合性金融機構轉變。就明代典當業看,主要業務仍是抵押放款。

嘉靖年間,陝西三原有胡汝寬,常常放債,"人困者多仰給,公又放寬期約,即有以田畜質者固辭不取"。

明末江西撫州"鄉村農戶,身無餘錢,方其仰求富民,高下惟命,或質衣物,或為庸力以穀準直……"一些官員和軍官則常以應得俸祿為抵借錢。弘治三年七月十八日,兵部尚書在題本中言:"各衛所指揮千百戶等官額該見任軍政、其餘帶俸並多餘見任俱在各營操練,帶俸都指揮亦在其內,各因家道貧難,預將俸糧立約與人揭借使用……"可見,明朝時期的抵押借貸,已經成為從上到下的一個普遍現象。

針對借貸紛爭問題,明朝規定,借貸必須訂立契約,寫明借貸雙方姓名、籍貫、借款原因、數量、日期和利率,並附保證條款,並由借貸雙方及中人簽字畫押。《大明律·戶律六·錢債》"違禁取利"條規定,借貸利息不得超過月利百分之三,累計利息總額與本金相等即停止計息,利息最高不得超過本金的百分之一百,違者處笞刑四十;債務人欠債不還,五貫以上,滿三個月者,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杖六十。在債務擔保方麵,禁止債權人強奪債務人的財產抵債,違者杖八十;並禁止債權人"虛錢實契",奪取債務人的土地房屋,違者笞五十至杖八十、徒二年。

同時,借貸雙方之間還有一或兩個保人,保人不但要牽線搭橋,作合交易,而且在延期、償還、催討等場合,保人還要負責傳達雙方的要求,在許多情況下保人還代償債務,有些甚至因此破產窮困。如有借貸契約說:"立借契蔣文蕙,係本縣醫生,為因妻喪,無錢發送,憑保人張勝,借到魯名下銀三十兩……""成化六年,常熟梅裏周涇包眉村徐悌者,嚐為所親周熙假人白金六兩,熙無還,債主逼悌償,其妻又相怨詈,悌乘忿往縊熙家。"正因為保人付出了勞動,利用了自身的人際關係,又有代賠的風險,故做保多有保人錢等。

依托借貸行業相應的當然是典當行了,其中,有一種借貸的方式,就是把一定的實物作為抵押性質的東西,典當給當鋪,從當鋪拿出錢財,等有了錢後,贖出實物並交納一定的相關費用。

典當業是封建社會裏最古老的一種信用行業,俗稱當鋪,南北朝的典質,唐朝的質庫,宋朝的解質,都可稱為當鋪,都是一種高利貸資本,經營以物品抵押的個人放款。

明朝典賣製度得到進一步完善。明律規定,典賣田宅必須訂立書麵契約,繳納"契稅",由州縣官府加蓋官印;否則,"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官"。契稅稅率為契價的百分之二。過割賦稅即轉換土地登記及納稅人,也是法定手續;否則,"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明律在典賣製度方麵的基本精神,在於保護典權人的利益。如規定一物不得兩典,違者處刑;典期屆滿,典賣人無力回贖者,可另立絕賣契紙,或聽其別賣,歸還原典價。但另一方麵,明律也規定,典期屆滿後,典賣人"備價取贖,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以保護典賣人的利益。

典當店鋪多為石庫門麵,並在外堵或影壁上,寫上一個楷書大"當"字,大到幾乎占了整個牆麵。店堂裏麵高大,窗戶卻又高又小,光線晦暗,黑黝黝的牆壁上,貼著一些紅紙條,上麵寫著"失票無中保不能取贖"、"蟲蛀鼠咬各聽天命"、"古玩玉器周年為滿"、"神槍戲衣一概不當"……店堂橫門一溜磚砌的高櫃台,差不多超過中等人一頭,隻有仰臉踮足高舉雙手,才能交貨接錢。因此,"高櫃台"就成了典當店鋪的別稱。

魯迅曾在《呐喊自序》中有過深刻體會,他在書上這樣記載:"我有四年多,曾經常常--幾乎是每天,出入於當鋪和藥店裏,年紀可是忘卻了,總之是藥店的櫃台正和我一樣高,當鋪的是比我高一倍,我從一倍高的櫃台外送上衣服或首飾去,在侮蔑裏接了錢,再到一樣高的櫃台上給我久病的父親去買藥……"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隱語行話,又稱秘密語。當鋪行業的行話,稱為"春典"。他們稱袍子為"擋風",褲子稱"又開",狐皮稱"大毛",羊皮稱"小毛",長衫稱"幌子",戒指稱"圈指",桌子稱"四平",椅子稱"安身",金剛鑽稱"耀光",珠子稱"圓子",手鐲稱"金鋼箍",銀子稱"軟貨龍",金子稱"硬貨龍",古畫稱"彩牌子",古書稱"黑牌子",寶石稱"雲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