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綜述 鳳凰曆史文化名城文化旅遊發展研究(2 / 3)

這些國際性文件的產生,反映了人類關於曆史文化保護理念的不斷深入,其中最顯著的變化,即是將文物建築的保護範圍不斷擴大,從對單體建築的保護到對其所存在的周圍環境的保護,從而更加突出曆史文化保護的內涵。例如,最初的保護內容是“有曆史價值的建築和地區”(《雅典憲章》),進而擴展到“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文明”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威尼斯憲章》),再具體為曆史街區、曆史城鎮、老村落(《內羅畢建議》)。最後又概括為“包括城市、城鎮以及曆史中心或居住區,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環境”(《華盛頓憲章》)。這些國際性文件所反映出的保護範圍的擴大,絕不僅僅是顯示在量上的擴大,更是對古城所保存的文化的深層內涵的挖掘,是對曆史文化保護區所承載的曆史文化提出的保護。

歐洲是世界工業革命和資本主義發展最早的地方,工業革命和城市化對該地區各國曆史文化名城的破壞也暴露得最早。除了聯合國相關組織所公布的各種保護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之外,各國根據自身的古城特征也頒布了相關的法令法規並采取了許多有效的措施。

1. 法國

1840 年在梅裏美的倡議下成立了曆史建築管理局。

1913 年頒布了保護曆史性建築的法令。法令規定不論公產或私產,一旦被曆史建築管理局認定為曆史性建築就不得再拆毀,對它的維修將由政府資助其一部分或全部。

1943 年立法規定在曆史性建築周圍500 米內改變環境麵貌要得到專門批準。

1962 年製定了保護曆史性街區的法令。

2. 英國

1877 年威廉·莫理斯創建了“古建築保護協會”。

1882 年頒布古跡保護法,保護21 項古跡,主要是遺址。

1900 年頒布第二個古跡保護法,保護的內容擴大到宅邸、莊園、農舍、橋梁等與曆史事件有關或有曆史意義的建築物。

1944 年頒布《城鄉規劃法》,製訂了受保護的古跡名單,當時確定了20萬公頃。

1953 年頒布《古建築及古跡法》,確定對古建築及古跡資金補助。

1967 年頒布《城市文明法》,確定保護曆史街區。當時確定的保護區有3200 處。

1969 年把巴斯、徹斯特、奇徹斯特和約克定為國家重點保護的曆史性城市。

1974 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將保護區納入城市規劃的控製之下。

3. 日本

1897 年製定《古社寺保存法》。

1919 年製定《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1929 年製定《國寶保存法》。

1952 年綜合以上三個法令為《文化財保存法》。

1966 年製定《古都保存法》,保護京都、奈良、鐮倉等古都的曆史風貌。

1975 年修訂《文化財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

除了通過政府的立法措施外,歐美的其他國家對曆史文化名城采取了以下幾種保護與開發的方式:

古城再現型:恢複古代城鎮的麵貌,再現昔日的風采。這種做法在美國較為典型,如美國的威廉斯堡至今仍保持著11 世紀美國獨立前的城市布局和建築形式,城郊仍保留著當時的風車、磨坊、莊園等以供參觀,使遊客能親身感受那個時代的曆史氣息。

古城展示型:這種做法在意大利較為普遍,以威尼斯為例,雖然它在市內仍保持曆史遺留物的原貌,供遊客參觀,但同時也會保證現有居民的使用。

對曆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是為了能夠對曆史文化進行傳承,對曆史文化的傳承又需要對其載體曆史名城進行開發。歐美各國對曆史名城的開發與保護都非常重視,或以立法的形式,或以政府監督的形式來保護,以保證曆史文化遺產在得到足夠保護的前提下開發利用。

(二)國內對曆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曆程

中國真正現代意義的文物保護的思想來源於20 世紀初。1930 年,國民政府頒布了《古物保存法》17 條。20 世紀30 年代,一個民間學術團體“中國營造學社”係統地用現代方法研究中國古代建築,開創了文物保護的先河。

1945 年,建築學家梁思成向當時的政府首次提出了《古建築保護名錄》。

1948 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下解放全國的前夕,解放軍總部特別邀請梁思成先生主持並編寫了《全國建築文物簡目》,一共450 條,並附有《古建築保護須知》,於1949 年6 月印發全軍,要求全體將士在戰爭中注意保護建築文物。這個《簡目》成為了以後公布的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依據和基礎。

1950 年3 月,新中國成立不到半年,全國上下正處於百廢待興的階段,中央人民政府即刻頒布了保護文物古跡的政令。

1961 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接著在1982 年、

1988 年相繼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三批共計500 處。此外,還有6000 多處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數以萬計的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