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事實演繹(3)(3 / 3)

當大學生跑到跟前,告訴他被撞的是逃跑的小偷,沒有他的責任,並且自己會為他作證時,司機才得到安慰,放心地從車上下來查看屍體。與此同時,大學生發現離現場五六十米處有個公用電話亭,周圍又沒有人,無法進行急救,所以他就撥了110。小偷攜帶的手提包裏裝有照相機、洋酒和寶石等在公寓偷來的物品。本來是個很簡單的案子,可是在手提包裏發現了毒品,在鋼筆的墨水囊裏裝有海洛因( 據調查,毒品並不屬於小偷,可能也是贓物 )。鋼筆上沒有留下任何指紋,而其他贓物上都有指紋。另外,在筆管上橫刻著一個“8”字,看上去很不協調。

事後,警方對所有牽涉案件者的家都進行了例行搜查。很自然,麵對一支裝有毒品的鋼筆,受害者中沒有一位承認這是屬於自己的。以下是公寓裏三位受害者的情況:第一位是托比,住在一樓5號房間,酒吧的侍者,家裏被盜時他還在酒吧上班。被盜物品有照相機和三瓶威士忌酒。那些物品上都有托比的指紋,所以毫無疑問是他的東西。他所在的酒吧,經常有外國的船員出入,從不法的船員手裏弄到毒品也是有可能的。第二位是瑪麗,她住在一樓7號房間,是女招待,被盜時也不在家。被盜物品有3萬元現金、鑽石戒指和珍珠項鏈。她的老板經營旅行代理店,經常去東南亞出差,有可能帶回毒品。第三位受害人是布萊爾,住在一樓8號房間,學生。家中被盜時他剛好去父母家過夜。被盜物品有照相機和2萬元現金。據調查,他曾有過吸毒記錄,不過是少年時的一次好奇,除那次不良記錄外,他倒是一個地道的好學生。但也不能排除他的嫌疑。

所有的線索都已齊備,鋼筆到底是誰的,你心裏有譜了嗎?

推斷:

鋼筆是瑪麗的,橫刻的“8”隻有在東南亞才被當做幸運符號,所以這支筆是瑪麗的老板帶回來的。

三個罪犯

一天深夜,倫敦的一幢公寓連續發生三起刑事案件:一起是謀殺案,住在四樓的一名下院議員被人用手槍打死;一起是盜竊案,住在二樓的一位收藏家珍藏的六幅16世紀的油畫被盜了;一起是強奸案,住在底樓的一名漂亮的芭蕾舞演員被暴徒強奸。

報警之後,倫敦警察總部立即派出大批刑警趕到案發現場。根據罪犯在現場留下的指紋、足跡和搏鬥的痕跡,警方斷定這三起案件是由三個罪犯分頭作案的。

經過幾個月的偵查,終於搜集到大量的確鑿證據,逮捕了A、B、C這三名罪犯。在審訊中,三名罪犯的口供如下:

A供稱:

1. C是殺人犯,他殺掉下院議員純粹是為了報過去的私仇。

2. 我既然被捕了,我當然要編造口供,所以我並不是一個十分老實的人。

3. B是強奸犯,因為B對漂亮女人有占有欲。

B供稱:

1. A是著名的大盜,我堅信那天晚上盜竊油畫的就是他。

2. A從來不說真話。

3. C是強奸犯。

C供稱:

1. 盜竊案不是B所為。

2. A是殺人犯。

3. 總之我交代,那天晚上,我確實在這個公寓裏作過案。

三名罪犯中,有一個人的供詞全部是真話;有一個人最不老實,他說的全部是假話;另一個人的供詞中,既有真話也有假話。

A、B、C分別作了哪一個案子,看完口供後警察已經作出了判斷。你能排除虛假的供詞,判斷出他們所犯下的案件嗎?

推斷:

這個案件可以從分析A、B、C三者的口供入手。而從A的口供入手更好一些。

A說:“我既然被捕了,當然要編造口供,所以我並不是一個十分老實的人。”

分析這句話,就可以推定A的口供有真有假。因為,如果A的口供全是真的,那麼他就不會說自己編造口供;如果A的口供全是假的,那麼他就不會說自己不十分老實。

既然A的口供有真有假,那麼B的口供或者是全真的,或者是全假的。

而B說:“A從來不說真話。”由此可見,B的這句話是假的,這就可判定B的話不可能是全真的,而是全假的。

既然B的話全假,那麼C的話是全真的。而C說A是殺掉下院議員的罪犯,B不是盜竊作案者,所以B是強奸犯,而盜竊油畫的罪犯隻能是C本人了。

同謀

上午10點左右,公寓二樓突然傳來兩聲槍響,緊跟著一個戴黑眼鏡拿著手槍的家夥順著樓梯跑了下來,他跑出公寓後,鑽進停在路旁的汽車裏逃跑了。驚恐的管理員打電話報了警,然後爬上了二樓。

因為是商務公寓,所有住戶都上班了,按理哪個房間都不該有人,可從9號房間的門下卻流出了鮮血,門上還留有兩個彈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