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廷瑤又說:“一般來說,大凡當官辦事,不可能不出差錯,但不能知錯不改。女有差錯,及時改正,自然就不會節外生枝了。倘若,,生,的人,理得嗎?”在座的人都認為他說得很對。
高廷瑤在安徽做官二十多年,在六安才十個月,但能得以盡心為事。
後來,他又在司法部門幹了十二年,所審理的案子,往往案情支離破碎,再加上訴訟師無端羅織罪名,奸偽百出,盡失其實是真相。雖然不少案件,多數都被平反昭雪,但他心裏還常常擔心有不實之處。
高廷瑤認為,大抵州、縣判案,都是依據原始供詞,細心研究,察言觀色,乘虛追問,不難真情畢露。假如辦案機關的那些人舞文弄墨,添油加醋,變幻離奇,就不識廬山真麵目了。何況知府以上,都是根據州縣上報的材料斷案,不如州、縣遇事權衡,操縱在己,較為順手。這樣看來,州、縣上報的原始材料實在是太重要了!
(28)拒賄二三事
高廷瑤認為,當官理財,當然不能沒有支出收人的賬冊。建立賬冊,是為了便於核查,以免遺忘。
他說,有一些當官的人,不重視建立官府收人支出的賬冊,隻是將私人往來饋送的事,詳細地記錄下來“雖說這是為了有來有往,還人恩澤,但一旦出事,便留下把柄,實在不值得。
嘉慶九年(1804年)春,鳳陽府泗州縣需要白銀四十萬兩放賑。阿雨昌巡撫對福布政使說:“去年,高別駕辦宿州撫恤,辦得很好。此次鳳陽泗州十州縣賑濟工作,就委派他為總督辦。”
他奉命護送賑災銀兩到鳳陽後,張堯山知府為他安排住處。他說:“不必麻煩,就在知府衙門裏借一間房住宿就行了,不煩你們安排夥食,這不比在外住館舍省錢嗎?”
於是,他便在知府衙門裏住宿。賑濟事情辦完以後,十州縣的衙門各以一千兩銀子贈送他,他堅持拒絕接受。臨行時,在候補州判魯世廷那裏借了二十四兩銀子做路費,回到省城後,如數歸還給他。
當時人們譏笑他太傻了,過於迂腐固執。後來,下江山陽縣侵占賑災款項的案件被告發,知府、縣令都被殺頭,凡是參與賑濟工作而收受饋贈的官員,都被抄家治罪。那些笑他固執的人,才覺得他固辭饋是有的。
又有一事。高廷瑤督促發放鳳台縣賑災事務時,事情辦完即將離開時,一位縣令饋贈他白銀二百兩,被他拒絕了。
等到該縣令去世時,發現他虧空公款白銀四千餘兩,巡撫命高廷瑤協同懷寧縣令查辦此案。這位縣令的家屬呈上一本賬簿,凡從前饋送別人的銀兩,都詳細地記錄在上麵,一個不漏,但唯獨沒有高廷瑤的名字。
再有一事。石埭縣某縣令因辦理賑濟事宜不善,應當受到撤職查辦。他當時知道高廷瑤主辦此案,晚上,縣令派人暗送二百兩銀子來斡旋,他竭力推卸。他代理池州知府時,這位縣令求見,他拿出一本賬冊對高廷瑤說:“我沒有盤纏回鄉,這冊子上記錄的,都是過去曾經接受過我饋贈的人們的姓名,請你代我轉告他們,叫他們給我湊點路費吧。”
高廷瑤笑著說:“你過去不是以二百兩銀子來求我斡旋嗎?當時,如果我收了你的銀子,那也許不免勞你把我記下來了。”
這位縣令說:“接受過我饋送的人我才記下,你沒有接受,我也不敢亂寫。”高廷瑤說:“凡接受了饋送的人,也是領你的情,何必要討還呢?我不會做這樣的事的。”便將簿子還給了那位縣令。
(29)有才有識,堪勝大用
嘉慶十三年(1808年),安徽推薦、選拔人才。鐵冶亭總督送信給董觀橋巡撫,詢問推薦的人。董觀橋巡撫回信說:“選拔推薦,就要選拔卓越的人。卓越,一定是才識超群,氣量宏大,將來能任封疆守土之職。我們這裏正在選拔,但安徽的知府、同知、縣令,在職的都沒有什麼卓越的。如說卓越,大概隻有高別駕一人而已。”
於是,以“有才有識,堪勝大用”八個字評語推薦了高廷瑤先生。上級來人考察,將這八個字寫入他們的考察材料裏上報。總督又來信說,必得七人才合乎要求。於是,巡撫就以太平府通判鄒駿、石埭縣令白守廉,以及校官二人、縣尉二人補足其數。
人們議論說,這種推舉方式太苛刻太死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