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一代廉吏高廷瑤(7)(1 / 2)

(30)押運糧船,發生火災

高廷瑤說,當官服役,供上級差遣,出了差錯,就應該交有關部門論處,可是,有時,也有出了差錯而未被追究責任的情況。

如他在安徽做通判時,護送運糧船隻一事,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運糧的船隻,其它省份是分為一進、二進的,相繼銜接向前行駛。而按照安徽省的規定,則是由州、縣按河道就近開行,名為“插幫”。如遇上第一進船隻,就插人第一進的船幫。

他奉命督運的糧船一共有十二幫,隻有六幫是在宿州親自督運的,前三幫由洪湖先到通州,後三幫另派丁役照料。雖然各幫之間互通信息,但畢竟是分道前行的。

於是,造成臨近幫船因民船不慎發生火災,火延糧船三艘,而且燒死燒傷旗丁四人。漕運總督將此情況上奏朝廷,朝廷傳下恩旨:“失米免賠,損壞船隻公費修理,已死旗丁按照規定補償與撫恤。”竟然有他的不慎之。到他,帝禦筆朱批道“先已施恩,免議。”

高廷瑤所犯的過失,依法論處,是罪有應得,然而竟然幸免。

後來,當他回憶起這件事時,他感慨萬千地說:“這就是皇天降福,不是人能修得、求得的啊!”

還有就是,他督運的六幫之中,有一個不法之徒,謊稱是漕標供的武舉人,奉漕標之命來協助運糧。此人沿途不隻借機詐取,凡所經州、縣,無不騷擾。就問他是什麼人,他冒稱是漕協的兒子,縣裏寫信給漕協詢問此事,他的假冒行為才終於敗露。

漕協將此事報告漕督,漕督下令交蘇州糧道蔡觀察審問。審訊中,他供稱被他勒索的州、縣及船幫千總,作案一百一十九起,共計得贓銀二千餘兩。漕督想據實上報。

高廷瑤心想這種人作奸犯科,懲辦固不足惜,但當官的人負有失察之罪,如果追究起來,株連很廣,將會造成許多無妄之災。他就趕忙請求漕督,將此案交由他來處理。

經他反複開導,嫌犯一一供認不諱。隻有“假稱和德州徐守備是同科舉人,索取徐守備白銀二十兩”一件,與蔡觀察原審不符。

高廷瑤當晚即到漕督衙門,盡力為他辯白。後來,僅僅判處此人流放,此外,無一人受牽連。

可是,他奉命督運,用人失察,豈能無過?但仍然沒受到追究。這又是皇天降福,是人們無法修得、求得的啊!

他說,前一件事沒有受到處分,是皇恩浩蕩。後一件事也沒有受到處罰,這就是教訓一個人在工作中不能不小心謹慎,更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31)平反昭雪殺夫焚屍案

霍邱縣是安徽六安市下轄的一個縣,位於安徽省西部。西與河南省固始縣接壤,北與阜陽隔淮相望,東與六安、壽縣毗鄰,南與金寨相連。地處大別山北麓,淮河中遊南岸,地勢南高、北低,南部屬低岡丘陵地區,北部為平地湖泊河流,是淮河中遊的重點行蓄洪區。

嘉慶十二年(1807年),霍邱縣令以“民婦範顧氏夥同奸夫楊三等謀殺親夫範壽子,並焚燒屍體,企圖毀滅犯罪痕跡”一案,上報按察使司,並以血衣、殘骸、凶器等為物證。已經定案了,按察使李書有,命高與縣。

經過再次審訊,口供與原審相一致。他們再一次審訊,按察使在屏風後麵認真地聽著。審訊結束後,按察使問:“這案子的供詞合情合理嗎?”某縣令回答說:“供詞很肯定,血衣、殘骸、凶器俱在,怎麼不合情合理呢?”高廷瑤卻說:“不一定。”按察使問:“理由呢?”

高廷瑤說:“範壽子人贅嶽父家,他嶽父家住在農村。正月十三晚上,範壽子同小舅進城觀燈,觀燈結束返回村子時,農村雖然沒有記錄時刻的漏,算起來也應該是二更天了。他又往賭場上去玩了一會兒,應該是三更天了。回來後,範顧氏、楊三和她母親、二弟等,一起用棍棒將他打死,那應該是四更天了。又肢解屍體,烹其肉、燒其骨,然後才拿去掩埋。四更天時,天已快明了,有多少時間讓他們能從從容容地做這麼多事?這是不符合情理的要點。況且,村子中央,左右都有鄰居,死者被打,怎麼會沒有聲響?焚燒屍骨發出的腥臭,怎麼能不傳出去?這是明擺著的道理,供詞情況一定不實,怎麼能說合情合理?”

按察使聽了高廷瑤對案情的分析後說:“對!明天再認真仔細地審訊。”

第二天複審,那位縣令卻稱病不到公堂上來。範壽子的父親是原告,高廷瑤召他進大堂裏來對他說:“你媳婦、楊三及媳婦的弟弟等五人都被判處死刑,你說冤不冤?”

他回答說:“不冤。”高廷瑤說:“按照法律,誣告他人的人,是要承擔誣陷之罪的。如果你媳婦等人被判處死刑後,你子又回來了,那麼,這五個人的死就應該由你來償命,你敢簽字畫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