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一代廉吏高廷瑤(9)(2 / 2)

眾人伏地痛哭,並說:“我們在這裏開荒種地四年了,自耕自食,和睦共處,秋毫無犯,望大人明察。”問遍村子裏的父老,都說:“我們身家性命都在這裏,哪有外來他族聚眾為非作歹,還要包庇他們的道理?確實沒有圖謀不軌的事。蒼天在上,我們不敢胡說啊!”

高廷瑤和縣令在棚民們居住的村子裏逗留了幾天,暗訪實情。他們親自進人各棚民家中察看,完全沒有發現一點造反的行跡。於是,拘捕了那個上京告狀的人,嚴加審訊。

經過審訊,那個告狀的人便自己供認他是誣告。高廷瑤和縣令把實地察訪到的實情,以及誣告者的供,一同報告巡撫,並說,此事純屬挾仇誣告,應依法嚴懲誣告者。巡撫批準,立即釋放所有被抓捕的棚民。並作出規定:山主原來所收棚民的佃錢,一一退還棚民棚民及其眷屬各自返回原籍;給人當幫工的,一概遣散回鄉。那些已經種熟的土地,其收成劃歸休寧書院,作為學生的學費和生活補貼,不讓控告人坐享其利。又張貼告示:以後山中的田土,自耕有結餘者,準許招募土著居民佃耕,不許外地人擅自人山開墾。如有違反,依法治罪!

此案結束後,高廷瑤想,安徽境內多有棚民,總計不下數十萬。現休寧一方的棚民已返回原籍,如果其它地區的棚民也同時全部遣返。那麼,一定會釀成事端。

於是,高廷瑤又去拜見巡撫,把“十二年逐步遣散棚民的計劃”向巡撫彙報請示。高廷瑤提出的“十二年遣返計劃”是從棚民人山的第一年開始計算,到第十二年,各自逐年返回鄉裏,不用退還押佃的租金。並請巡撫奏準朝廷,立為規章。此前人山的,逐年遣回,此後不棚民人。

這樣一來,棚民之患就消除了。

(36)嚴格區分世仆身份開釋世仆數萬人

寧國縣,也稱寧陽,簡稱寧,位於天目山北麓,西接黃山山脈,地處安徽省東南部,連接皖浙七個縣市。因“首出庶物,萬國鹹寧”而得名,東漢建安13年(公元208年)置縣。

寧縣有一的,他是的。縣民,柳家世世代代都是他家的奴仆(按照封建製度的規定,奴仆不應該捐得監生),就把姓柳的監生告到京城裏去。巡撫董觀橋先生命高廷瑤和安慶知府姚鳴岐主辦此案。

高廷瑤問原告:“你有被告自己賣身的文書嗎?”原告說:“沒有。”高廷瑤又問:“他家為你家當奴仆,是什麼年代的事?”原告回答說:“不知道。”

高廷瑤再問:“那麼,你憑什麼說他家是你家的奴仆呢?”

原告說:“柳家遠祖在明朝宣德年間,曾經附葬於我家祖墳山上。法規上說,‘葬主之山,佃主之田,租主之屋的人,都是世仆’。”

高廷瑤又傳柳姓來訊問,柳姓說:“我們兩家同住此地已經多年,先人們的事情,時間長了,難以說清。隻是從前與我祖父一輩同住此地的人,從來沒有聽說過我家是世仆的說法”現在,我家比較富裕了,原告多有乞求,我家沒有資助他,因此誣告我家“我不敢說先人沒有這事,我也不敢說先人有這事。”於是,雙方互相爭執。

高廷瑤與姚知府商議說:“世仆這名稱,由來已久,安徽寧池等地也比較多。但所謂的世仆,必須是自己賣身為奴,買者手裏應持有契約,而且是從未贖身的;不然,就是雖然年久沒有契約,但子孫還在,在原處服役的;再不然,就是仍然與主家奴仆互通婚姻的因為世仆名分還在,自當輩輩代代供主人使喚。如果這幾種情況都不是,隻憑曾經葬墳山、佃田地、租住房屋,就強把別人稱作世仆,以此分別貴賤,阻擾他人上進,那被告家族,子孫眾多,未必都是當時為奴者的嫡係。這些人不甘汙蔑,勢必訴訟不斷,他們之間的仇恨就會越來越深。這樣一來,弊端就會沒有盡頭了!現在,應該請巡撫上報朝廷,今後,世仆名分應當以有無身契、是否服役為準。如果有身契,沒有列人服役的,以及沒有與奴仆通婚的,雖然葬主之山,佃主之田,租主之屋,均應開釋為良民百姓。”

知府同意高廷瑤的意見,報告巡撫。巡撫上報朝廷,朝廷批示說:“可行。”就這樣,一時開釋世仆數萬人,高廷瑤和知府都極為高興。

(37)實情實據判案也難免有獲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