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一代廉吏高廷瑤(10)(1 / 2)

在多年的案件審理過程中,高廷瑤深深地體會到,辦案之難,莫過於查得實情實據。因為,沒有得到實情實據就胡亂斷案,結果造成冤假錯案,主辦官員獲罪,是理所當然的。可是,也有根據實情實據判案,反而獲罪的情況。

高廷瑤在從徽從事審判工作,辦案上千件。在判決後不服又上京控告的,四分之三的上告都不屬實,他也未遭論處。後來,有一宗案子反虛為實,他竟然遭受貶斥“當時,他心裏明白這其中的曲折,卻不能明說。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原先,穎上縣舉人李雲霄因縣裏虛設義倉(並沒有賑濟百姓),而狀告縣官,上級調查屬實,處分了縣官。於是,李雲霄便以為告狀很容易,一告就準。

接著,他又狀告朱炳楠縣令受紳士某及其弟子員某賄賂白銀多達萬兩一案。高廷瑤詢問朱縣令有無此事,朱縣令說,他與某紳士及弟子員素無往來。高廷瑤便讓他們當麵對質,李雲霄拿不出朱縣令受賄的實證,高廷瑤就以李雲霄誣告論處,李不服,上京控告。

又有銅陵縣一位農民,因他的土地已經變成了院壩,沒有耕種,卻還是照常繳納賦稅。他為這件事發愁,請求另外劃撥土地給他。按照慣例,凡是熟地變成了生地,荒地毗連生地,準許另外劃撥土地,否則不許。現訴訟人所指,其地距離荒地八十多丈,不合慣例,不許另外劃撥土地,隻能讓他免納賦稅而已。他不服裁定,也上京控訴。

有一位私塾先生,在宿鬆縣某家設館教學,他的學生董某也隨他一起到這裏。後來,董某與某姓寡婦通奸,奸情敗露,寡婦畏罪自殺。此案告到汪縣令處,訴訟狀的內容顛來倒去,沒有說清楚事情的原委。高廷瑤審問寡婦的丫頭秋菊,秋菊將她所見到的情況一一腳踏手指為證。

於是,高廷瑤便將董某依法懲處。某姓認為,證人是年幼的丫頭,她的話不能作為證詞,不服,也到總督衙門上訴。董某聽說後,也進京上訴。

以上這三個案子,先後都經過欽差大臣調查,認定原判無誤,高廷瑤才免予受論處。

(38)一樁拖延四年之久的命案

桐城縣,古舊縣名。唐至徳二年(757年)改同安縣置,治今安徽省桐城市東南。屬舒州。宋末移治今樅陽縣,後又曾移治今池州市貴池區西南李陽河,元移今桐城市。南宋屬安慶府,元屬安慶路,明、清屬安慶府。

嘉慶十四年(1809年),桐城縣農民王鬆禮與徐仲書共同耕田因分穀不均,引發鬥毆,王用盛食物的用具砸傷徐的頭額。過了十二天,徐便死亡了。此案由桐城縣具情上報到按察使司,後又報到巡撫衙門。巡撫批文處理,徐家對處理意見沒有異議。此案已經結案三年了,徐仲書的弟弟徐仲來突然以“減傷輕判”上訴。上訴狀中指出,徐仲書左太陽穴是汪廷美、汪儉萬二人幫助毆打致傷的。上級命高廷瑤檢查原案材料核實。

高廷瑤核實原案卷宗,隻是額骨損傷三分,其二人幫助毆打之詞不實,將以誣告回報。仲來不服,越級上告到總督衙門。總督於是命按察使委派官員再次對案件進行核查。重新核查的結果和原來高廷瑤核查的報告想同。仲來仍然不服,又告。

於是,挖出仲書遺骸及逮來證人,作了第三次核查的知府周有聲以“傷罪無疑”複命。總督不滿意,撤銷周知府的職務又四。四此案的以“左右太陽穴有差骨縫),指為原檢所遺漏的傷痕。

這樣,原定的主犯王鬆禮改為從犯,更以汪儉萬為首犯,總督準其平反定案。汪儉萬的兒子不服,告到京城。欽差大臣蔣繼勳先生調查後,決定依照巡撫原判意見向朝廷報告。總督隨即也向朝廷報告,但兩本奏章內容迥然不同。

某倉督由廣西奉欽差命到安徽調查審訊,仍然以汪儉萬為首犯,王鬆禮為從犯,按照總督的意思定案。當時,高廷瑤已調離廣西平樂知府,離開安徽了。有先前一同審理此案的安慶知府姚鳴庭先生等不服,上京抗訴失敗,被免官流放,司馬沈知州被革職。

寧國郡知府吳悅及李、趙二縣令等,在審判中同意原判決意見的人,均被革職。這個案子,徐仲書死前,高廷瑤曾經到縣裏驗過傷。

當時,隻是被一個人打傷,王鬆禮供詞裏也證實是由他一人打傷的,這好像沒有什麼可疑之處。如果是三個人打傷的,怎麼會有原訴人自為減除的道理?又怎麼會有拖延到十二天以後才死的道理?再說,他妻子、兒子都在,為什麼不控訴於還沒有定案之時,而一定要等三年之後,等他的弟弟徐仲來出來翻案呢?這道理不需要辯白自然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