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賈政為難:探春的婚姻、薛蟠的命(1 / 1)

(第九十九回守官箴惡奴同破例閱邸報老舅自擔驚)

探春是賈政與趙姨娘的女兒,有德有才又有貌,很可惜,賈政好像始終沒有發現她的才幹。倒是王夫人、王熙鳳對探春有所敬、有所畏、也有所防。

賈母幾乎是逢人就誇、逢事就誇,但從來沒有表揚過探春的改革,甚至從來沒有安慰過探春的辛苦;隻在第七十六回中賈母強打精神過八月十五看到夜深之後隻有探春一人相陪時,說了一句“隻是三丫頭……尚還等著”,這就是對探春的唯一一次淡淡體貼。相反,在第七十三回中,賈母還因晴雯謊稱有人跳牆入園而對探春十分生氣。(見拙文《晴雯:救了寶玉,毀了探春》)

雖然說賈府即使任用探春也未必改變大局,但賈府諸人是寧可傾塌也不願提拔探春;當權者的個人地位比賈府未來更重要。

有一位名叫周瓊的總督(其與賈府是金陵老鄉),誠懇地為兒子求婚;此人眼力真好,探春到誰家誰家必定興旺。

賈政無事,在書房中看書。簽押上呈進一封書子(書信),外麵官封,上開著“鎮守海門(浙江蕭山)等處/總製(總督)公文一角(一封),飛遞/江西糧道衙門”。賈政拆封看時,隻見上寫道:

金陵契好(友好),桑梓zǐ(代故鄉)情深。昨歲供職來都(京城),竊喜常依座右(身邊。古人座次以左為尊);仰蒙雅愛,許結朱陳(徐州豐縣的古村,見白居易詩,代指聯姻),至今佩德勿諼xuān(大德不能忘記)。今幸棨qǐ戟遙臨(大駕光臨),快慰平生之願。正申燕賀(登門拜望)……蒙(承蒙您)不棄卑寒(自謙官小家窮),希望蔦niǎo蘿之附(謙稱聯姻)。小兒已承青盼(我家兒子已承蒙你垂青厚愛),淑媛素仰芳儀(令女的美好儀態我一向仰慕)。如蒙踐諾(答複),即遣冰人(媒人)。途路雖遙,一水可通……茲修寸幅(現在敬書此短信),恭賀升祺(平安),並求金允(您的尊貴許諾)。

臨穎(麵對毛筆,此為麵對書信)不勝shēng待命之至(非常盼望你的回信)。世弟(世交小弟)周瓊頓首(表客氣)。

賈政看了,心想:“……門戶卻也相當,與探春倒也相配。但是我並未帶家眷,隻可寫字(信)與他商議。”

賈政對這門親事也算滿意,為難的是離京城太遠,沒有辦法與家裏人商量,尤其不知賈母的意見,所以心中忐忑。

更為難的是,賈政親眼看到了官方通報,要判外甥薛蟠死刑:

一日,在公館閑坐,見桌上堆著許多邸報(官方公告性新聞)。賈政一一看去,見刑部一本(一篇奏折):”……金陵籍行商薛蟠……”賈政便吃驚道:“了不得,已經提本(上報奏折)了!”隨用心看下去,是“薛蟠毆傷張三身死、串囑屍證、捏供誤殺/一案”:

據京營節度使(京城軍區司令)/谘稱:“緣薛蟠籍隸(籍貫隸屬)金陵,行過太平縣,在李家店歇宿……薛蟠令店主備酒邀請太平縣民吳良(諧音“無良”)同飲,令當槽張三……換好酒……薛蟠實係潑酒失手,擲碗誤傷張三身死,將薛蟠照‘過失殺人’……收贖。”

臣等(我等)細閱各犯證(案件雙方證人)、屍親(死者家屬)前後供詞不符,且查《鬥殺律》……無爭鬥情形、邂xiè逅hòu(偶遇)身死,方可以‘過失殺人’定擬。應令該節度/審明實情、妥擬(正確擬定)具題(申報朝廷的題本)……張三之死實由薛蟠以酒碗砸傷深重致死,自應以薛蟠擬抵(準備讓他以死抵罪),將薛蟠依《鬥殺律》擬絞監候(定為絞刑讓其在監獄等待執行)。吳良擬以杖徒(杖責並流放遠方)。

別說這位大臣了,就是我們這些普通讀者也早看到前後證詞矛盾百出,但古代中國是權大於法,硬是定薛蟠為“過失殺人”。這位大臣據實上奏:薛蟠應該是死刑。

賈政當然想救外甥,當然不把死者張三(一介屁民)放在眼裏,可是他手中沒有這麼大的權力,想救也救不了。但他聽李十兒一說,才知道了薛蟠打死人的更多細節:

李十兒道:“……奴才在京的時候,聽見薛大爺在店裏叫了好些媳婦(女人。北方方言。此為妓女),都喝醉了生事,直把個當槽兒的活活兒打死了。奴才聽見不但是托了知縣,還求璉二爺去花了好些錢、各衙門打通了才提的。不知道怎麼部裏沒有弄明白……”賈政道:“你們那(哪)裏知道?隻可惜那知縣聽了一個情(請托),把這個官都丟了……”

事情更明白了:薛蟠那次在太平縣喝酒,還特地請了一批妓女。其酒後滋事,夥同手下人打死了張三。太平縣裏不太平,都是這些官二代、官N代攪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