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5年2月22日新聞來源:德化縣人民法院林琪峰
春天,風和日麗,萬物複蘇,許多學校都會組織學生去春遊,目的在於讓學生認識自然,開拓視野,豐富知識,陶冶情操。然而,如果學生在出遊途中出了安全事故,學校不僅達不到組織外出春遊活動的目的,反而會惹上官司。不久前,德化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德化某小學經教育局審批,組織該校學生到外地“春遊”,在返回途中停車休息時,學生張某橫穿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張某受傷。事故發生後,張某到醫院治療,花費醫藥費30452.02元。該案經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張某橫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交警大隊的主持下,張某法定代理人與肇事者達成和解協議,具體內容:經各方當事人進行計算後,各方損失總和為10萬元,肇事者賠償張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繼續治療費共計3.4萬元。張某以某實驗小學在組織學生“春遊”活動中沒有盡責履行管理監護職責,致其遭受損害有明顯過錯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實際支付和需繼續治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共17052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