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2005年04月06日新晚報
雲某與張某都是在校學生,都在校內受傷,但法院在裁定學校是否有責任時,結果截然不同:雲某所在的學校要承擔20%的人身損害過錯補償責任,而張某所在的學校免責。
案件回放:雲某是香坊區一小學生,一次與同學李某、何某在操場上玩兒時,被兩個同學推倒後壓在身上,造成左腿脛骨骨折。因雲某是在校期間受的傷害,他將李某、何某與學校告上香坊區法院成高子法庭。
法院認為,雲某在校玩耍摔倒後,李某與何某同時倒在雲某身上,是造成雲某左腿脛骨骨折的直接原因,因此李某、何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各自承擔40%;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期間,無論是上課還是課間休息,學校和教師都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故學校應承擔20%的人身損害過錯補償責任。
案件回放:張某是南崗區一初中生,在校與同學踢球,搶球時不慎摔倒,造成前臂骨骨折。張某上訴南崗區法院,要求同學和學校對自己的傷害承擔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法院最後認定,張某在學校下課時間參加體育活動是正常有益的,但張某摔倒時與同學沒有身體接觸,故同學對此沒有責任,學校已經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盡到了自己的職責,所以張某的同學和學校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是學生在校傷害案件,在判定學校是否擔責時結果為何不同?記者就此采訪了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的某教授,他認為:
——雲某與兩個同學的嬉鬧行為,不屬於相關法律的免責事由;盡管造成傷害的直接原因是兩個同學的行為,但作為第一被告的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盡到了管理教育責任。這主要體現在安全教育和安全防範上,比如老師對課間或自由活動可能發生的傷害事故作警示、提示教育,對低年級的學生甚至要派老師監管,而本案沒有相應事實、校方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在判令直接加害人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的前提下,由校方承擔適當的教育管理責任是恰當的。
——張某所受的傷害,是在具有對抗性和風險性的足球運動中發生的意外,而非他人行為所致,以原告的年齡所應具備的判斷能力,他是能夠知道足球運動可能產生的風險的,既然自願參加,就屬於侵權法上的甘冒風險行為,構成法律上的被請求人可以免責的抗辯事由,也就是說,校方隻要履行了通常的管理教育職責,即可免責。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也正是把這種情況規定為學校可以免責的幾種情形之一。因此,南崗區法院沒有要求學校承擔責任的判決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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