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與人同居後被責令領回教育、女兒服毒自殺?(1 / 1)

父母狀告學校

發布時間:2005年04月12日中國法院網訊

13歲的初中一年級女生小麗因跑出校外與成年男性同宿,被班主任讓其家長領回教育,後小麗在家中服毒自殺。小麗的家長以學校和老師剝奪孩子受教育的權利,造成小麗傷心絕望而服毒自殺為由,把學校和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7萬餘元。4月11日,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鄖縣某中學初一女生小麗因違反校規校紀、經常夜不歸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牆跑出校外與社會人員同宿而受到班主任嚴肅批評,並被其父領回家教育了幾天。家長和學生共同寫了保證書後,小麗又回到學校。

2004年12月4日,上罷晚自習後,小麗又跑出校外與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到處尋找無果。次日,見小麗到校上課了,班主任便與小麗的家長聯係,讓其母親來學校把孩子領回去教育。小麗回家後,乘父母不在之機,寫了“媽媽,我是個壞女孩,我死後不要為我太傷心”的遺書,並服用了“殺蟲霜”農藥,後經搶救無效於6日下午中毒死亡。

小麗父母認為學校和老師剝奪了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權利,造成學生傷心絕望而服毒自殺,請求法院判令學校和班主任賠償死亡補償金5.1萬餘元,安葬費5346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

鄖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中學作為教育教學機構,班主任作為人民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小麗身為學生,本應潔身自好,遵守校規,卻夜宿校外,班主任出於安全和負責任的考慮,讓家長將其領回教育並無不當。學校和老師並沒有作出將小麗開除學籍的決定,校方不存在違法行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時,校方沒有過錯。小麗在自己家中服毒身亡,學校和教師無法進行監管,小麗家長也無證據證明小麗的自殺係學校和班主任剝奪其受教育權利所致,因此,小麗的死亡與學校和老師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作出上述判決。

小學校發生火災〓遇難學生家長獲賠

發布時間:2004年03月23日人民法院報

學校發生火災,8名小學生葬身火海。3月20日上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引發的民事索賠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雲南省尋甸縣羊街鎮三元莊回民完全小學,向8名遇難小學生的父母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和誤工費共計55萬餘元。

2002年6月9日晚,三元莊小學一幢二層樓土木結構老式房屋發生火災,住宿於該房屋一樓內的8名小孩被燒死。有關部門對火災立案進行偵查,但未查明火災發生的原因。2002年8月1日,羊街鎮政府、三元莊小學與8家父母簽訂了《政府對“六·九”火災受害家屬處理協議》,在已對每戶原告補助5000元費用和各級部門已經進行物品慰問的基礎上,羊街鎮政府又對每戶原告給予一次性民政救濟(生活困難補助等)人民幣各5萬元,原告方已領取了該款。

經查,三元莊小學原校長餘長所在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違反尋甸教育局和羊街教管會不準小學生上晚自習的規定,組織小學生上晚自習,在無住宿條件的情況下讓部分小學生住校,又未采取能夠保障學生安全的相關措施,疏於管理,致使火災發生後造成嚴重後果,餘長所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兩年。

法院認為,8名孩子在火災中被燒死,雖然各級黨委、政府采取相應措施,對8家人給予了關懷和民政救濟,司法機關追究了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學校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在完成教學及相關任務的同時,負有預防和保護學生生命健康不受侵害,並且在危險發生時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學生的義務。本案中,直接導致8名孩子死亡的原因是火災,雖然目前引發火災的原因尚未確定,但8名孩子的死亡與三元莊小學在學生住宿管理方麵存在過錯有一定的關係。這種過錯表現在:一是違反尋甸教育局和羊街教管會的規定,組織小學生上晚自習;二是在無住宿條件的情況下讓部分小學生住校,亦未采取足以保障學生安全的相關措施;三是火災發生時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救助。因此,三元莊小學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8名死亡學生的父母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另外,法院認為,被告羊街教管會和尋甸教育局雖然在三元莊小學的行政管理當中做了一些工作,但沒有對三元莊小學在學生安全管理工作當中的過錯予以監督糾正,負有行政管理責任,但不屬於民事責任範疇。原告要求羊街教管會和尋甸教育局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