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報2009.09.09
華東政法大學學生莊天豪因為在一次體育考試中找人代考,受到學校方麵的處分。然而,他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的這次錯誤卻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失。畢業典禮那天,他隻拿到了畢業證書,而沒能像其他同學那樣拿到學士學位證書,也因為這樣的結果,使得他與上海市公務員的職位擦肩而過。
莊天豪認為,學校方麵不授予其學士學位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於是他一紙訴狀將母校告上長寧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不授予其學士學位的行為違法,判決學校賠償因不授予學位而造成的2.5萬元經濟損失。
莊天豪是華東政法大學2004級本科生,畢業前,他順利地考上了本市的公務員。
2008年6月畢業時,莊天豪和同學們一樣興致勃勃地趕回學校參加畢業典禮,然後準備迎接新的生活。可是,令莊天豪怎麼也沒想到的是,自己竟然隻拿到了一張畢業證書,而沒能和班級裏的其他同學一樣拿到學士學位證書。
據莊天豪回憶,他隨後馬上找到學校相關負責人,谘詢不給予其學位證書的原因,該負責人口頭告知是因為其曾經受過學校的處分,但是沒有明確的書麵答複。莊天豪進一步向學校方麵反映,自己不曾受過處分,也從未收到學校相關的處分決定書,要求學校方麵給予學士學位,但是學校方麵沒有答複。
隨後,莊天豪向市教委相關部門投訴他的遭遇,學校方麵於今年2月25日作出書麵答複稱,由於莊天豪在2008年3月24日受到學校記過處分,因此學校作出不授予其學士學位的決定。“我並沒有收到過學校相關的處分決定書,我考上上海市公務員後學校方麵也向用人單位出具了無違法違紀的證明材料。而且我已經完成了教育計劃的各項要求,成績優良,完成學位論文,具備了授予學士學位的學術條件,學校方麵應該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莊天豪一紙訴狀將自己的母校告上了長寧區法院。
在起訴書中,莊天豪表示,由於學校方麵不授予其學士學位,導致其無法被正式錄取為上海市公務員,直接工資損失2.5萬元,所以請求法院判令華東政法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的行為違法,判決學校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華東政法大學則辯稱,莊天豪在2007年11月14日的一次體育考試過程中,找人代考,被監考老師當場發現,同時被抓的還有其他7名學生,都被以考試作弊論處。2008年3月25日,學校根據《華東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給予了莊天豪等8人記過處分。由於當時莊天豪不在學校,學校方麵曾經電話通知其領取處分書,但莊沒有到學校領取。
2008年6月6日,學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包括莊天豪在內的8名學生不予授予學士學位。為此,莊天豪於2008年8月18日向學校方麵申請撤銷處分,給予學士學位,2008年12月31日,該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進行複議,但決定仍不授予莊天豪學士學位。學校方麵還提供了相關的處理記錄及監考教師的情況說明等材料。
學校方麵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以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對莊天豪的學士學位不予授予的行為不存在違法,請求法院駁回莊天豪要求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
莊天豪認為,學校作出記過處分決定的程序是違法的,並從多方麵提出理由。
首先,根據《華東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的規定,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記過處分,應由學生處進行審核後報分管校長批準。但在對他進行記過處分的過程中,學校作出的記過處分決定文件卻是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這個程序明顯不符合規定。“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在學生處收到違紀材料一個月內作出。但學校方麵是在2007年11月就收到了違紀材料,卻一直到2008年3月才作出處分決定,時間已遠超一個月。”
“其次,根據一般的議事規則,應事先提出意見再進行討論通過。體育學院作出處分意見的時間為2008年1月15日,應該在這之後進行討論通過,但處分決定書中卻提到,2008年1月6日學校就進行了討論通過,這違背了議事規則。另外,2008年1月6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召開校長會議,實在不符合常理。”
莊天豪還提到,學校對他作出處分之前,並沒有根據2005年9月1日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告知程序,聽證筆錄上沒有他的簽名,證明學校沒有聽取他的申辯,且處分決定上出現的並不是他的學號,所以,學校的處分決定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同時,他還懷疑學校的處分決定是編造的。
“另外,學校作出不予授予學士學位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莊天豪表示,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解釋的複函並不屬於行政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並且複函擴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對授予學士學位資格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都沒有提到授予學士學位以思想道德等條件為要件,但是,學校製定的《實施細則》中卻增設了思想道德等授予學位的條件,這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