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違紀學生未獲學位告母校索賠(2 / 2)

“在學位申請表中,教務處一欄及學位評定意見處一欄都是空白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記錄中也無法看出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如何審查作出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的。”莊天豪向法庭提供了就業協議等材料證明,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的行為,導致考上公務員的他無法去單位報到,造成了經濟損失。

對於莊天豪的說法,學校方麵一一作出回應。“莊天豪對於學校在休息日召開會議的質疑,主要是其不了解學校的工作程序,休息日上班,這是常有的事。在處分文件中,最終的簽字按規定就是分管校長簽字。”學校方麵認為,記過處分在2008年3月25日作出與規定相一致。莊天豪提出處分決定應該在一個月內作出,“一個月的期限不是法定期限”。

學校方麵介紹,2008年1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就對是否對莊天豪等8人記過進行了討論,並通過了決定,但在決定簽發前,有個別部門向學校表達了不同的想法,因此就有了2008年1月15日體育學院出具的該院的處分意見,“這些都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學校在作出處分之後,就用電話通知了莊天豪,讓他來領取處分決定書,同時,還電話告知,可在五日內向學校申訴。莊天豪一直沒來,但在莊天豪的撤銷處分申請書中提到他接到過電話,得知受到處分,由此,能夠證明莊天豪知道了處分決定,學校按照相關的規定盡到了告知義務。

對於莊天豪提出的處分決定書中有關學號問題,學校方麵承認,“學號記載的確有錯,但其身份是正確無誤的。學校的聽證會並非處分的必經程序,沒要求簽字”。另外,學校方認為,本案審查的是學校不授予莊天豪學士學位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學校對莊天豪做出的記過處分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是不具備可訴性的,學校方麵表示,學位申請表上的教務處和學校的意見的空白在附件中都有詳細說明。學位委員會評議後,作出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會議記錄中記載了理由,並讓參加會議的人員審議。

學校方麵認為,國務院作出的複函是合法有效的,而學校根據該複函製定的《實施細則》中雖增設了思想道德等授予學位的條件,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莊天豪提供的就業協議與本案無關,無法證明莊天豪沒有被錄取是沒取得學士學位所導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4日莊天豪在體育考試中找人代考,違反校規校紀,2008年3月25日,該校依據其製定的《華東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給予莊天豪記過處分。由於原告不在學校,學校方麵電話通知其領取處分決定書,其未領取。隨後,學校方麵給予莊天豪補考機會,其畢業時拿到了畢業證書。

法院認為,莊天豪承認作弊,但對學校作出記過處分的程序提出異議,該異議不具可訴性。“該校是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具有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職權。從校方提供的若幹證據中,可證明該校已組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頒發給莊天豪學士學位進行了審查,因為學位評定委員會未通過授予莊天豪學士學位,故校方決定不授予莊天豪學士學位。由此,該校對於莊天豪的學士學位條件的審核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

關於授予學士學位的法律適用,法院認為,《學位條例》和《實施辦法》都有相關條款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此,在客觀上必然存在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情形。《實施辦法》中規定,校方可根據該辦法製定具體工作細則,據此,該校在其製定的《實施細則》中規定,學習期間受過記過處分,至畢業時尚未撤銷的不授予學士學位,不違反《學位條例》關於授予學士學位的原則性規定。

該校的學位委員會針對莊天豪受處分的情況,結合授予學士學位的相關規定認為莊天豪不具備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作出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沒有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範圍應當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的實際損害。行政賠償以違法為前提,本案中莊天豪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該校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所以該校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莊天豪的訴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