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油城大慶的大學生考試作弊(1 / 3)

作者:章欣王愛來源:中國法院網更新時間:2010-2-7

曾轟動油城大慶的大學生考試作弊,被校方開除學籍案,日前在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塵埃落地,法院判決依法維持校方的處分決定。原、被告接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均不上訴。

2007年5月27日,某大學四年級學生李某,在考試過程中,攜帶一些與考試相關的資料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認為其攜帶資料是考試作弊行為,將他帶到考務辦公室,當即對他作出處理。事後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監考教師,要求拿回試卷,撤銷作弊處罰。在遭到拒絕後,李某動手打了監考教師。

大慶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於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李某拘留三日。黑龍江某大學於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發[2007]270號處分決定,決定給予李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李某不服處分決定提出申訴,校方於7月10日召開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15人參加投票表決,13人認為處分決定正確,作出維持決定。李某又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省教育廳於2007年9月17日維持了處分決定。李某不服,向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爭議是行政訴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規定學校有權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在不與法律法規抵觸的情況下,可以製定本校的管理規定。本案中,李某攜帶與考試相關的資料,違反考場紀律,監考教師發現後作出處理,李某與監考教師發生爭執,並毆打了監考教師,公安機關作出拘留三日的決定。顯然李某毆打監考教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且毆打教師的行為性質惡劣。《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規定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被告黑龍江某大學製定的《大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一致。李某毆打教師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規定,並受到了處罰,性質惡劣。被告黑龍江某大學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維持黑龍江某大學2007年6月14日作出的校教發[2007]270號《關於對李某同學的處分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某負擔。

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

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

原告:齊玉苓(曾用名齊玉玲),女,28歲,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人,住山東省鄒城市城關鎮。

被告:陳曉琪(曾用名陳恒燕),女,28歲,中國銀行山東滕州支行職員,住山東滕州市龍山路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陳克政,男,47歲,係被告陳曉琪之父,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政府工作人員,住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圈裏村。

被告: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南岱莊路。

法定代表人:孔憲忠,該校校長。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住所地: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該校校長。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住所地:山東省滕州市杏壇路165號。

法定代表人:孫卓炳,該教委主任。

原告齊玉苓因與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以下簡稱濟寧商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以下簡稱滕州八中)、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滕州教委)發生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糾紛,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齊玉苓訴稱:原告經統考(統一招生考試)後,按照原告填報的誌願,被告濟寧商校錄取原告為九○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由特定單位委托學校培訓的學生)。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其中包括:1.陳曉琪冒領的工資5萬元;2.陳曉琪單位給予的住房福利9萬元;3.原告複讀一年的費用1000元;4.原告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的城市增容費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學習交納的學費5000元;6.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應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調查費1000元),賠償精神損失40萬元。

被告陳曉琪辯稱:本人使用原告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一事屬實。齊玉苓當年的考試成績雖然過了委培分數線,但她表示過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沒有聯係過委培單位,也沒有交納委培費用,不具備上委培的其他條件。本人頂替齊玉苓上學,不侵犯其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權利,齊玉苓據此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其訴訟請求已明顯超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被告濟寧商校辯稱:本校收到以齊玉苓名義寄來的委培單位證明後,及時對考試成績超過委培分數線的齊玉苓發出了錄取通知書,因此沒有侵犯原告齊玉苓的合法權益。

被告滕州八中辯稱:在齊玉苓與陳曉琪的糾紛中,本校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不應被列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教委辯稱:在九○屆中專招生考試中,從報名、考試、錄取到發放錄取通知書的各個環節,本被告都嚴格執行了招生政策,在此糾紛中無任何過錯,不應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齊玉苓與被告陳曉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九○屆應屆初中畢業生,當時同在滕州八中駐地滕州市鮑溝鎮圈裏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顯差異。齊玉苓在九○屆統考中取得成績441分,雖未達到當年統一招生的錄取分數線,但超過了委培生的錄取分數線。當年錄取工作結束後,被告濟寧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苓為該校九○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該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

被告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中,因成績不合格,失去了繼續參加統考的資格。為能繼續升學,陳曉琪從被告滕州八中將原告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領走。陳曉琪之父、被告陳克政為此聯係了滕州市鮑溝鎮政府作陳曉琪的委培單位。陳曉琪持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到被告濟寧商校報到時,沒有攜帶準考證;報到後,以齊玉苓的名義在濟寧商校就讀。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的學生檔案,仍然是齊玉苓初中階段及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資料,其中包括貼有齊玉苓照片的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以及齊玉苓參加統考的試卷等相關材料。陳曉琪讀書期間,陳克政將原為陳曉琪聯係的委培單位變更為中國銀行滕州支行。1993年,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自帶檔案到委培單位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參加工作。

被告陳克政為使被告陳曉琪冒名讀書一事不被識破,曾於1991年中專招生考試體檢時,辦理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蓋有“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的體格檢查表,還填製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加蓋“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的學期評語表。1993年,陳克政利用陳曉琪畢業自帶檔案的機會,將原齊玉苓檔案中的材料抽出,換上自己辦理的上述兩表。目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檔案中,陳曉琪使用的姓名仍為“齊玉苓”,“陳曉琪”一名隻在其戶籍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