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24.cn2007-1-18
原告:劉騰輝,法定代理人劉煥義
被告;城關小學
原告劉騰輝係被告城關小學三年級學生,平時在校就餐、住校就讀。為解決學生就餐時的喝水問題,被告城關小學規定,各班級學生輪流值日,以兩人為單位用鐵桶為所在班級抬開水。2004年8月22日中午,原告劉騰輝與另外一名同學在抬水回來的途中,不慎被絆倒,劉騰輝前胸及右上臂皮膚被燙傷,經法醫鑒定,劉騰輝的傷情構成第十級傷殘。劉騰輝受傷後,因被告城關小學在本學期開學時利用學生繳納的保險費為在校學生投保了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險,故劉騰輝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了5000元的保險賠償金。
2004年10月,原告劉騰輝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城關小學賠償醫療費、殘疾者生活保障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00元。審理中,被告城關小學辯稱,首先,學校為在校就餐學生無償提供開水屬公益行為,原告劉騰輝抬開水是用於其個人與其他同學飲用,並非是為學校服務,故學校對劉騰輝的燙傷沒有過錯;另外,劉騰輝自保險公司獲得的保險賠償金應相應扣減其訴訟請求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