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教育部回應“孟母堂”事件:全日製私塾違法(3 / 3)

不能私自扣押學生信件

《中國教育報》2004年10月13日第3版本報記者孫軍

近日,記者到學校采訪時,在為學校窗明地潔、學生嶄新的精神麵貌感到高興之時,也聽到學生不時向記者反映一些與當前大力宣傳“以人為本”相違背的不和諧的聲音。特別是很多高中學生反映教師經常扣押學生的信件,還禁止學生與筆友通信。記者就此事進行了調查。

某中學高一的幾名學生向記者反映,最近,教師扣押學生的信件長達半個月之久。前幾天,學校又要求學生告訴自己的筆友以後不準往學校寫信。教師“自圓其說”認為學生寫信會耽誤學習,但學生覺得通過與筆友或同學的書信交流不但可以提高寫作水平,還能更多了解社會,相互溝通心靈,提高自己認識社會、認識自我的能力。

就學生反映的問題記者谘詢了某中學教務處有關負責人,負責人承認對學生通信學校管理確實比較嚴格,但否認有扣押學生信件的事情,認為可能是個別教師向學生解釋不清而造成的誤解。記者了解到,目前很多學校,特別是普通高中不允許學生自己取信,學生的來信由負責收發信件的傳達室值班教師交給各班班主任,由班主任再轉交給學生。學校認為這樣一來班主任教師可以掌握各個學生的收信情況,便於對學生的管理,因為學生自製能力比較差,跟筆友或同學之間通信太頻繁會影響學習。

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護。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權以郵件、電話、電報等方式向他人表達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觀點,這是公民與他人進行社會聯係和交往的一項民主和人身自由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能對他人的通信自由進行非法的限製、阻礙、幹涉。國家頒布的《郵政法實施細則》中的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收發人員對於各種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送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毀郵票。”學校和教師要為學生做守法的模範,千萬不要私自扣押學生的書信,不要侵犯學生的通信自由,以創設一個良好的文明校風和育人環境。

某某訴國內某著名學府行政合同糾紛案

×××××人民法院起訴。該院於××××年××月××日立案受理。

××××年××月××日,×××××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法庭查明,原告畢業於溫州LW海中學,在校期間一直擔任團支部書記,曾被評為溫州市優秀學生幹部、浙江省三好學生,2003年高考文科成績為579分,高出省重點分數線38分。她填報的第一誌願是國內某著名學府。2003年7月14日,浙江省招辦公布第一批重點本科院校、第一誌願投檔線,該生的高考成績比該招生學校的投檔線高出37分,居浙江省投報該校考生的前列。但被告在2003年7月16日,以她身材太矮為由將她的檔案退回並聲稱其畢業生一般都當公務員,所以有身高要求,有招生自主權,在同等條件下,他們優先選擇高個學生。但原告及其父母在填報誌願前認真查閱過該校的招生政策,其《招生章程》除對提前批專業隊考生有身高要求外,其餘各專業均無身高要求,並注明預備黨員、學生幹部、省三好學生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上述事實有相關的證據材料為證。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行政合同的違約,應撤銷先前作出的行政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一審/二審(終審)判決,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