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獲獎作家
NadineGordimer(1923-?)
基本姿態
我從九歲或十歲起開始寫作。那時不過是天真爛漫的舉動—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可我現在已相信,唯有不負責任才是真正的純潔。隻要看看幼兒在一起玩耍時的情形就明白了:擺布他人、強求恭順、衛護權勢的欲望,暴露出人與生俱來的“罪孽”,責任的重負便是對它的懲罰。我獨來獨往。說不清怎麼回事,我的詩歌、我的故事就從我心底裏流瀉出來,它們不針對任何人,也沒有任何讀者。
責任就靜守在創作的伊甸園外。用文字進行創造的衝動本是極為幽寂的、深沉酣美的秘密,我卻不曾夢到它竟也會成為一份職業,於是世界也罷,那終生相隨的良知也罷,動輒便可責令我和我的同類做出交代。創作行為並不純潔。曆史塞入證詞,思想強求表現,社會恣意勒索,作家失去了伊甸園,為了有人讀而去寫,並逐步認識到自己須隨叫隨到,做出解釋。作家被拿住了,必須負責。“拿住”這個動詞準確得邪乎。作品寫出來了,責任便落到作家頭上,須對其後果做出這樣那樣的解釋;非但如此,作家甚至還未動筆就已被各式各樣的道德觀念“拿住了”:藝術、語言、思想、國家、政治、宗教,均對他提出要求。他懂得了,哪怕在頭腦中孕育階段的創造活動也不純潔,它在娘胎裏就對先於認知與意誌的存在負起了責任:作家的創作活動對於他一落生就代表的那種基因、環境、社會及經濟,負有先天的責任。
羅蘭·巴特寫道,語言是“某個時期一切作家所共有的法則與習慣之集合”。
他還寫道,一個作家的“事業”,即他的作品,是其“作為社會存在的基本姿態”。
我在這兩種提法之間找到了話題。兩種表述相互矛盾又相互聯係,由此生出了有關作家責任的問題。語言將思想轉換成為書麵文字,但凡語言文字,不論何類,此功用相通;如是,語言便不隻是為我們時代一切作家所共有的“一種”集合體,而且還是“唯一”共有的集合體了。在寫作行業中,與其他同行夥伴們分享語言這個共同體的作家造就出自己的事業,而這個事業隨即成了他“作為社會存在的基本姿態”。創作使用的是公有的語言,造就的基本姿態卻是個體的。有了自己的基本姿態,作家便告別了語言集合體,卻又帶著它走進了社會這個大團體,加入了並非由作家所組成的世界。至於何謂作家“作為社會存在的基本姿態”,社會不同,觀念亦相去甚遠,作家與他的同行夥伴旋即拉開距離,互相隔絕了。
若把對作家的期望加以比較,那他們之間就少有或甚至毫無共同之處了。對於索爾·貝婁、庫特·馮尼格特、蘇珊·桑塔格、托妮·莫裏森或約翰·伯傑等人來說,作家作為社會存在的身份並不會產生一種責任,驅使他們去寫某個題目並因此而遭查禁、強製沉默、流放或身陷囹圄。然而,在蘇聯、南非、伊朗、越南、某些拉美的以及其他國家中,作家的社會責任感向他們索取的就是這樣的代價。這是雙重的索求:被壓迫者要他們當代言人,而國家則要他們為擔當這種代言人而承受責罰。反過來說,假如專寫怪異哥特式家庭故事的莫利·基恩一類作家生活在蘇聯和南非等地的話,那麼從這些國家對“社會存在的基本姿態”所理解的這層意義上說,簡直不可想象人們會把他們當回事兒。這不像在英美等國,如目光敏銳的批評家和讀者所看到的那樣,莫利·基恩之流的書正大大走俏。
然而,遠離東西方的黑暗國度、毋庸擔心橫遭半夜逮捕和單獨監禁的批評家和讀者們,卻也要對來自那些地區的作家指手劃腳。
他們認為,這些作家作為社會存在的基本姿態,就是冒險,冒那份他們不知自己會不會願意擔當的風險。
於是,一些高枕無憂者的身上就發生了一種奇特的、令人不快的扭曲,來自矛盾衝突劇烈的國家的任何作家都能為我作證。在國外接受采訪,你常常會發現對方很失望:你怎麼跑這兒來了,而沒有在自己的國家蹲監獄。既然你沒有—為什麼沒有?啊哈……這是不是意味著你並沒有寫出你該寫的書?你們想想,對約翰·厄普代克會進行如此自以為是的質問嗎?去指責厄普代克竟然不以美國的越南戰爭創傷為其作品的主題,這樣的事你們想得出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