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一章的看法是:後句的“罔”和前句的“人”相對而言,從後文看又明顯也是指一類人,於是從“罔”有“欺騙”的義項,和與“枉”字同音故而可能通假看,認定是指謂不正直的人,明顯很有道理,因為不但“枉”字本有“不正直、不正派”的意思,孔子自己還有過“舉直錯諸枉”、“舉枉錯諸直”的說法,直接用“枉”字稱呼不正直的人。“免”字在先秦著作中不帶賓語時,是泛指“免禍”,再聯係到孔子的名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其中的“免”字是特指“免受刑罰”,就可以知道,“幸而免”乃是“因僥幸而得以免受刑罰”的意思。所以後句是說:“不正直的人,如果一生都未受到刑律的製裁,不過是僥幸罷了。”可見其中的“生”字不是“生存”、“生活”義,而是指人的“一生”、“終身”。再返回來看前句,就會知道“直”字後蒙後句省去了“而免”二字,是說:“正直的人因為正直,所以絕不會受到刑律的懲罰。”因為前後兩句是並列著和對應地說的,故後句可以承前句而使“罔”字有了確定的含義,前句可以蒙後句省去“對應詞語”而使文章更加精練。這在古文是常規、通例。隻有這樣訓釋,這一章才能顯得文從字順而又意思正確、邏輯嚴密。
按我如上的理解,這一章首先是講道德問題,即關於正直這個德目的問題,但把這章所意味的“直人”理解為有道德的人,把“罔人”看作是指謂一切不道德的人,似乎也可以,甚或這正是孔子的本意。但這一章同時也是講刑律的問題,它說明孔子對於當時的刑律不是抱批判的態度,而是認為它完全是保護正直的即有道德的人,懲治不正直的即沒有道德的人的。這可能是因為他把刑律看作“禮”的必要部分,而他對周禮是堅決維護的,因而把禮的一般功能也歸給刑律了。他說過,“不學禮,無以立”、“立於禮”,純從這方麵去講人的“立”和刑律的關係,是很容易達到本章所說的意思的。抽象地說,這意思很不錯,道出了人類道德和理想法律之間應有的關係,具體到當時的法律實際起的作用,則必須說孔子完全是站在統治者的立場上說話,不僅在要求被統治者乖乖地服從統治者的法律,還從道德上給被迫違法者一律扣上“不正直”的帽子。因此,從這方麵說,孔子在這裏是並不公正、很不正直的,不過這是他的時代給他造成的局限性。但李澤厚在譯注完此章後發表感想說:“人生也短促,如何過此一生,值得思考。”感想是純私人的,談不上正確與否,更不能求統一,但李先生把他的這個感想說成是他讀《論語》這一章引起的,我則要說這是基於他對這一章的誤解,就是說,如果他解讀對了,生發的感想大概不會是這樣的——順便說一句:現在多有“論語心得”之類的書,無論那“心得”本身怎樣,他對讀者有怎樣的影響,即讀者讀了又會產生怎樣的心得,是一個問題,它是否確實由孔子的思想引發的,或者反過來說,能否讓人據以存想到孔子的原話原意,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後一個問題也不能、不必要求統一,社會可以並且應該不予幹預嗎?讀者對此主張抱何種態度?
子貢曰:“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何如?可謂仁乎?”子曰:“何事於仁,必也聖乎?堯舜其猶病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
這一章的前一部分,即“夫仁者”之前的話,意思明白,誤解在對於後一部分的領會。楊伯峻給出的末句的譯文是:“能夠就眼下的事實選擇例子一步步去做,可以說是實踐仁道的方法了。”李澤厚的差不多,隻是精練些:“從近處做起,可以說是實行仁的方法。”李零作的翻譯性解說是:“能拿身邊的事打比方,也就知道仁是怎麼一回事了。”我認為這通統都是誤解,原因是譯注者沒有把握到這全章的主旨。
我的思路是:孔子先直接針對子貢的問題,說“博施於民而能濟眾”的人,不僅是仁者,簡直是聖人,即是比“仁者”還要高一級的君子(“何事於仁,必也聖乎?”是說:豈能僅用“仁”來稱呼,如果一定要給一個稱呼的話,就該稱他為“聖”);一般仁者要高得多的君子,還用“堯舜都未必完全達到了”來強調這個差距,現他是要借答子貢此問的機會,說明“仁”的標準並不高。因此接下一句特意用“夫仁者”引出,並非要一般地說明仁是什麼,而是為了強調,對於仁的基本要求其實是很低的,不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而已,並無事功方麵的內容,以此交代上一句說“聖”高於“仁”的原因;最後又承接這個意思,指出達到仁的基本要求並不難(暗示達到聖就難了),隻須做到“近取譬”就可以了。所以此章主旨乃是從聖與仁的區別講為仁之不難——“能近取譬”的“能”雖然是“能夠做到”義,但不著眼於能力,而是講的態度,故應翻譯為“隻要能夠”。
由此可知,這裏所謂的“仁之方”,就是指的達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這個“要求”的方法、途徑,非指別的什麼方法。再想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換言之就是“己之所欲,亦施於人”,這是完全“由己”的事,是隻要自己願意就可以辦到的,用不著再借助什麼方法來“達到”,就更可知這“仁之方”隻不過是主體自身中發生的一個促使他轉向這個“願意”的變化,於是可以肯定,“近取譬”也並非指示去做別的事情,這三個字前理應還有“如此”二字的,略去了。換言之,“近取譬”不過是對“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的一個抽象、概括,即是這兩句話的一個複指詞語——將自己比之於他人,和將他人比之於自己,都是一種“譬”(譬,比也),自己是離自己“最近的”存在物,這不是“近取譬”嗎?因此,結尾句應翻譯為:隻要能夠這樣將心比心地對待他人,就可以說達到仁了——可以認為“仁之方”的“方”主要不是指方法,而是指品類、等級,故李零將末句解釋為“也就知道仁是怎麼回事了”,是不失準確性的,對“方”作這種理解,末句就該翻譯為:“這樣將心比心地待人就可以說是仁了。”
講到這一章,不能不聯係到下麵這一章:
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孔子在回答了恕是“可以終身行之者”之後,又立刻給恕下個定義,交代它究竟是什麼,而且也像是指明達到恕的方法、途徑。這和本章講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就是仁(或是仁的基本要求)之後,接著就指出這樣地“近取譬”就是“仁之方”,在思路上是完全相同的。這可說是我以上講解不誤的旁證。從這兩章看,恕和仁,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在內容上是相通的,都是“將心比心”,不過前者是從反麵、消極的方麵說,要求作為道德主體的人對別人不做什麼,後者是從正麵、積極的方麵說,教誨對他人應做什麼。所以一般也把恕看作“仁之方”,是有道理的。既然如此,我對本章的上述理解就一定不違孔子原意,因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同樣是“近取譬”。
李澤厚譯注完這一章後,說:“《論語》此處提出比仁更大更高的聖的範疇,這恰好說明,‘仁’主要是一種心理情感和精神境界,‘聖’則因包括外在功業的整個客觀成就,所以‘大’於仁。由此亦可見孔子頗重‘博施於民’的功業成就,並非專講一己之成德,與受佛學影響的宋明理學不同。”除了頭一句不準確外(孔子的“仁”是多義的,隻有一個義項“是一種心理情感和精神境界”,隻不過這一章的“仁”恰是在這個義項上使用),是說得非常深刻的,說明他已把握到本章主旨是講聖與仁的區別,實是說明“為仁由己”,“為聖”則因還有功業成就的“指標”,是不可能全“由己”的。可惜他未能根據這個主旨去領會末一句,以致做出了“詞不達意”的翻譯。
再聯係到7-30章:“子曰:‘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可知“我欲仁,斯仁至矣”(即“仁不遠人”)的原因,或者說孔子這樣肯定的理由,就在於“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這說明“能近取譬”的“譬”是“將心比心”,因而“近”非指“眼下的事實”,也不是指“近處”,而就是指“自己”。
原來,孔子的“仁之方”用三個字說就是“近取譬”,說白了,就是“將心比心”,說得“文”一點又清楚明白一點,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再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子曰:“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複也。”
這一章無疑是講教學方法,表明孔子主張啟發式,反對隻要求學生死記硬背的“注入式”。但逐字逐句去領會的話,則會發現,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試看楊伯峻和李澤厚的譯文差別有多大:
教導學生,不到他想求明白而不得的時候,不去開導他;不到他想說出來卻說不出來的時候,不去啟發他。教給他東方,他卻不能由此推知西、南、北方,便不再教他了。(楊伯峻譯文)
不刺激便不能啟發,不疑慮便不能發現。指出桌子一個角,不知道還有另外三個角,我也就不再說了。(李澤厚譯文)
對原文前兩句的內部結構,楊、李二先生都認為是因果關係,中間可插個“則”字,但領會的角度頗不一樣:楊先生看作是講“教學方法”:“不憤”、“不悱”是講學生所處的狀態,“不啟”、“不發”是講老師針對這狀態應取的“對待方式”;李先生以為是一般地陳述關於人的創造性思維活動的一個規律,憤、啟、悱、發四個動詞的主體是同一個人。如果原文到此為止,則兩種理解都可以成立,並且意思都很好。因此,究竟哪是孔子的原意,要聯係末一句才能判定。
兩位先生對末句的理解卻是一致的,都認為孔子是說:如果教育對象不能舉一反三,就不要再教了。我認為,這就都理解錯了。①這不符合孔子的“有教無類”的根本教育思想——按我的領會,“有教無類”實是說“人皆可教”。關於這一點,後文將作討論,這裏不詳論了。②舉一反三,這是很聰明的人才能達到的,至今還主要是用在誇獎、讚歎某人才智過人的場合,怎麼能要求每個學生都有這個水平呢?孔子決不會這樣不講理,要是這樣的話,他能招到幾個學生?又怎能說“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嚐無誨焉”?③這一章明顯不是講招收怎樣的學生,按楊先生對前兩句的翻譯和李先生在“記”中寫的意思,主旨乃在教誨為人師者應如何教育學生,既如此,這末一句也該是針對教育者提的要求,不會是講受教育者必須具備怎樣的條件,從而決不會是教誨說,遇到教育對象不能舉一反三的情況,教育者就可以或應該以“他的接受能力太差”為理由而拒絕繼續施教,正好相反,理應是指出:這時教育者就必須考慮、檢討自己的教育方法是否妥當,不可仍然照老樣子教下去。
基於以上思考,我認為:對此章前兩句,楊先生譯文體現的理解是正確的,李先生的翻譯不合此章的主旨;末一句“則不複也”,不是說“就不再教了”,而是說:“那就不要再用原來的教法了”,即必須改用新教法。所以,楊、李二先生對這一章末句的上述理解,是對孔子教育思想的一個嚴重歪曲,必須糾正過來——這個曲解可說由來已久,而且影響深遠,東漢人鄭玄就認為此章是孔子“與人言”的方式,說:“孔子與人言,必待其人心憤憤,口悱悱,乃後啟發為說之;如此,則識思之深也。說則舉一隅而語之,其人不思其類,則不複重教之。”(何昱《論語集解》引鄭玄注)今人李零則說:“‘舉一隅而不以三隅反’,是形容死腦筋,不開竅,一張桌子四個角,看了一個角,不知其他三個角是什麼樣。”“‘則不複也’,是說既然如此,也就沒有必要再講第二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