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禮是社會的“致和劑”
這個標題的意思最明顯地體現在16-13章中的一個表述:“不學禮,無以立”,以及下麵這講對個人施教從而也是講個人成長過程的一章:
子曰:“興於詩,立於禮,成於樂。”
對“立於禮”,李澤厚解釋得極好:“‘禮’使人獲得行為規範,具體培育人性,樹立人格,取得作為氏族群體成員的資格。”可見孔子是把學禮,從而知禮、以禮待人行事,看作個人進入社會的必要條件。如果這個“立”是針對社會所有個人而言,“禮”的外延就擴大到了包括最下層的人們也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在當時的人看來,下層勞動人民是不配講“禮”的,所以孔子說“立於禮”時,勞動群眾可能不在他的視野之內。但他既然沒有明確做這個限製,況且這裏談論的是個人進入社會的條件,不是講社會應該怎樣對待個人,涉及不到個人間的差別問題,故而認為他完全忽略了這個差別,隻是著眼於自然人如何轉化為社會人,也是可以的。確認這一點,“立於禮”就雖然直接是講禮對個人的作用,同時也蘊涵著它對社會的意義了,因為隻要提問“為什麼禮對個人有這種作用”,回答就將歸結為:把分散的個人、自然人組織成為社會,就是靠的禮;換言之,禮是使自然人——個體人社會化、“群化”,也即將人類從作為自然存在物的一個動物類提升為社會或者說社會存在物的根據。孔子對此沒有明確的表述,也未必有明確的認識,但從他幾次提到“立於禮”看,他不會沒有想過這個問題,至少是雖不清晰但已經感悟到了這個道理,所以才有如此明顯而直接地通向這個認識的言論。
談論禮的社會作用時,一般都不會是探討禮對於社會形成的作用,多是講有了禮,人們又都依禮行事了,就會造成怎樣的人際關係,出現怎樣的社會局麵,等等。關於這後一點,孔子則有很明確的論述,那就是我前麵辯正過的以“禮之用,和為貴”開頭的1-12章,那一章是說,人們都依禮行事,就會避免衝突,達到“雙贏”、“多贏”,造成所有當事人都和諧相處的結果,這是禮的最重要的作用。十分明顯,如果將“所有當事人”擴展為“全社會的人”,那一章就也是講社會是怎樣形成的,頭一句等於說“禮的作用是將分散的、彼此對立的個人組織為相互合作的、和諧的社會”了。由此可知,在孔子那裏,至少是潛在地有個“禮是將自然人變為社會人的轉換劑,也即將分散的個人組織成社會的粘合劑”的思想。就是由於有這個思想,再加“遵循禮的規定也就是有道德”這樣一個道德觀,中國人才自然地把人的本質看作是有道德。這個中國人的“人論傳統”,可說是由孔子奠基的。
“立於禮”與“禮之用,和為貴”這兩個表述,最清楚地顯示了,在孔子看來,禮是“致和劑”:對個人而言,複禮是求得他人認同,與別人、社會和諧相處的唯一途徑;對社會而言,發揮禮的作用,是將人們組織起來成為社會並保持社會穩定、有序地發展的根本條件。
2.禮的根據在於“讓”
禮為什麼會有解決人際矛盾、促成社會和諧的作用呢?這一定是因為禮自身具有一種“性質”或者說“機製”,它在人(踐禮者)同他人發生聯係時,就表現為促成人際和諧的“功能”。否則,不好把“和”歸結為禮造成的結果。這個性質才是禮的內在本質。這自然是我們今天的分析、推論,孔子未必有這種抽象能力和愛好,但他確實發現了禮的這個本質,至少要說,他接觸到了。禮的這個本質,用中國古人的話表達,就是“讓”,孔子也是采用這個說法。看這一章:
子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不能以禮讓為國,如禮何?”
這一章的字麵意思是:要是能夠以禮讓治理國家,治國就不難了;要是不能以禮讓治理國家,那還要禮幹什麼?(“為”在這裏是“治”義,“何有”等於說“有何難”。)可見這是把“禮讓”作為治國的根本來認識了,而從後句看,所謂“禮讓”乃指禮的本質:拋棄了禮讓,就是拋棄了禮。因此,“禮讓”實是指禮的“讓性”,它屬於禮,是禮的本質之點,故說成“禮讓”了。所以這一章說明,在孔子看來:禮的本質要求就是人在處理人際關係時能夠“讓”,大家都“讓”了,矛盾、爭端就得到解決,於是達到“和”。對於居上位者來說,認識到這一點就是要“禮讓為國”,這有兩重意思,一是要自己帶頭“讓”,帶頭依禮行事,這樣就會造成複禮的氛圍,國家就好治理了。這也就是13-6章說的“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意思。二是施政要重在促使國人都能夠讓,以創造推行、貫徹禮製的前提和基礎,否則,禮將徒具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順便指出,李澤厚對這一章其實也是作我的這種理解,但他把“禮讓”翻譯為“禮製和謙讓”,將“禮”和“讓”並列起來,顯然不妥,有人將這個“讓”訓為“禪讓”的讓,就更屬誤解了。
應該說,這個思想是很深刻的,即是完全符合人類組成社會的實際過程的。“和”,作為人際關係的局麵、狀態,是一種結果、結局,本身就指示了曾經有過不和,即“爭”的時期。“爭”為什麼變為“和”了?直接的、可見的原因是大家——爭的各方都接受了某個規矩,都依照那規矩行事了。那規矩為什麼會有息事寧人的作用?它又是從哪裏來的?回答隻能是:人們相爭的原因,是在某個事情上有關方麵的利益不一致,甚至對立,又都不願意讓利,都想采取“製服對方”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爭”,就是指謂尚未去掉矛盾的原因,又任何一方都未能實際製服對方時的關係狀態。很明顯,如果從根本上說,任何一方都對於對方有著某種依賴性,因而是不可能完全“製服”對方的,那麼,要解決矛盾,達到不爭亦即和的局麵,隻能是有關方麵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從具體操作層麵上說,就是各方達成某種妥協,把它的內容用規矩、盟約、準則之類的形式固定下來,大家都表示一定信守之。這所謂的規矩等,就是“禮”。由此可知,禮乃起因於“讓”的客觀要求,所謂遵守禮製,從深處說就是指自覺自動地作出讓步。因此,禮是達到“和”的直接的、表麵的、形式的原因,“讓”則是內在於人心中的這原因的原因,故而是禮的深刻的本質;如果用“和”來定義禮,得到的是禮的功能定義,通過“讓”來定義禮,則達到了禮的本質的定義。
上麵這樣論述禮的本質和作用,很有點像西方的“社會契約論”,所以我要在這裏說:像契約論這樣的思想,其實是憑“思想實驗”就可達到的,所以我國古人早就有類似的說法了。關於“讓”是禮的本質的思想,在《左傳》中有多次表達,如“讓,禮之主也”、“讓,禮之本也”、“忠信,禮之器也;卑讓,禮之宗也”,等等,這裏的“主”、“本”、“宗”,都相當於“本質”。最前一個見於《襄公十三年》,即公元前560年,那時孔子尚未誕生,如果所引的話確是當時人說的,那麼,孔子關於讓是禮的本質的思想,就並非他的原創,他隻是繼承了前人的觀點,改換了語言表達。後來,荀子對這個思想可說發揮得淋漓盡致,既道出了禮的起源,也交代了禮的本質是各方都願意“讓”: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製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不屈於欲,兩者相得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
說“禮之用,和為貴”,是著眼於踐禮的目的、結果,也即禮的對外的作用;指出禮的本質是讓,是著眼於踐禮的心理動態,亦即禮的向內的要求和人終於去複禮的內在原因。沿著這個線索作進一步的思考,就會問:禮的對外的和向內的兩個方麵,一定是統一的嗎?就是說,有沒有隻有一個方麵而無另一方麵的時候與情況?對此,孔子也有他的看法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