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部孔子之道(六)(3 / 3)

二是聯係到這一章來看,人們把我們講孔子教育思想時分析過的8-9章(“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當作孔子主張愚民政策的證據,就更不能成立了:孔子主張對人民“齊之以禮”,顯然是主張、要求對人民施教,也即讓人民懂禮,“使知之”,怎麼會又同時主張“不可使知之”呢?他正是批評、反對不“使知之”,而隻是“使由之”,以至於民“免而無恥”的愚蠢做法!對這裏的“有恥且格”,李澤厚也是翻譯為“民眾有恥辱感,內心認同而歸依”的,即他也認定包含有“使(民)知之”的要求。

以下兩章可說是對上一章的補充、說明:

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

子曰:“上好禮,則民易使也。”

兩章表達同一個原理,用今天簡潔的語言表達,就是“上行下效”。應該說,這是生活的真理。人們常說,榜樣的作用是無窮的,毫無疑問,這“榜樣”越是操有對人的生殺予奪之權,這話就越是顯得正確、有效。用社會學或倫理學的理論來說,就是:任何社會的道德風氣、麵貌,都是由掌握著社會權力、財富,因此也就有較高文化知識的上層分子,或者說“精英集團”決定的,下層群眾總是向他們看齊。這個“上下關係原理”,孔子早就領悟到了,用“風行草偃”來比喻,也很恰當,“子欲善而民善矣”則是理論概括——這個“子”乃指季康子,實是泛指“居上位者”、“官們”;其中“而”字相當於“則”。當然,在孔子時代,離原始氏族社會還比較近,“上下”的血緣關係紐帶還未完全斷裂,“禮”作為習慣法所保留的“溫情”還比較多,這個原理必還是以較大的明顯性、直接性呈現出來的,所以孔子發現它並不需要太多的智慧。

“榜樣”引導出來的局麵,肯定首先是對他自己有利,值得注意的是,孔子並不是把“風吹草偃”原理作為客觀真理來敘述,而是不加掩飾地直接道出其作為治民方法的功利價值——能收到“民易使”的效益,說白了,就是老百姓更聽話、更好差遣,對你當官的人更存敬畏之心,更不敢對你的命令有所怠慢。這是“民善矣”的實在內容,也就是前一章所謂的“(民)有恥且格”。孔子就是這樣地看待禮的社會價值——對統治者的作用的,隻是他指出並且強調,實現這個價值要以統治者自己先行模範地踐行禮製為條件——注意,這“上好禮”僅是一般地說“上”(統治集團的人們)真正地踐行禮的規定,並非特指踐行某些規定,有人把這“上好禮”解釋為“以禮待民”,據以證明孔子這是在主張“禮下庶人”,那是錯誤的。

如何評價孔子的這個思想、主張?孔子自然更努力於勸導、教誨廣大人民遵循包括法律在內的禮製,結合他的這個思想來看,他要求人民踐行禮製,豈不是教人民自願自動地接受統治者的統治,亦即接受統治者的欺騙?這不是為虎作倀了?以前有個時候,人們就是如此批判孔子的。做這種批判的人,其片麵之處在於:①他們完全不顧當時的實際情況是:人民接受這種“欺騙”可以少受點“活罪”,不受這種“欺騙”隻會多受“活罪”。作為現實的人,會選擇哪一個?②他們也忽視了,當“受騙了的當事人”自己尚未覺得受騙時,他們實際感受到的“幸福狀況”,和“清醒的旁觀者”或“後來人”所想象的、他們“應有的”的心情,可能是不一致甚或相反的:後者常會把自己設想的公平觀念、反抗精神強加給前者——“那些沒有覺悟的奴隸們”,以為他們至少是對壓迫者們敢怒而不敢言的,而事實上,他們可能是對自己的壓迫者——主人懷著深深的感激之情的。“從舊社會過來的人”,對我的這個說法,我相信會是表示認可,而不是發出抗議。

孔子的這個“子欲善而民善矣”,也即“上好禮,則民易使也”的禮治思想,我認為對於廣大人民來說,也具有一個明顯的價值,那就是可以利用來批評“不善”的統治者的驕奢淫逸和橫征暴斂,為人民的“犯上作亂”提供一種辯護,或者說,為起義造反找到一個在當時條件下最能獲得同情的理論根據。因為既然“為官者善”是“民善”的充分條件,按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後件式,自然要得出結論說:民不善,乃是因為並且證明官不善,而對於不善的官,人民不聽其擺布,起來造反,怎麼能加以指責呢?孔子當然不會是為了讓人民感到“造反有理”而創造他的“官善則民善”的理論,在整部《論語》中,找不到一句孔子講人民可以造反的話,更說明他沒有意識到自己這個理論有這種“副作用”,或是意識到了,但不想把這個方麵張揚開去,故避而不說。但他的這個禮治理論潛伏著這種“副作用”,是明顯的,正是這個副作用,後來成為兩千多年中一直盛行於中國社會的“清官政治”的主要理論依據,是清官們敢於有限度地批判朝廷“無道”,支持民眾“不法行為”的精神支柱,更是他們在民間獲得廣大同情,享有很高聲譽的根本原因。從這方麵看,孔子禮治思想的實際意義和作用,可說是更加重大、更加深遠的。

禮治既能使統治者收到“民易使”的“效益”,又給了人民適時造反的“借口”,可說是兩種相反結果的統一,這往深處說,就是我前麵說到的禮是施禮方和受禮方的雙向活動,施禮方是功利性和虔誠性的統一,受禮方是尊嚴性和施惠性的統一的表現。“上好禮”,或者“官欲善”,自然不是指踐行某個具體的禮儀,更不必是以具體的哪個“民”為對象——受禮方,但作為對於整個統治集團的要求,此“禮”此“善”就隻能是以全體被統治者——“民”為指向,因而實質上是整個統治集團向全體民眾施禮,也即以後者為受禮方。因此,“民易使”乃是“民”作為受禮方向統治者——施禮方的“施惠”。這個“施惠”同樣以對方施禮的“虔誠性”為前提,失去了這個前提,也就可以不施了,可以變為“犯上作亂”了。這是“禮”作為“契約”的本質之內在規定性,用現在流行的語言說,“禮”是遊戲規則,雙方都遵守了,遊戲才能進行,那一方破壞了規則,必須受到懲罰,懲罰的目的是讓它回到規則上來;否則,退出遊戲,遊戲就“散場”了。人民的“造反”就是迫使統治者回到遊戲規則上來的“懲罰”措施。要施行這種懲罰,在古代,人們也早就認識到了,隻是那時以為是由“天”、“上帝”來評判和實施的,所以《尚書》上說,商湯在討伐夏桀前給其部眾的訓詞是:“非台小子,敢行承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周文王則說:“皇天無親,唯德是輔。”對於這些,孔子當然沒有我們現代人這樣清楚明晰的概念,但他肯定模糊地感悟到了,而對於禮的具體規定的“雙方性”,和某種特定意義上的“對等性”,則必有明確的認識,所以他講到正名時(“正名”就是依名分執行禮的規定,所以也是講踐禮),是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並不單講“臣臣”和“子子”。特別是講到君臣關係上的禮時,更把對雙方的具體要求都交代出來了:

定公問:“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對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

孔子答話中的“禮”,自應是指當時的禮製對於“君使臣”的具體規定,大概是為了避免說出接受君主施禮的受禮方,以突出君的尊嚴,似乎除了祖先、神靈、上天之外,誰都不配接受君的施禮,才沒有給出一個特定的像“孝”、“忠”一樣的“禮名”(“忠”也是後來才變為特指臣下對君主的禮)。所以這話不僅說明了,孔子認為“君使臣”應該“以禮”,也反映了,當時確有這種禮存在的,否則,這話就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