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禮是德行的“操作標準”
上麵講的是孔子認定的禮對統治者的意義,也可說是禮的社會價值。禮對作為一般社會成員的個人的意義也即價值是什麼呢?那就是:它是個人行事的“操作標準”。仿照孔子的說法,就是:行事以禮,則己心安理得也;為人好禮,則人稱有德也。這方麵,孔子也有明確的論述。
子曰:“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孫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
這裏的君子不是特指為官者,而是泛指有道德修養的個人,所以頭一句是說:君子的質,即君子區別於非君子的根本、本質之點,就在於有“義”——這個“義”就是“君子之於天下也,義之與比”說的“義”,故相當於“德”,有人譯為“正義”,是不夠準確的。“禮以行之”,李零的解釋很通俗,又很準確:“是把禮當著執行義和維護義的標準。”換言之,你依照禮的規定行事了,就體現了義,說明你是有義亦即有德之人。這,我前麵已作論述,這裏,是孔子自己說出這意思了。
關於義,以及義和禮的關係,本書後麵還要論及,這裏我隻想說,從這一章看,孔子明顯有個“禮為義存,義在禮中”的思想,用我們今天的話說,就是:義是禮的內容、本質,禮是義的形式、表現。這個思想是正確的。義是抽象的,是內心的東西,是對人的品性的肯定的道德評價,是個人追求的好聲譽,但它看不見、摸不著,要用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體現出來了才算是得到了確證。這“東西”就是實際行為,但必須是符合某種條件、規矩、準則的行為。指明這條件、規矩、準則的,就是禮。所以,禮對個人來說,是取得好聲譽、求得外人接受為“君子”的具體的、可據以行動的規範體係。舉例來說,孔子就是用對父母的行為符合禮的規定,來定義中國人認為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孝道的:孔子回答孟懿子“問孝”時說,孝就是無違,後來向樊遲解釋,說這“無違”的意思是“無違禮的要求”,即父母在生時或死後,都完全地按禮的要求對待他們,就算是盡孝了。可見,禮是道德原則的現實化、具體化,或者說,你要表現出某種德性,就要去“實際操作相關的禮製”。
這個思想,在下麵這章顯露得更為清楚明白:
子曰:“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
這顯然是把禮作為衡量行為是否真具有某種德性的標準。
下麵這章則說明:不能以為禮是明擺著的東西,隻要你願意,就可以照它行事,真正做到依禮行事,還須努力學習“文”:
子曰:“君子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
這個“畔”同“叛”,末句是用強調的語氣說:那就可以有把握不違背正道也即禮的要求了。所以前兩句是一起說明達到這一點的條件:要學文,才能知禮,但學文要以明禮複禮為目的,把所學落實到複禮上來,否則學了等於白學。足見在孔子那裏,學可以歸結為學禮,而禮的內容很多,不學古代文獻,是掌握不了多少的,故要學文——從文章看,“之”字是指代“學文”,“約之以禮”是說用禮統帥學文。注釋《論語》的著作多把這章中的“約之以禮”句,解釋為相當於顏淵說的“夫子循循善誘人,博我以文,約我以禮”那話中的“約我以禮”,即認為這個“之”字是語助詞,或等於“已”,必須說是誤解。李零解說這一章時說:“‘文’是人文學說,‘禮’是行為規範。君子飽讀詩書,博學於文,最後要把自己的行為納於禮的規範。書,是越讀越多,禮,是越學越少。”看似解釋清楚了,卻並不能讓讀者明白“約之以禮”的涵義,末一句更說得讓人莫名其妙。
下麵這章則說明,個人踐行禮的規定,一定要體現禮的最深刻的本質,亦即要出自內心的真心實意的“讓”的意願,而且這個意願越真實,“讓出”的利益越大,相應行為所體現的或者說“承載的”德性,也就越大,越能說明行為主體是有道德的人。
子曰:“泰伯,其可謂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讓,民無得而稱焉。”
泰伯是周朝祖先古公亶父的長子,即周文王的大伯父,據說,他為了讓父親實現將君位傳給三弟的兒子姬昌(即後來的周文王)的心願,便偕同二弟出走他國,使父親既完全實現了意圖,又不背負違禮行事的惡名(禮製規定君位應由嫡長子繼承)。“三”,是指他大“讓”了三次或多次才終於讓成功。這是大孝,讓三次,說明讓得堅決、真誠至極;讓的是君位繼承權,說明讓出了個人最大的利益。因此,孔子讚為“至德”——最高的道德表現,說老百姓都不知道該怎樣來稱頌他的德行了。應該說,孔子這話中蘊含著一個深刻的思想,那就是道德須以利益的犧牲——“讓利”為前提,而且一般說來,行為德性的高低,與讓出的利的大小和讓的堅決程度,是正變的關係,既要牟利,又要得好名聲,那是“得了便宜又賣乖”,通常情況下隻會受到道德譴責的。在孔子看來,道德與利益的這種關係,乃導源於“行為合禮才是德行”這個德行的外部規定性,和禮的本質在於自願讓利這個對於禮的本質的認定,關於這裏的諸多因果聯係,他是認識得很清楚的。我們要注意的是:可以說讓出的利益越大,則越有道德,但這所謂的“大”應是相對於行為主體自己的各種利益而言,不是將它的“絕對值”同他人可能讓出的利益相比較,否則,就要得出結論說,誰占有的既得利益(今天所謂的“資源”)越多,誰就越有可能做出大有道德價值的行為,換言之,個人表現崇高道德人格的可能性,是與他占有的“道德資源”成正比例的,但這樣說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可說是宣稱人們在道德上不可能平等,在實踐上更是明顯有害,因為這幾乎是否定了廣大普通個人獲得道德聲譽的可能性,從而將極大地挫傷他們進行道德修養的積極性,很不利於社會的道德建設——在我國,人們作道德評價時,卻正好常常給人以存在上述不平等的印象,對於這個實際的道德矛盾,或者說“倫理事實”,竟沒有哪個倫理學家提出來討論一下!對於孔子來說,則不好說他忽視了或有意回避了這個矛盾,因為他並不把在道德上人人平等作為他立論的前提。在他那時代,哪談得上人人平等!
到此,我頗全麵地介紹了孔子關於禮的思想、主張。但是,孔子對禮的最大貢獻,是他為禮找到了一個“人性上的根據”。這問題,我放到孔子關於仁的理論中去講,但在結束這一部分時,我還想特別補充以下兩點。
一是孔子關於禮的主張中,確實有一些落後的東西。這有兩個頗能說明問題的例子。一是13-18章那則孔子與葉公的對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是楚國人,他說的“吾黨”(相當於“我家鄉那裏”)當是指楚國的一個地方;“直躬者”,按字麵解應是指躬行直道的人,有人說“直躬”是那個人的姓名,但這無關本章主旨。“攘”是偷的意思,“證”曆來訓為“告發”,也有人說是“作證”義。很明顯,依今天的觀點,葉公說的那個人——父親偷了人家的羊,他去告發(或上法庭作證)的人,是夠“直”的了:既有坦白、直爽意義上的直,又有公平、正直、無私意義上的直,孔子應該稱讚才對。可他的回答竟是回避對這個人作評價,而說他那裏的人(即魯國人)遇到這情況時表現不同,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互相幫著隱瞞,甚或作偽證),最後說,這行為也體現了“直”——委婉地批評葉公認定的“直”其實不是直。對孔子的這個思想該如何認識?我不相信這種“父子相隱”是周禮的明文規定,孔子是為了維護周禮而這樣說的,而傾向於認為:孔子隻是讚同這種父子相隱的做法,認定它是符合禮的基本精神的,故而也可以說其中有“直”——注意:他不是用這個表現來說明什麼是直,他用了“直在其中矣”這樣的表述,乃說明他是在不能回避“直”的話題時,指出這樣做也不違背直的要求。這樣理解這段話,更切合孔子當時的思想實際。
但這裏的問題主要不在於弄清孔子的直概念,而在他認定“父子相隱”也不違禮,這個思想該如何評價。對此,錢穆的說法是:“隱惡而揚善,亦人道之直。何況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此乃人情,而理即寓焉,不求直而直在其中。”這隻能說是為了不傷害孔子而有意做的詭辯。隱惡揚善是縮小惡事的壞影響,擴大好事的好影響,目的是促人去惡向善,絲毫沒有袒護壞人壞事的意思,父子相隱無論如何都是包庇壞人壞事,二者豈能相提並論?
馮友蘭先生的解釋是:“葉公所說的那個人和微生高,是不是算‘直’?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如果討論起來,那就要牽涉到別的很多問題。無論怎麼樣,孔丘認為,‘直’就是憑著自己的真情實感,真情實感是什麼,就是什麼,這是他認為‘直’的標準,也是‘仁’的基礎。”這是說,父子相隱,這是為人父、為人子的天生的真情實感所引發、推動的行為表現;相反,葉公說的那個直人,其行為動機有違作為父、作為子的真情實感,必是出自沽名釣譽之心,或畏怯自私之情;因此,前者“直在其中矣”,後者並非真正的直。(馮先生提到的微生高,涉及5-24章:“子曰:‘孰謂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諸其鄰而與之。’”醯,即是醋,乞是借義。)我以為,馮先生的這個解釋可能符合孔子思想和他的時代的實際。孔子特別強調踐行禮製要有真情實感,反過來,也就把出自真情實感的行為,都認作不違禮的要求的了,這雖不合邏輯,但是“合人情”的,他那個時代離原始社會還不很遠,血緣親情還是人際關係的紐帶,故“孝慈”被視為人的最基本的情感要求和德性表現,父子相隱必還是重要的民風民俗,在這個背景下,不認為父子相隱是不道德的行為,而以真情實感為理由認為是合乎禮製的表現,當是自然的,因為它同禮製在維護氏族關係穩定這個大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從今天的是非標準出發來問孔子的這個看法到底對不對,就屬於馮先生講的“牽涉到的別的問題”了,僅說一個“不對”,那就簡單化了,最好這樣說:孔子的這個思想說明他的認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這一點上,他不但沒有超越自己的時代,按他這個思想行事,將會為社會關係紐帶取代血緣紐帶,為禮治走向法治造成障礙。至於有人這樣問:“如果隻要出於真情實感的行為就‘直在其中’矣,豈不大多數強奸也是直的表現了?”對此,我估計孔子會這樣回答:“我不是說過‘直而無禮則絞’嗎?強奸明明白白地違反禮的規定呀!”我還要說一句:後來的儒家也不宣稱父子相隱“直在其中”了,而是代之以“大義滅親”,所以孔子的這意思,《論語》的這一章,並未給中國人的道德觀念造成大的影響,並未構成為我們傳統道德的一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