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2 / 3)

(九)推進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和“以現居住地為主,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則,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為流動人口的生活與就業創造好的環境和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減少相關手續,取消不合理收費,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

(十)推進社區安全服務。深入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加強社區警務室(站)建設,大力實施社區警務戰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社區防範機製和防控網絡。依托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挖掘和利用社區資源,加強群防群治隊伍建設。深入開展法製宣傳教育和谘詢服務活動,建立完善收集、反饋社情民意的工作機製,組織開展以社區保安、聯防隊員為主體,專職和義務相結合的巡邏守望、看樓護院等活動。建立及時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製,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和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的幫助、教育和轉化工作。做好社區消防工作,提升社區消防安全水平。深入開展打擊“黃賭毒”和禁止傳銷等工作。健全社區環境保護管理製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區。建立傳染病、食品安全、災害事故的應急反應機製,不斷提高社區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一)不斷改進政府公共服務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門在城市基層的辦事機構,積極推進“一站式”服務,提高為社區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行政性工作攤派給社區組織。對有些社區組織做起來有優勢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委托社區組織承擔。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管理等多種形式,調動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務的積極性,促進公共服務社會化。梳理、整合各類服務熱線、呼叫熱線,形成社區公共資源共享機製。建設社區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區公共服務的自動化、現代化水平。

三、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

(十二)支持社區居委會協助城市基層政府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在了解社區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務方麵的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層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妥善解決社區居委會開展有關服務所必需的房屋、設施和工作經費。要積極指導社區居委會定期聽取居民對社區公共服務的意見,並積極向政府反映,促進社區公共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

(十三)支持社區居委會組織社區成員開展自助和互助服務。鼓勵並支持社區居委會組織動員駐社區單位和社區居民開展鄰裏互助等群眾性自我服務活動,為居家的孤老、體弱多病和身邊無子女老人提供各種應急服務,為優撫對象、殘疾人及特困群體緩解生活困難提供服務;倡導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開展社會捐贈、互幫互助,對社區困難群體實行輔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方便社區成員生活。有條件的地方,社區居委會可以根據居民需要,建立熱線電話救助網絡、社區智能服務網絡、社區服務站、社區公共服務社等服務載體,開展非營利服務。

(十四)指導社區居委會為發展社區服務提供便利條件。鼓勵並指導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參與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法律、安全等進社區活動;支持社會各方麵力量利用閑置設施、房屋等資源興辦購物、餐飲、就業、醫療、廢舊物資回收等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網點,並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和管理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有序開展社區服務;正確處理好社區居委會與社區物業管理企業的關係,支持和指導物業管理企業依法經營。

四、培育社區服務民間組織,組織開展社區誌願服務活動

(十五)大力培育社區生活服務類民間組織。支持和鼓勵社區居民成立形式多樣的慈善組織、群眾性文體組織、科普組織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困難群眾提供生活服務的組織,使社區居民在參與各種活動中,實現自我服務、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積極支持民間組織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加強引導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下有序開展服務。

(十六)積極組織開展社區誌願服務活動。培育社區誌願服務意識,弘揚社區誌願服務精神,推行誌願者注冊製度。積極動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教師、青少年學生以及身體健康的離退休人員等加入誌願服務隊伍,優化誌願人員結構,壯大誌願人員力量。指導建立誌願服務激勵機製,使誌願者本人需要幫助時,能夠及時得到誌願者組織和其他誌願者的服務。指導誌願組織和誌願人員開展社會救助、優撫、助殘、老年服務、再就業服務、維護社區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