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3 / 3)

五、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社區服務

(十七)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服務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按照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原則,積極引導社區內或周邊單位內部食堂、浴池、文體和科教設施等向社區居民開放。充分利用社區內的學校、培訓機構、幼兒園、文物古跡等開展社區教育活動。有關單位開展社區服務,既可以單獨經營,也可以與社區組織聯營共建。

(十八)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社區服務業務。鼓勵相關企業通過連鎖經營提供購物、餐飲、家政服務、洗衣、維修、再生資源回收、中介等社區服務。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物流配送平台幫助社區內中小企業,實現服務模式創新,推動社區商業體係建設。對開辦商業性社區服務項目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簡化審批手續,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落實各項優惠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辦或合夥興辦社區服務組織,或通過小時工、非全日製工和階段性就業等靈活方式參與社區服務。

六、加強領導和政策指導,強化社區服務監管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搞好社區服務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與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實施社會救助和再就業工程、發展第三產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社區服務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依托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保障、建設、文化、衛生、人口計生、環保、體育等部門,要按照社區服務發展要求加強業務指導,提高服務水平。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進一步製定促進社區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殘聯、老齡、慈善等組織參與社區服務,大力倡導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推動社區服務發展的合力。

(二十)加強社區服務工作隊伍建設。切實解決社區居委會成員及其聘用的服務人員的生活補貼、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問題,並使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適當增長。經常開展對社區服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服務居民、管理社區的能力。加強對社區服務的理論研究,鼓勵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和培訓機構開設社會工作專業、社區服務課程,培養專業人才。

(二十一)加強社區服務的統籌規劃和政策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因地製宜,分級製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和重點,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社區服務各項工作的落實。要將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通過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區各類服務設施,健全服務體係,增強服務功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農村社區服務的試點,逐步實現城鄉社區服務統一規劃,統籌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幫助社區落實開展公共服務的資金、場所和人員,對社區組織開展的互助性服務、誌願服務和社會力量興辦的微利性商業服務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對社區營利性商業服務要積極引導向產業化、市場化發展,充分發揮行政機製、互助機製、誌願機製、市場機製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積極推進適宜產業化經營的社區服務實體的股份製改造;鼓勵大型服務企業兼並、控股國有或集體所有的社區服務單位,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參股或興辦社區服務企業。

(二十二)加強對社區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行政、法律手段監督、管理社區服務。推動製定各類社區服務行業標準並監督執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區服務設施、服務管理、居民需求及滿意程度等有關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評估體係。嚴格財務和審計製度,嚴禁將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認真解決社區服務發展中的各種問題,及時查處違法違紀和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保證社區服務健康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製訂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