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1 / 3)

(2010年11月)

我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下發以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服務居民群眾、搞好城市管理、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麵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曆史起點,城市基層正在發生新的深刻變革,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的社會管理任務更加繁重、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眾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服務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區居民委員會還存在著組織不健全、工作關係不順、工作人員素質偏低、服務設施薄弱、工作經費難以落實等問題,影響了社區居民委員會功能作用的發揮,影響了城市社區建設的整體推進。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適應新形勢新任務需要,進一步完善基層群眾自治製度,健全城市基層管理和服務體製,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正確把握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麵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服務居民群眾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區和諧為目標,著力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隊伍建設、製度建設、設施建設,努力把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成為功能完善、充滿活力、作用明顯、群眾滿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的城市社區組織體係,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組織基礎。

(二)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堅持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推進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製,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群眾。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社區居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居民的服務需求作為第一信號,把居民滿意程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第一標準,真正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變成服務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係,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和政府在政策製定、工作部署、設施建設、財力投入等方麵的主導作用,尊重社區居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共駐共建、資源共享,形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合力。

——堅持因地製宜,注重工作實效。緊密聯係各地實際,區分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創新工作載體,切實解決長期以來困擾和阻礙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突出問題,力戒形式主義,使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始終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目標任務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體係更加健全,社區居民的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社區居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社區居民自治範圍進一步擴大,社區民主管理製度日趨完善;幹部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社區管理和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能夠滿足社區居民群眾的基本服務需求;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製基本建立;內外關係更加協調,全社會尊重、關心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形成。

“十二五”時期是全麵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關鍵時期。要著力理順社區工作關係,強化社區管理和服務功能,充實壯大社區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區保障機製,為實現到2020年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各項奮鬥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四)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要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召集社區居民會議,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服務事業,推動社區互助服務和誌願服務活動;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裏和諧;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推行居務公開;及時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依法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聯係社區居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六)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重要維護者,要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對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不斷健全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體係

(七)加快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全覆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人口規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於管理、便於服務、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確定管轄範圍,一個社區原則上設置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加快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礦企業所在地、新建住宅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工作。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及時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此之前應成立居民小組或由相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實現對社區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籌建工作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開展。

(八)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調整充實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設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群眾文化等各類下屬的委員會,切實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和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選齊配強居民小組長、樓院門棟長,積極開展樓院門棟居民自治,推動形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下屬的委員會、居民小組、樓院門棟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體係新格局。